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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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兩條應給予可蓋房屋、牧放牲畜、設立墳茔等地,嘉峪關及吐魯番亦一律照辦。
領事官公署未經起蓋之先,地方官幫同租覓暫住房屋。
俄國領事官在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兩路往來行路、寄發信函,按照天津條約第十一條、北京條約第十二條,可由台站行走。
俄國領事官以此事相托,中國官即妥為照料。
吐魯番非通商口岸而設立領事,各海口及十八省、東三省内地,不得援以為例。
第十一條俄國領事官駐中國,遇有公事,按事體之關系、案件之緊要及應如何作速辦理之處,或與本城地方官,或與地方大憲往來,均用公文。
彼此往來會晤,均以友邦官員之禮相待。
兩國人民在中國貿易等事,緻生事端,應由領事官與地方官公同查辦。
如因貿易事務緻啟争端,聽其自行擇人從中調處,如不能調處完結,再由兩國官員會同查辦。
兩國人民為預定貨物、運載貨物、租賃鋪房等事所立字據,可以呈報領事官及地方官處,應與畫押蓋印為憑。
遇有不按字據辦理情事,領事官及地方官設法務令照依字據辦理。
第十二條俄國人民準在中國蒙古地方貿易,照舊不納稅,其蒙古各處及各盟設官與未設官之處,均準貿易,亦照舊不納稅。
并準俄民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烏魯木齊及關外之天山南北兩路各城貿易,暫不納稅。
俟将來商務興旺,由兩國議定稅則,即将免稅之例廢棄。
以上所載中國各處準俄民出入販運各國貨物,其買賣貨物或用現錢,或以貨相易俱可,并準俄民以各種貨物抵帳。
第十三條 俄國應設領事官各處及張家口,準俄民建造鋪房、行棧,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鹹豐元年,所定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條辦法,由地方官給地蓋房亦可。
張家口無領事而準俄民建造鋪房、行棧,他處内地不得援以為例。
第十四條俄商自俄國販貨,由陸路運入中國内地者,可照舊經過張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運往别口及中國内地,并準在以上各處銷售。
俄商在以上各城、各口及内地置買貨物,運送回國者,亦由此路行走。
并準俄商前往肅州(即嘉峪關)貿易,貨幫至關而止,應得利益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十五條俄國人民在中國内地及關外地方陸路通商,應照此約所附章程辦理。
此約所載通商各條及所附陸路通商章程,自換約之日起,于十年後,可以商議酌改;如十年限滿前六個月未請商改,應仍照行十年。
俄國人民在中國沿海通商,應照各國總例辦理。
如将來總例有應修改之處,由兩國商議酌定。
第十六條将來俄國陸路通商興旺,如出入中國貨物必須另定稅則,較現在稅則更為合宜者,應由兩國商定,凡進口、出口之稅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拟。
于未定稅則以前,應将現照上等茶納稅之各種下等茶出口之稅,先行分别酌減。
至各種茶稅,應由中國總理衙門會同俄國駐京大臣,自換約後一年内會商酌定。
第十七條一千八百六十年,即鹹豐十年,在北京所定條約第十條至今講解各異,應将此條聲明,其所載追還牲畜之意,作為凡有牲畜被人偷盜、誘取,一經獲犯,應将牲畜追還,如無原物,作價向該犯追償。
倘該犯無力賠還,地方官不能代賠。
兩國邊界官應各按本國之例,将盜取牲畜之犯嚴行究治,并設法将自行越界及盜取之牲畜追還。
其自行越界及被盜之牲畜蹤迹,可以示知邊界兵并附近鄉長。
第十八條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鹹豐八年,在瑷珲所定條約,應準兩國人民在黑龍江
領事官公署未經起蓋之先,地方官幫同租覓暫住房屋。
俄國領事官在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兩路往來行路、寄發信函,按照天津條約第十一條、北京條約第十二條,可由台站行走。
俄國領事官以此事相托,中國官即妥為照料。
吐魯番非通商口岸而設立領事,各海口及十八省、東三省内地,不得援以為例。
第十一條俄國領事官駐中國,遇有公事,按事體之關系、案件之緊要及應如何作速辦理之處,或與本城地方官,或與地方大憲往來,均用公文。
彼此往來會晤,均以友邦官員之禮相待。
兩國人民在中國貿易等事,緻生事端,應由領事官與地方官公同查辦。
如因貿易事務緻啟争端,聽其自行擇人從中調處,如不能調處完結,再由兩國官員會同查辦。
兩國人民為預定貨物、運載貨物、租賃鋪房等事所立字據,可以呈報領事官及地方官處,應與畫押蓋印為憑。
遇有不按字據辦理情事,領事官及地方官設法務令照依字據辦理。
第十二條俄國人民準在中國蒙古地方貿易,照舊不納稅,其蒙古各處及各盟設官與未設官之處,均準貿易,亦照舊不納稅。
并準俄民在伊犁、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烏魯木齊及關外之天山南北兩路各城貿易,暫不納稅。
俟将來商務興旺,由兩國議定稅則,即将免稅之例廢棄。
以上所載中國各處準俄民出入販運各國貨物,其買賣貨物或用現錢,或以貨相易俱可,并準俄民以各種貨物抵帳。
第十三條 俄國應設領事官各處及張家口,準俄民建造鋪房、行棧,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鹹豐元年,所定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條辦法,由地方官給地蓋房亦可。
張家口無領事而準俄民建造鋪房、行棧,他處内地不得援以為例。
第十四條俄商自俄國販貨,由陸路運入中國内地者,可照舊經過張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運往别口及中國内地,并準在以上各處銷售。
俄商在以上各城、各口及内地置買貨物,運送回國者,亦由此路行走。
并準俄商前往肅州(即嘉峪關)貿易,貨幫至關而止,應得利益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十五條俄國人民在中國内地及關外地方陸路通商,應照此約所附章程辦理。
此約所載通商各條及所附陸路通商章程,自換約之日起,于十年後,可以商議酌改;如十年限滿前六個月未請商改,應仍照行十年。
俄國人民在中國沿海通商,應照各國總例辦理。
如将來總例有應修改之處,由兩國商議酌定。
第十六條将來俄國陸路通商興旺,如出入中國貨物必須另定稅則,較現在稅則更為合宜者,應由兩國商定,凡進口、出口之稅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拟。
于未定稅則以前,應将現照上等茶納稅之各種下等茶出口之稅,先行分别酌減。
至各種茶稅,應由中國總理衙門會同俄國駐京大臣,自換約後一年内會商酌定。
第十七條一千八百六十年,即鹹豐十年,在北京所定條約第十條至今講解各異,應将此條聲明,其所載追還牲畜之意,作為凡有牲畜被人偷盜、誘取,一經獲犯,應将牲畜追還,如無原物,作價向該犯追償。
倘該犯無力賠還,地方官不能代賠。
兩國邊界官應各按本國之例,将盜取牲畜之犯嚴行究治,并設法将自行越界及盜取之牲畜追還。
其自行越界及被盜之牲畜蹤迹,可以示知邊界兵并附近鄉長。
第十八條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鹹豐八年,在瑷珲所定條約,應準兩國人民在黑龍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