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頁島千島群島交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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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商定互換領地之現地方政府臣民之權利及其身份、并且連同兩地土人之事務,日本皇帝陛下及全俄羅斯皇帝陛下為此而任命各自之全權委員。

    即日本皇帝陛下任命其外務卿寺島宗則以為其職,全俄羅斯皇帝陛下任命其侍從兼國會議員S.斯基洛文駐日本辦理公使擔任此職。

    雙方互對委任書,且相見甚歡。

    後議決以下條款。

     第一條 商定交換各地的日本及俄羅斯之臣民,若願在現今其所有地繼續居住者,可自擇所事之職,并受保護。

    且在其現今所有地區,漁獵之權予以肯定。

    且與其職業相關之諸稅予以免除。

     第二條 決定居于桦太島及千島群島之居民,擁有一切(國民)之權利。

    且其現今由其不動産所帶來收入的物品,以及可證明其所有權之證書等都将予以安置。

     第三條 桦太島及千島群島所在之居民,有完全遵循其信仰之權利,且禮拜堂、寺院及墓地等不得予以毀壞。

     第四條 桦太島及千島群島所在之土人,現居所仍可永久居住。

    且與其領主之臣領關系不再存續。

    若欲随其政府為其臣民,則須自該地徙出,至其領主所至之地。

    若其又願來此地永住,則許其改籍。

    各政府務就土人去留之心計,自此條約示于上述之人之日始,可以三年為猶豫之期。

    三年内桦太及千島之地所有特許及義務不予變更。

    雖不妨本地土人漁獵謀生,但地方規則法令務須遵守。

    前述三年之期過,則雙方商定交換之地之土人則可遷徙以擇其居所首領。

     第五條 桦太島及千島群島之土人,有完全各自遵從其信仰之自由,且其寺堂墓地等不得予以毀壞。

     第六條 此條附錄之前五條所載之議定内容,與明治八年五月七日于聖彼得堡蓋章紙條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确定以上内容,各全權委員将此條約附錄一式兩份,并加蓋印章。

     明治八年八月二十日 日本外務卿寺島宗則 俄羅斯國辦理公使S.斯基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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