圖們江中韓界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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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〇九年九月四日,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四日,北京。

     大清國政府及大日本政府,顧念善鄰交誼,彼此認明圖們江為中、韓兩國交界,并妥協商定一切辦法,俾中、韓兩國邊民永遠相安,共享幸福,所訂各條款并列于左: 第一款 中、日兩國政府彼此聲明,以圖們江為中、韓兩國國界,其江源地方自定界碑起至石乙水為界。

     第二款 中國政府俟本協約簽定後,從速開放左開各處,準各國人居住、貿易。

    日本國政府同于各該埠設立領事館或領事館分館,其開埠日期應行另定: 龍井村、局子街、頭道溝、百草溝。

     第三款 中國政府仍準韓民在圖江北墾地居住,其地界四址另附圖說。

     第四款 圖們江北地方雜居區域内之墾地居住之韓民,服從中國法權,歸中國地方官管轄裁判。

    所有應納稅項及一切行政上處分,亦與中國民同。

    至于關系該韓民之民事、刑事一切訴訟案件,應由中國官員,按照中國法律秉公審判。

    日本國領事官,或由領事官委派官史,可任便到堂聽審,惟人命重案,則須先行知照日本國領事官,到堂聽審。

    如日本國領事官能指出法律判斷之處,可請中國另派員複審,以昭信谳。

     第五款 所有圖們江北雜居區域内韓民之地産、房屋等,由中國政府與華民産業一律切實保護,并在沿江擇地設船。

    彼此人民任便來往,惟無護照公文,不得持械過境。

    雜居區域内所産米谷,準韓民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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