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大租地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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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商定。
此隙地之内,一切吏治全歸于中國官,惟中國兵非與俄官商明,不得來此。
第六款 兩國政府相允,旅順一口既專為武備之口,獨準華、俄船隻享用,而于各國兵、商般隻,以為不開之口。
至于大連灣,除口内一港亦照旅順口之例,專為華、俄兵艦之用,其餘地方作為通商口岸,各國商船任便可到。
第七款 俄國認在所租之地,而旅順大連灣兩口為尤要,備資自行蓋造水、陸各軍所需處所,建築炮台,安置防兵,總設所需各法,藉以着實禦侮;并認以已資修養燈塔,以及保航海無虞之所需各項标志。
第八款 中國政府允以光緒二十二年所準中國東方鐵路公司建造鐵路之理,而今自畫此約日起,推及由該幹路某一站起至大連灣,或酌量所需,亦以此理,推及由該幹路至遼東半島營口、鴨綠江中間沿海較便地方,築一枝路。
所有光緒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中國政府與華俄銀行所立合同内各例,宜于以上所續枝路确切照行。
其造路方向及經過處所,應由許大臣與東方鐵路公司議商一切。
惟此項讓造枝路之事,永遠不得借端侵占中國土地,亦不得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
第九款 此約自兩國全權大臣彼此互換之日起舉行。
此約禦筆批準之本,自畫押後,趕緊在聖彼得堡互換。
茲兩國全權大臣将此約備中、俄二國文字各二份,畫押蓋印為憑。
兩國文字校對無訛,惟辯解之時,以俄文為本。
此約在北京繕就二本。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此隙地之内,一切吏治全歸于中國官,惟中國兵非與俄官商明,不得來此。
第六款 兩國政府相允,旅順一口既專為武備之口,獨準華、俄船隻享用,而于各國兵、商般隻,以為不開之口。
至于大連灣,除口内一港亦照旅順口之例,專為華、俄兵艦之用,其餘地方作為通商口岸,各國商船任便可到。
第七款 俄國認在所租之地,而旅順大連灣兩口為尤要,備資自行蓋造水、陸各軍所需處所,建築炮台,安置防兵,總設所需各法,藉以着實禦侮;并認以已資修養燈塔,以及保航海無虞之所需各項标志。
第八款 中國政府允以光緒二十二年所準中國東方鐵路公司建造鐵路之理,而今自畫此約日起,推及由該幹路某一站起至大連灣,或酌量所需,亦以此理,推及由該幹路至遼東半島營口、鴨綠江中間沿海較便地方,築一枝路。
所有光緒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中國政府與華俄銀行所立合同内各例,宜于以上所續枝路确切照行。
其造路方向及經過處所,應由許大臣與東方鐵路公司議商一切。
惟此項讓造枝路之事,永遠不得借端侵占中國土地,亦不得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
第九款 此約自兩國全權大臣彼此互換之日起舉行。
此約禦筆批準之本,自畫押後,趕緊在聖彼得堡互換。
茲兩國全權大臣将此約備中、俄二國文字各二份,畫押蓋印為憑。
兩國文字校對無訛,惟辯解之時,以俄文為本。
此約在北京繕就二本。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