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條約
關燈
小
中
大
納進口正稅後,由中國官發給賣貨準單,方準銷售。
第五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自陸路至天津者,應納進口稅饷,照稅則所載正稅三分減一交納。
其由俄國運來貨物至肅州(即嘉峪關)者,所有完納稅饷等事,應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六條 如在張家口酌留之貨,已在該口納稅,而貨物有未經銷售者,準該商運赴通州或天津銷售,不再納稅,并将在張家口多交之一分補還俄商,即于該口所發執照内注明。
俄商在張家口酌留之貨已在該口納稅者,如欲運入内地,應照各國總例再交一子稅(即正稅之半)。
該口發給運貨執照,應于沿途所過各關卡呈驗。
如無執照者,則逢關納稅,遇卡抽厘。
第七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至肅州(即嘉峪關),欲運入内地者,應照章程第九條天津運貨入内地之例一律辦理。
第八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至天津,除報明酌留張家口之貨外,如查有原貨抽換,或數目短少,與原照不符,即将所報查驗之貨全行入官。
但沿途實系包箱損壞,必應改裝者,該商行抵就近關口報明,如查驗原貨相符,即于執照内注明,方可免其議罰。
倘有沿途私售,一經查出,其貨全行入官。
如僅繞越捷徑,不按第三條所載之路行走,以避沿途關卡查驗,一經查出,罰令完一正稅。
如系車腳、運夫作弊,有違以上章程,貨主實不知情,該關應體察情形,分别罰辦。
惟此辦法系專指俄國陸路通商經過各處而言,各海口及各省内地遇有以上情事,不得援以為例。
其罰令入官之貨,如商人願将原貨作價交官,準其與中國官按照原貨,估價交官亦可。
第九條 俄商自俄國由陸路運至天津之貨,如由海道運往議定通商各口,應按照稅則,在天津關補交原免三分之一稅銀,俟抵他口,不再納稅。
如由天津及他口運入内地,應按照稅則交一子稅(即正稅之半),照各國總例辦理。
第十條 俄商在天津販買土貨回國,應由第三條所載張家口等處之路行走。
俄商運貨出口,應交出口正稅。
若在天津販買複進口土貨及在他口販買土貨經津回國,如在他口全稅交完,有單可憑,至此不再重征。
該商交稅後,在一年限内出口回國,将在天津所交複進口半稅仍行給還。
俄商運貨回國,領事官發給兩國文字執照,注明商人姓名、貨色、包件數目若幹,由該關蓋印,該商務須貨、照相随,以憑沿途各關口查驗放行。
其繳銷執照限期,并遇有遺失執照等事,均照第三條章程辦理。
該商應照第三條所載之路行走,沿途不得銷售。
如違此章,即照第八條所定章程罰辦。
沿途各關卡查驗貨物,應照第三條章程辦理。
至俄商由肅州(即嘉峪關)販運該處所買土貨,及在内地所買土貨運往該處回國者,所有完納稅饷等事,均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十一條 俄商在通州販買土貨,由陸路出口回國,應照稅則,完納出口正稅。
其在張家口販買土貨,出口回國,應在該口納一子稅(即正稅之半)。
俄商由内地販買土貨,運往通州、張家口回國者,照各國在内地買土貨總例,應再交一子稅,由各該關口收稅,發給運物執照。
其在通州買土貨回國者,應在東壩報明收稅,發給執照,沿途不得銷售,應于執照内載明。
其由以上各處運貨出口、發照、驗貨等事,應照第三條所載章程辦理。
第十二條 俄商在天津、通州、張家口、嘉峪關販運别國洋貨,由陸路出口回國,如該貨已交正稅、子稅,有單可憑,不再重征。
如隻交過正稅,未交子稅,該商應按照稅則,在該關補交子稅。
第五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自陸路至天津者,應納進口稅饷,照稅則所載正稅三分減一交納。
其由俄國運來貨物至肅州(即嘉峪關)者,所有完納稅饷等事,應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六條 如在張家口酌留之貨,已在該口納稅,而貨物有未經銷售者,準該商運赴通州或天津銷售,不再納稅,并将在張家口多交之一分補還俄商,即于該口所發執照内注明。
俄商在張家口酌留之貨已在該口納稅者,如欲運入内地,應照各國總例再交一子稅(即正稅之半)。
該口發給運貨執照,應于沿途所過各關卡呈驗。
如無執照者,則逢關納稅,遇卡抽厘。
第七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至肅州(即嘉峪關),欲運入内地者,應照章程第九條天津運貨入内地之例一律辦理。
第八條 俄商由俄國運來貨物至天津,除報明酌留張家口之貨外,如查有原貨抽換,或數目短少,與原照不符,即将所報查驗之貨全行入官。
但沿途實系包箱損壞,必應改裝者,該商行抵就近關口報明,如查驗原貨相符,即于執照内注明,方可免其議罰。
倘有沿途私售,一經查出,其貨全行入官。
如僅繞越捷徑,不按第三條所載之路行走,以避沿途關卡查驗,一經查出,罰令完一正稅。
如系車腳、運夫作弊,有違以上章程,貨主實不知情,該關應體察情形,分别罰辦。
惟此辦法系專指俄國陸路通商經過各處而言,各海口及各省内地遇有以上情事,不得援以為例。
其罰令入官之貨,如商人願将原貨作價交官,準其與中國官按照原貨,估價交官亦可。
第九條 俄商自俄國由陸路運至天津之貨,如由海道運往議定通商各口,應按照稅則,在天津關補交原免三分之一稅銀,俟抵他口,不再納稅。
如由天津及他口運入内地,應按照稅則交一子稅(即正稅之半),照各國總例辦理。
第十條 俄商在天津販買土貨回國,應由第三條所載張家口等處之路行走。
俄商運貨出口,應交出口正稅。
若在天津販買複進口土貨及在他口販買土貨經津回國,如在他口全稅交完,有單可憑,至此不再重征。
該商交稅後,在一年限内出口回國,将在天津所交複進口半稅仍行給還。
俄商運貨回國,領事官發給兩國文字執照,注明商人姓名、貨色、包件數目若幹,由該關蓋印,該商務須貨、照相随,以憑沿途各關口查驗放行。
其繳銷執照限期,并遇有遺失執照等事,均照第三條章程辦理。
該商應照第三條所載之路行走,沿途不得銷售。
如違此章,即照第八條所定章程罰辦。
沿途各關卡查驗貨物,應照第三條章程辦理。
至俄商由肅州(即嘉峪關)販運該處所買土貨,及在内地所買土貨運往該處回國者,所有完納稅饷等事,均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十一條 俄商在通州販買土貨,由陸路出口回國,應照稅則,完納出口正稅。
其在張家口販買土貨,出口回國,應在該口納一子稅(即正稅之半)。
俄商由内地販買土貨,運往通州、張家口回國者,照各國在内地買土貨總例,應再交一子稅,由各該關口收稅,發給運物執照。
其在通州買土貨回國者,應在東壩報明收稅,發給執照,沿途不得銷售,應于執照内載明。
其由以上各處運貨出口、發照、驗貨等事,應照第三條所載章程辦理。
第十二條 俄商在天津、通州、張家口、嘉峪關販運别國洋貨,由陸路出口回國,如該貨已交正稅、子稅,有單可憑,不再重征。
如隻交過正稅,未交子稅,該商應按照稅則,在該關補交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