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澳租界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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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之法辦結。

     鐵路礦務等事 中國國家允準德國在山東省蓋造鐵路二道:其一由膠澳經過濰縣、青州、博山、淄川、鄒平等處往濟南及山東界;其二由膠澳往沂州及由此處經過萊蕪縣至濟南府。

    其由濟南府往山東界之一道,應俟鐵路造至濟南府後,始可開造,以便再商與中國自辦幹路相接(此後段鐵路經過之處,應于另立詳細章程内定明)。

     蓋造以上各鐵路,設立德商、華商公司,或設立一處,或設立數處,德商、華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員領辦。

     一切辦法,兩國迅速另訂合同,中德兩國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華商公司,造辦以上鐵路,中國國家理應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

    查此款專為治理商務起見,并無他意,蓋造以上鐵路,決不占山東地土。

     于所開各道鐵路附近之處相距三十裡内,如膠濟北路在濰縣、博山縣等處,膠沂濟南路在沂州府、萊蕪縣等處,允準德商開挖煤斤等項及須辦工程各事,亦可由德商、華商合股開采,其礦務章程,亦應另行妥議。

    德國商人及工程人,中國國家亦應按照修蓋鐵路一節所雲,一律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

    查此款亦系專為治理商務起見,并無他意。

     山東全省辦事之法在山東省内如有開辦各項事務,商定向外國招集幫助為理,或用外國人,或用外國資本,或用外國料物,中國應許先問該德國商人等願否承辦工程,售賣料物。

    如德商不願承辦此項工程及售賣料物,中國可任憑自便另辦,以昭公允。

     以上各條,由兩國大皇帝批準,中國批準之約到德國柏林之後,德國批準之約交給中國駐德國大臣收領,作為互換之據。

    此專條應繕四分,華文、德文各二,由兩國大臣畫押蓋印,各執華、德文一分,以昭信守。

     大清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翁 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海 本條約又稱《德租膠澳專條》。

     本條約見《光緒條約》,卷51,頁19-23。

     本條約簽訂于北京,于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柏林交換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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