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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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互換之後起算。

    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将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

    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數清還,除将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于應付本銀扣還外,馀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内,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産業,退去界外。

    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又台灣一省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于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個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

    中國約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 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

    又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

     中國約将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制作。

    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内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慶府, 三、江蘇省蘇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于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内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内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将進口商貨運往内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又得将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隻交所訂進口稅。

     日本臣民在中國制造一切貨物,其于内地運送稅、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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