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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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定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絕将來紛纭之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内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勳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勳一等子爵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彼此校閱所奉谕旨,認明均屬妥善無阙。

    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确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

    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将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并将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内之奉天省南邊地方。

    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内。

    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

     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并在所讓境内。

     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

    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确定劃界。

    若遇本約所訂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

     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将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

    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後六個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後十二個月内交清;馀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于兩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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