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澳租界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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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曹州府教案現已商結,中國另外酬德國前經相助之誼,故大清國國家、大德國國家,彼此願将兩國睦誼益增笃實,兩國商民貿易使之格外聯絡,是以和衷商定專條,開列于左〈(原文豎列,由右至左書寫。

    )〉: 膠澳租界 大清國大皇帝欲将中、德兩國邦交聯絡,并增武備威勢,允許離膠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裡内,準德國官兵無論何時過調,惟自主之權,仍全歸中國。

    如有中國飭令設法等事,先應與德國商定,如德國須整頓水道等事,中國不得攔阻。

    該地中,派駐兵營、籌辦兵法,仍歸中國,先與德國會商辦理。

     大德國大皇帝願本國如他國,在中國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備船隻,存棧料物、用件整齊各等之工,因此甚為合宜。

    大清國大皇帝已允将膠澳之口南北兩面,租與德國,先以九十九年為限。

    德國于所租之地應蓋炮台等事,以保地棧各項、護衛澳口。

     德國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國不得治理,均歸德國管轄,以免兩國争端。

    茲将所租各段之地開列于後:一、膠澳之口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東北以一線自陰島東北角起,至勞山灣為限;二、膠澳之口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西南以一線自離齊伯山島西南偏南之灣西南首起,往笛羅山島為限;三、齊伯山、陰島兩處;四、膠澳之内全海面至現在潮平之地;五、膠澳之前防護海面所用群島,如笛羅山、炸連等嶼。

    至德國租地及膠澳周遍一百中國裡界址,将來兩國派員查照地情,詳細定明。

    在膠澳中國兵、商各船與德國相交之國各船,德國拟一律優待;因膠澳内海面均歸德國管轄,德國國家無論何時,可以定妥章程,約束他國往來各船;此章程,即中國之船,亦應一律照辦,另外決無攔阻之事。

     膠澳外各島及險灘,德國應設立浮樁等号,各國船均應納費,中國船亦應納費,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馀各費,中國船均無庸納。

     嗣後如德國租期未滿之前,自願将膠澳歸還中國,德國所有在膠澳費項,中國應許賠還,另将較此相宜之處,讓于德國。

    德國向中國所租之地,德國應許永遠不轉租與别國。

    租地界内華民,如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随意居住,德國自應一體保護;倘德國需用地土,應給地主地價。

    并中國原有稅卡設立在德國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裡地之内,此事德國即拟将納稅之界及納稅各章程,與中國另外商定,無損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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