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們江中韓界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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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如遇歉收仍得禁止,柴草援引照辦。

     第六款 中國政府将來将吉長鐵路接展造至延吉南邊界,在韓國會甯地方與韓國鐵路連絡,其一切辦法,與吉長鐵路一律辦理。

    至應何時開辦,由中國政府酌量情形,再與日本國政府商定。

     第七款 本協約簽定後,本約各條即當實行。

    其日本統監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員,亦即從速撤退,限于兩月内退清。

    日本國政府在第二款所開商埠,亦于兩月内設立領事館。

     為此,兩國大臣各奉本國政府合宜委任,繕備漢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約内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 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四日 大清國欽命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 梁敦彥 大日本國特命全權公使 伊集院彥吉 附件 外務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簽字之協約第二條内開:商埠地段及埠内工程、巡警、衛生等事,由中國政府自行辦理,其章程亦由中國自定。

    拟定後,與駐該處領事協商,以期接洽。

    即希貴大臣查照。

    須至照會者。

     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 日本公使緻外務部照會 為照會事:準宣統元年七月二十日貴大臣照會内開:本日簽字之協約第二條内開商埠地段及埠内工程、巡警、衛生等事,由中國政府自行辦理,其章程亦由中國自定。

    拟定後,與駐該處領事協商,以期接洽。

    等因,準此。

    本大臣均已閱悉,相應照複貴爵大臣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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