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關燈
小
中
大
,私逃在彼此地界者,各地方官一經彼此商務委員知照,即設法拏交就近商務委員,押歸本國懲辦。
惟于途中止可拘禁,不得淩虐。
第三條 兩國商船聽其駛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
所有禦載貨物與一切海關納稅則例,悉照兩國已定章程辦理。
倘在彼此海濱遭風、擱淺,可随處收泊。
購買食物,修理船隻,一切經費均歸船主自備,地方官第妥為照料。
如船隻破壞,地方官當設法救護,将船内客商水手人等送交就近口岸彼此商務委員轉送回國,可省前此互相護送之費。
若兩國商船于遭風觸損需修外,潛往未開口岸貿易者,查拏船貨入官。
惟朝鮮平安、黃海道與山東、奉天等省濱海地方,聽兩國漁船往來捕魚,并就岸購買食物、甜水,不得私以貨物貿易。
違者船貨入官。
其于所在地方有犯法等事,即由該地方官拏交就近商務委員按第二條懲辦。
至彼此漁船應征魚稅,俟遵行兩年後再行會議酌定。
第四條 兩國商民前往彼此已開口岸貿易,如安分守法,準其租地、賃房、建屋。
所有土産與非幹例禁之貨,均許交易。
除進出貨物應納貨稅、船鈔,悉照彼此海關通行章程完納外,其有欲将土貨。
由此口運往彼口者,于已納出口稅外,仍于進口時驗單完納出口稅之半。
朝鮮商民除在北京例準交易與中國商民準入朝鮮楊花津、漢城開設行棧外,不準将各色貨物運入内地坐肆售賣。
如兩國商民欲入内地采辦土貨,應禀請彼此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與執照。
填明采辦處所。
車馬、船隻聽該商自雇,仍照納沿途應完釐稅。
如有彼此入内地遊曆者,應禀請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予執照,然後前往,其于沿途地方有犯法等事,統由地方官押交就近通商口岸照第二條懲辦。
途中止可拘禁,不得淩虐。
第五條 向來兩國邊界如義州、
惟于途中止可拘禁,不得淩虐。
第三條 兩國商船聽其駛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
所有禦載貨物與一切海關納稅則例,悉照兩國已定章程辦理。
倘在彼此海濱遭風、擱淺,可随處收泊。
購買食物,修理船隻,一切經費均歸船主自備,地方官第妥為照料。
如船隻破壞,地方官當設法救護,将船内客商水手人等送交就近口岸彼此商務委員轉送回國,可省前此互相護送之費。
若兩國商船于遭風觸損需修外,潛往未開口岸貿易者,查拏船貨入官。
惟朝鮮平安、黃海道與山東、奉天等省濱海地方,聽兩國漁船往來捕魚,并就岸購買食物、甜水,不得私以貨物貿易。
違者船貨入官。
其于所在地方有犯法等事,即由該地方官拏交就近商務委員按第二條懲辦。
至彼此漁船應征魚稅,俟遵行兩年後再行會議酌定。
第四條 兩國商民前往彼此已開口岸貿易,如安分守法,準其租地、賃房、建屋。
所有土産與非幹例禁之貨,均許交易。
除進出貨物應納貨稅、船鈔,悉照彼此海關通行章程完納外,其有欲将土貨。
由此口運往彼口者,于已納出口稅外,仍于進口時驗單完納出口稅之半。
朝鮮商民除在北京例準交易與中國商民準入朝鮮楊花津、漢城開設行棧外,不準将各色貨物運入内地坐肆售賣。
如兩國商民欲入内地采辦土貨,應禀請彼此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與執照。
填明采辦處所。
車馬、船隻聽該商自雇,仍照納沿途應完釐稅。
如有彼此入内地遊曆者,應禀請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予執照,然後前往,其于沿途地方有犯法等事,統由地方官押交就近通商口岸照第二條懲辦。
途中止可拘禁,不得淩虐。
第五條 向來兩國邊界如義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