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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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〇八年四月二十日,光緒三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加爾各答。
總綱 大清一統帝國大皇帝、大英國兼五印度大皇帝,今因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所訂藏印條約第一款内開,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約暨其英文、漢文約本附入現立之約作為附約,如遇有應行設法之時,彼此随時設法将約内各節切實辦理等語;又據光緒三十年拉薩約之第三款内開,光緒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英條約所有更改之處,應另行酌辦等因。
現值應行更改此次章程之時,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張蔭棠為全權大臣,大英國大皇帝特派韋禮敦為全權大臣,會同商議,暨西藏大吏選派噶布倫汪曲結布為掌權之員,禀承張大臣訓示,随同商議;大清國欽差大臣張,大英國欽差大臣韋,各将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并藏員掌權文據一并查閱,俱屬妥善,改定章程如左: 第一款 光緒十九年所定通商章程與此次章程無違背者,仍應照行。
第二款 江孜商埠界内全地: 甲、界線起自江孜堡壘東北之曲迷蕩桑,自此曲行,過背郭阙堞大寺之後,至峽東岡;自此直越逸陽河,抵匝木薩止。
乙、自匝木薩,此界線向東南接行,至拉極多為止,沿此線内田莊,如拉和格、火格錯、東窮席、拉布岡等處,均在界内。
丙、又自拉極多、此線循行至玉駝,自玉駝經甘卡爾席全地,直行至曲迷蕩桑為止。
各商埠内向有難得合宜房棧之情事,茲允英國人民亦得在各商埠内租地建築房棧,此種建築地基坐落之處,應由中藏官在每埠與英國商務委員特行商酌劃定。
英國商務委員與英印人民,除在此處外,不得在他處建築房棧,但此種辦法不得有一毫侵害中藏地方官于此處之治理權,亦不得損及英印人民在此處以外租賃房棧居住、存貨之權利。
凡英印人民欲租建築地基,應轉由英國商務委員向工部局聲請租地文憑。
其他基之租價、年限與合同,應由租客與地主自行和平商訂。
如
總綱 大清一統帝國大皇帝、大英國兼五印度大皇帝,今因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所訂藏印條約第一款内開,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約暨其英文、漢文約本附入現立之約作為附約,如遇有應行設法之時,彼此随時設法将約内各節切實辦理等語;又據光緒三十年拉薩約之第三款内開,光緒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英條約所有更改之處,應另行酌辦等因。
現值應行更改此次章程之時,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張蔭棠為全權大臣,大英國大皇帝特派韋禮敦為全權大臣,會同商議,暨西藏大吏選派噶布倫汪曲結布為掌權之員,禀承張大臣訓示,随同商議;大清國欽差大臣張,大英國欽差大臣韋,各将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并藏員掌權文據一并查閱,俱屬妥善,改定章程如左: 第一款 光緒十九年所定通商章程與此次章程無違背者,仍應照行。
第二款 江孜商埠界内全地: 甲、界線起自江孜堡壘東北之曲迷蕩桑,自此曲行,過背郭阙堞大寺之後,至峽東岡;自此直越逸陽河,抵匝木薩止。
乙、自匝木薩,此界線向東南接行,至拉極多為止,沿此線内田莊,如拉和格、火格錯、東窮席、拉布岡等處,均在界内。
丙、又自拉極多、此線循行至玉駝,自玉駝經甘卡爾席全地,直行至曲迷蕩桑為止。
各商埠内向有難得合宜房棧之情事,茲允英國人民亦得在各商埠内租地建築房棧,此種建築地基坐落之處,應由中藏官在每埠與英國商務委員特行商酌劃定。
英國商務委員與英印人民,除在此處外,不得在他處建築房棧,但此種辦法不得有一毫侵害中藏地方官于此處之治理權,亦不得損及英印人民在此處以外租賃房棧居住、存貨之權利。
凡英印人民欲租建築地基,應轉由英國商務委員向工部局聲請租地文憑。
其他基之租價、年限與合同,應由租客與地主自行和平商訂。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