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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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欲締結條約,由日本國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一切仍歸中國管理。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特簡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特簡欽差駐紮北京全權大臣正四位勳一等男爵林董;均作為全權大臣,互示所奉文憑妥當,議定各條開列于左: 第一款 日本國将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立下之關條約第二款中國讓與日本國管理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即從鴨綠江口抵安平河口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遼東灣東岸、黃海北岸奉天所屬諸島嶼,并照本約第三款所定,日本國軍隊一律撤回之時,該地方内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所屬公物件,永遠交還中國。
因此下之關條約第三款,并拟訂立陸路通商章程之事,作為罷論。
第二款 中國約,為酬報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将庫平銀三千萬兩,迨于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交與日本國政府。
第三款 中國将本約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庫平銀三千萬兩交與日本國政府,自是日起,三個月以内,日本國軍隊從該交還地方一律撤回。
第四款 中國約,日本國軍隊占踞之間,所有關涉該國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并饬有司不得擱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欲締結條約,由日本國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一切仍歸中國管理。
大清國大皇帝陛下特簡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特簡欽差駐紮北京全權大臣正四位勳一等男爵林董;均作為全權大臣,互示所奉文憑妥當,議定各條開列于左: 第一款 日本國将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立下之關條約第二款中國讓與日本國管理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即從鴨綠江口抵安平河口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遼東灣東岸、黃海北岸奉天所屬諸島嶼,并照本約第三款所定,日本國軍隊一律撤回之時,該地方内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所屬公物件,永遠交還中國。
因此下之關條約第三款,并拟訂立陸路通商章程之事,作為罷論。
第二款 中國約,為酬報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将庫平銀三千萬兩,迨于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交與日本國政府。
第三款 中國将本約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庫平銀三千萬兩交與日本國政府,自是日起,三個月以内,日本國軍隊從該交還地方一律撤回。
第四款 中國約,日本國軍隊占踞之間,所有關涉該國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并饬有司不得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