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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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逃在彼此地界者,各地方官一經彼此商務委員知照,即設法拏交就近商務委員,押歸本國懲辦。

    惟于途中止可拘禁,不得淩虐。

     第三條 兩國商船聽其駛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

    所有禦載貨物與一切海關納稅則例,悉照兩國已定章程辦理。

    倘在彼此海濱遭風、擱淺,可随處收泊。

     購買食物,修理船隻,一切經費均歸船主自備,地方官第妥為照料。

    如船隻破壞,地方官當設法救護,将船内客商水手人等送交就近口岸彼此商務委員轉送回國,可省前此互相護送之費。

    若兩國商船于遭風觸損需修外,潛往未開口岸貿易者,查拏船貨入官。

    惟朝鮮平安、黃海道與山東、奉天等省濱海地方,聽兩國漁船往來捕魚,并就岸購買食物、甜水,不得私以貨物貿易。

    違者船貨入官。

    其于所在地方有犯法等事,即由該地方官拏交就近商務委員按第二條懲辦。

    至彼此漁船應征魚稅,俟遵行兩年後再行會議酌定。

     第四條 兩國商民前往彼此已開口岸貿易,如安分守法,準其租地、賃房、建屋。

    所有土産與非幹例禁之貨,均許交易。

    除進出貨物應納貨稅、船鈔,悉照彼此海關通行章程完納外,其有欲将土貨。

    由此口運往彼口者,于已納出口稅外,仍于進口時驗單完納出口稅之半。

    朝鮮商民除在北京例準交易與中國商民準入朝鮮楊花津、漢城開設行棧外,不準将各色貨物運入内地坐肆售賣。

    如兩國商民欲入内地采辦土貨,應禀請彼此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與執照。

    填明采辦處所。

    車馬、船隻聽該商自雇,仍照納沿途應完釐稅。

    如有彼此入内地遊曆者,應禀請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予執照,然後前往,其于沿途地方有犯法等事,統由地方官押交就近通商口岸照第二條懲辦。

    途中止可拘禁,不得淩虐。

     第五條 向來兩國邊界如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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