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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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八二年十月一日,光緒八年八月二十日,天津。
朝鮮久列藩封,典禮所關。
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議。
惟現在各國既由水路通商,自宜亟開海禁,令兩國商民一體互相貿易,共沾利益,其邊界互市之例,亦因時量為變通。
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
玆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嗣後由北洋大臣劄派商務委員前往駐紫朝鮮已開口岸,專為照料本國商民。
該員與朝鮮官員往來均屬平行,優待如禮。
如遇有重大事件未便與朝鮮官員擅自定議,則詳請北洋大臣咨照朝鮮國王轉劄其政府籌辦。
朝鮮國王亦遣派大員駐紫天津,并分派他員至中國已開口岸,充當商務委員。
該員與道、府、州、縣等地方官往來。
亦以平行相待。
如遇有疑難事件,聽其由駐津大員詳請北、南洋大臣定奪。
兩國商務委員應用經費均歸自備,不得私索供億。
若此等官員執意任性,辦事不合,則由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彼此知會,立即撤回。
第二條 中國商民在朝鮮口岸如自行控告,應歸中國商務委員審斷。
此外财産、罪犯等案,如朝鮮人民為原告,中國人民為被告,則應由中國商務委員追孥審斷。
如中國人民為原告,朝鮮人民為被告,則應由朝鮮官員将被告罪犯交出,會同中國商務委員按律審斷。
至朝鮮商民在中國已開口岸所有一切财産罪犯等案,無論被告、原告為何國人民,悉由中國地方官按律審斷,并知照朝鮮委員備案。
如所斷案件,朝鮮人民未服,許由該國商務委員禀請大憲複訊,以昭平允。
凡朝鮮人民在其本國至中國商務委員處,或在中國至各地方官處,控告中國人民,各邑衙役人等不得私索絲毫規費。
違者查出,将該管官從嚴懲辦。
若兩國人民或在本國,或在彼此通商口岸,有犯本國律禁
朝鮮久列藩封,典禮所關。
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議。
惟現在各國既由水路通商,自宜亟開海禁,令兩國商民一體互相貿易,共沾利益,其邊界互市之例,亦因時量為變通。
惟此次所訂水陸貿易章程系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列。
玆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嗣後由北洋大臣劄派商務委員前往駐紫朝鮮已開口岸,專為照料本國商民。
該員與朝鮮官員往來均屬平行,優待如禮。
如遇有重大事件未便與朝鮮官員擅自定議,則詳請北洋大臣咨照朝鮮國王轉劄其政府籌辦。
朝鮮國王亦遣派大員駐紫天津,并分派他員至中國已開口岸,充當商務委員。
該員與道、府、州、縣等地方官往來。
亦以平行相待。
如遇有疑難事件,聽其由駐津大員詳請北、南洋大臣定奪。
兩國商務委員應用經費均歸自備,不得私索供億。
若此等官員執意任性,辦事不合,則由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彼此知會,立即撤回。
第二條 中國商民在朝鮮口岸如自行控告,應歸中國商務委員審斷。
此外财産、罪犯等案,如朝鮮人民為原告,中國人民為被告,則應由中國商務委員追孥審斷。
如中國人民為原告,朝鮮人民為被告,則應由朝鮮官員将被告罪犯交出,會同中國商務委員按律審斷。
至朝鮮商民在中國已開口岸所有一切财産罪犯等案,無論被告、原告為何國人民,悉由中國地方官按律審斷,并知照朝鮮委員備案。
如所斷案件,朝鮮人民未服,許由該國商務委員禀請大憲複訊,以昭平允。
凡朝鮮人民在其本國至中國商務委員處,或在中國至各地方官處,控告中國人民,各邑衙役人等不得私索絲毫規費。
違者查出,将該管官從嚴懲辦。
若兩國人民或在本國,或在彼此通商口岸,有犯本國律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