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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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逮系。

     第五款 本約繕寫漢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份,校對無僞,署名蓋印,漢文與日本文遇有解譯字義不同之處,以英文為憑。

     第六款 本約欽奉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批準,自署名蓋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在北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日本帝國欽差駐紮北京全權大臣正四位勳一等男爵林董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 訂于北京 議定專條 本日蓋印之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中日條約内,其為遵行條款所訂定之期以前,慮或未克依期互換,大清國大皇帝陛下政府、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政府為預防前開條約内各條款失誤遵行之期起見,由其全權大臣協同公議如左: 中日兩國政府應自訂立本專條之日起,限五日内,由其全權大臣将前開條約已奉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允準等因,互相達知,嗣後前開條約,一切均各照辦,即與互換相同無異。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确實。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日本帝國欽差駐紮北京全權大臣正四位勳一等男爵林權助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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