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大租地條約
關燈
小
中
大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俄曆一八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大俄國大皇帝欲更敦兩國盟誼,互籌相助之法,為此, 大清國大皇帝派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鴻章,尚書銜戶部左侍郎張蔭桓為全權大臣; 大俄國大皇帝派駐華署理全權大臣内廷郎巴布羅福為全權大臣; 該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權之據視為妥協,商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為保全俄國水師在中國北方海岸得有足為可恃之地,大清國大皇帝允将旅順口、大連灣暨附近水面租與俄國。
惟此項所租,斷不侵中國大皇帝主此地之權。
第二款 因以上緣由所租地段之界,經大連灣迤北,酌視旱地合宜保守該段所需應相離若幹裡,即準相離若幹裡,其确切界限以及此約各項詳細,俟此約畫押後,在聖彼得堡會同許大臣刻即商訂,另立專條。
此界線商定後,所有劃入租界線内之地及附近水面專歸俄國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畫此約之日始,定二十五年為限,然限滿後,由兩國相商展限亦可。
第四款所定限内,在俄國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調度水、陸各軍并治理地方大吏全歸俄官,而責成一人辦理,但不得有總督、巡撫名目。
中國無論何項陸軍,不得駐此界内。
界内華民去留任便,不得驅迫。
設有犯案,該犯送交就近中國按律治罪,按照鹹豐十年中、俄約第八款辦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
此地之界,由許大臣在聖彼得堡與
大清國大皇帝、大俄國大皇帝欲更敦兩國盟誼,互籌相助之法,為此, 大清國大皇帝派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鴻章,尚書銜戶部左侍郎張蔭桓為全權大臣; 大俄國大皇帝派駐華署理全權大臣内廷郎巴布羅福為全權大臣; 該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權之據視為妥協,商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為保全俄國水師在中國北方海岸得有足為可恃之地,大清國大皇帝允将旅順口、大連灣暨附近水面租與俄國。
惟此項所租,斷不侵中國大皇帝主此地之權。
第二款 因以上緣由所租地段之界,經大連灣迤北,酌視旱地合宜保守該段所需應相離若幹裡,即準相離若幹裡,其确切界限以及此約各項詳細,俟此約畫押後,在聖彼得堡會同許大臣刻即商訂,另立專條。
此界線商定後,所有劃入租界線内之地及附近水面專歸俄國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畫此約之日始,定二十五年為限,然限滿後,由兩國相商展限亦可。
第四款所定限内,在俄國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調度水、陸各軍并治理地方大吏全歸俄官,而責成一人辦理,但不得有總督、巡撫名目。
中國無論何項陸軍,不得駐此界内。
界内華民去留任便,不得驅迫。
設有犯案,該犯送交就近中國按律治罪,按照鹹豐十年中、俄約第八款辦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
此地之界,由許大臣在聖彼得堡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