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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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烏蘇裡河行船并與沿江一帶地方居民貿易,現在複為申明。
至如何照辦之處,應由兩國再行商定。
第十九條 兩國從前所定條約未經此約更改之款,應仍舊照行。
第二十條 此約奉兩國禦筆批準後,各将條約通行曉谕各處地方遵照。
将來換約應在森比德堡,自畫押之日起以六個月為期。
兩國全權大臣議定,此約備漢文、俄文、法文約本兩分,畫押蓋印為憑,三國文字校對無訛,遇有講論以法文為證。
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訂于聖彼得堡都城 (正文)附1:專條 按照中、俄兩國全權大臣現在所定條約第六條所載,中國将俄兵代收、代守伊犁兵費及俄民各案補?之款,共銀盧布九百萬圓,歸還俄國,自換約之日起,二年歸完。
兩國全權大臣議将此款交納次序辦法商定如左: 以上銀盧布九百萬圓,合英金磅一百四十三萬一千六百六十四圓零二希令,勻作六次,除兌至倫敦彙費毋庸由中國付給外,按每次中國淨交英金磅二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圓零十三希令八本士,付與倫敦城内布拉得别林格銀号收領,作為每四個月交納一次,第一次自換約後四個月交納,末一次在換約後二年期滿交納。
此專條應與載明現在所定條約無異,是以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為憑。
(正文)附2:中俄改訂陸路通商章程 1881年 一八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俄曆一八八一年二月十二日,聖彼得堡。
第一條 兩國邊界百裡之内準中、俄兩國人民任便貿易,均不納稅。
其如何稽察貿易之處,任憑兩國各按本國邊界限制辦理。
第二條 俄國商民前往蒙古及天山南北兩路貿易者,隻能由章程所附清單内指明卡倫過界。
該商應有本國官所發中、俄兩國文字,并譯出蒙古文或回文執照,漢文照内可用蒙古字或回回字,注明商人姓名、随人姓名、貨色、包件、牲畜數目若幹;此照應于入中國地界時在附近邊界中國卡倫呈驗,該處查明後,卡倫官蓋用戳記為憑。
其無執照商民過界者,任憑中國官扣留,交附近俄國邊界官或領事官從嚴罰辦。
遇有遺失執照,貨主應報明附近領事官,以便請領新照,一面報明地方官暫給憑據,準其執此前行。
其運到蒙古及天山南北路各處之貨有未經銷售者,準其運往天津及肅州(即嘉峪關),或在該關口銷售,或運往内地,其征收稅饷、發給運貨執照,查驗放行等事,均照以下章程辦理。
第三條 俄商由恰克圖、尼布楚運貨前往天津,應由張家口、東壩、通州行走。
其由俄國邊界運貨過科布多、歸化城前往天津者,亦由此路行走。
該商應有俄官所發運貨執照,并由中國該管官蓋印;照内用中、俄兩國文字,注明商人姓名、貨色、包件數目,任憑沿途各關口中國官員迅速點數查看,驗照蓋戳放行。
查驗之時,如有拆動之件,仍由該關口加封,并将拆動件數于照内注明,以憑查?。
該關查驗,不得過一個時辰。
其照,限六個月在天津關繳銷;如該商以為限期不足,應預先報明該處官員。
倘有商人遺失執照,應報明原給執照之官并呈明日期、号頭,請領新照,注明補給字樣,一面至就近關口報明,查驗相符,暫給憑據,準其運貨前行。
如查該商所報貨數不符,查該商系有隐匿、沿途私賣貨物,希圖逃稅情事,應照第八條章程罰辦。
第四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路經張家口,任聽将貨酌留若幹于口銷售。
限五日内在該關口報明,交
至如何照辦之處,應由兩國再行商定。
第十九條 兩國從前所定條約未經此約更改之款,應仍舊照行。
第二十條 此約奉兩國禦筆批準後,各将條約通行曉谕各處地方遵照。
将來換約應在森比德堡,自畫押之日起以六個月為期。
兩國全權大臣議定,此約備漢文、俄文、法文約本兩分,畫押蓋印為憑,三國文字校對無訛,遇有講論以法文為證。
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訂于聖彼得堡都城 (正文)附1:專條 按照中、俄兩國全權大臣現在所定條約第六條所載,中國将俄兵代收、代守伊犁兵費及俄民各案補?之款,共銀盧布九百萬圓,歸還俄國,自換約之日起,二年歸完。
兩國全權大臣議将此款交納次序辦法商定如左: 以上銀盧布九百萬圓,合英金磅一百四十三萬一千六百六十四圓零二希令,勻作六次,除兌至倫敦彙費毋庸由中國付給外,按每次中國淨交英金磅二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圓零十三希令八本士,付與倫敦城内布拉得别林格銀号收領,作為每四個月交納一次,第一次自換約後四個月交納,末一次在換約後二年期滿交納。
此專條應與載明現在所定條約無異,是以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為憑。
(正文)附2:中俄改訂陸路通商章程 1881年 一八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俄曆一八八一年二月十二日,聖彼得堡。
第一條 兩國邊界百裡之内準中、俄兩國人民任便貿易,均不納稅。
其如何稽察貿易之處,任憑兩國各按本國邊界限制辦理。
第二條 俄國商民前往蒙古及天山南北兩路貿易者,隻能由章程所附清單内指明卡倫過界。
該商應有本國官所發中、俄兩國文字,并譯出蒙古文或回文執照,漢文照内可用蒙古字或回回字,注明商人姓名、随人姓名、貨色、包件、牲畜數目若幹;此照應于入中國地界時在附近邊界中國卡倫呈驗,該處查明後,卡倫官蓋用戳記為憑。
其無執照商民過界者,任憑中國官扣留,交附近俄國邊界官或領事官從嚴罰辦。
遇有遺失執照,貨主應報明附近領事官,以便請領新照,一面報明地方官暫給憑據,準其執此前行。
其運到蒙古及天山南北路各處之貨有未經銷售者,準其運往天津及肅州(即嘉峪關),或在該關口銷售,或運往内地,其征收稅饷、發給運貨執照,查驗放行等事,均照以下章程辦理。
第三條 俄商由恰克圖、尼布楚運貨前往天津,應由張家口、東壩、通州行走。
其由俄國邊界運貨過科布多、歸化城前往天津者,亦由此路行走。
該商應有俄官所發運貨執照,并由中國該管官蓋印;照内用中、俄兩國文字,注明商人姓名、貨色、包件數目,任憑沿途各關口中國官員迅速點數查看,驗照蓋戳放行。
查驗之時,如有拆動之件,仍由該關口加封,并将拆動件數于照内注明,以憑查?。
該關查驗,不得過一個時辰。
其照,限六個月在天津關繳銷;如該商以為限期不足,應預先報明該處官員。
倘有商人遺失執照,應報明原給執照之官并呈明日期、号頭,請領新照,注明補給字樣,一面至就近關口報明,查驗相符,暫給憑據,準其運貨前行。
如查該商所報貨數不符,查該商系有隐匿、沿途私賣貨物,希圖逃稅情事,應照第八條章程罰辦。
第四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路經張家口,任聽将貨酌留若幹于口銷售。
限五日内在該關口報明,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