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藏印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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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光緒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大吉嶺。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藏、印立約未結通商、交涉、遊牧三款,現已議定章程,接附前約。
通商 第一款 藏内亞東訂于光緒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開關通商,任聽英國諸色商民前往貿易,由印度國家随意派員駐寓亞東,查看此處英商貿易事宜。
第二款 英商在亞東貿易,自交界至亞東而止聽憑随意來往,不須阻攔,并可在亞東地方租賃住房、棧所。
中國應允許所建住房、棧所均屬合用,此外另設公所一處,以備如第一款内所開印度國家随意派員駐寓。
其英國商民赴亞東通商,無論與何人交易,或賣其貨,或購藏貨,或以錢易貨,或以貨換貨,以及雇用各項役馬、夫腳,皆準循照該處常規,公平交易,不得格外刁難。
所有該商民等之身家、貨物,皆須保護無害。
自交界至亞東,其間朗熱、打均等處,已由商上建造房舍,憑商人賃作尖宿之所,按日收租。
第三款 各項軍火、器械暨鹽、酒、各項迷醉藥,或禁止進出,或特定專章,兩國各随其便。
第四款 除第三款所開應禁貨物外,其餘各貨,由印度進藏,或由藏進印度,經過藏、哲邊界者,無論何處出産,自開關之日起,皆準以五年為限,概行免納進、出口稅;候五年限滿,查看情形,或可由兩國國家酌定稅則,照章納進、出口稅。
至印茶一項,現議開辦時,不即運藏貿易,候百貨免稅五年限滿,方可入藏銷售,應納之稅不得過華茶入英納稅之數。
第五款 各項貨物到亞東關時,無論印度貨物、藏内貨物,立當赴關呈報請查,開單注明何項貨物、多少及分量若幹、置價若幹。
第六款 凡英國商民在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藏、印立約未結通商、交涉、遊牧三款,現已議定章程,接附前約。
通商 第一款 藏内亞東訂于光緒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開關通商,任聽英國諸色商民前往貿易,由印度國家随意派員駐寓亞東,查看此處英商貿易事宜。
第二款 英商在亞東貿易,自交界至亞東而止聽憑随意來往,不須阻攔,并可在亞東地方租賃住房、棧所。
中國應允許所建住房、棧所均屬合用,此外另設公所一處,以備如第一款内所開印度國家随意派員駐寓。
其英國商民赴亞東通商,無論與何人交易,或賣其貨,或購藏貨,或以錢易貨,或以貨換貨,以及雇用各項役馬、夫腳,皆準循照該處常規,公平交易,不得格外刁難。
所有該商民等之身家、貨物,皆須保護無害。
自交界至亞東,其間朗熱、打均等處,已由商上建造房舍,憑商人賃作尖宿之所,按日收租。
第三款 各項軍火、器械暨鹽、酒、各項迷醉藥,或禁止進出,或特定專章,兩國各随其便。
第四款 除第三款所開應禁貨物外,其餘各貨,由印度進藏,或由藏進印度,經過藏、哲邊界者,無論何處出産,自開關之日起,皆準以五年為限,概行免納進、出口稅;候五年限滿,查看情形,或可由兩國國家酌定稅則,照章納進、出口稅。
至印茶一項,現議開辦時,不即運藏貿易,候百貨免稅五年限滿,方可入藏銷售,應納之稅不得過華茶入英納稅之數。
第五款 各項貨物到亞東關時,無論印度貨物、藏内貨物,立當赴關呈報請查,開單注明何項貨物、多少及分量若幹、置價若幹。
第六款 凡英國商民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