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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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建立界牌鄂博,行至瑪呢圖噶圖勒幹卡倫,會同科布多立界大臣,按照議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行至索果克卡倫,會同馬裡雅蘇台立界大臣,按照議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至沙濱達巴哈止。
如遇大山,以山梁劃界;遇大河,以河岸劃界;如遇橫山、橫河,俱以新立界牌鄂博劃界。
至建立界牌鄂博時,總以各界址處所水流之方向作為立界之憑,擇其地方形勢建立。
如有大嶺,行人不能越往、實難堆立之處,即以水流及山嶺為界。
其平曠之區,兩國堆立界牌鄂博時,中間空出二十丈,作為公中之地。
所立界牌鄂博以左,其山河所産一切物件,均屬中國;所立界牌鄂博以右,其山河所産一切物件,均屬俄羅斯國。
第七條 明年兩國立界大臣建立界牌鄂博畢,再将堆立界牌鄂博共若幹處,及均在何處堆立地名,作記互換為憑。
第八條 今将兩國應分界址議定。
建立界牌鄂博後,倘有河源系在中國而流注于俄國者,中國不得改截其流注之故道;倘有河源系在俄國而流注于中國者,俄國亦不得改截其流注之故道。
第九條 從前僅止庫倫辦事大臣與恰克圖固畢爾那托爾,及伊犁将軍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與西悉畢爾總督往來行文;自今勘定邊界之後,烏裡雅蘇台、科布多二處,遇有會同俄國查辦事件,應拟增添由烏裡雅蘇台将軍、科布多參贊大臣與托木、色米珀拉特二省固畢爾那托爾往來行文辦理。
其所行文件,或用清字,或用蒙古字俱可。
第十條 塔爾巴哈台所屬巴克圖卡倫迤西小水地方,舊有種地納糧民莊五處。
該處地面,按今議定界址,雖已分在俄國,惟該民人所種田地斷難遽令遷移,應于立界後,限十年内,令伊等陸續内遷。
今經兩國大臣會同議定,将一切分定界址繪圖四分,圖内分定界址,地名用俄羅斯字、滿洲字合璧注寫,兩國勘界大臣钤印畫押。
并作此記約,用俄羅斯字、滿洲字各書寫四分,兩國勘界大臣钤印畫押,一并互換。
兩國分界大臣各存圖志一分,記約各一分,以便查辦外,其餘圖志二分,合璧記約二分,由兩國分界大臣自行呈送各本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各一分,以備補續京城議定條約,為此互換記約。
如遇大山,以山梁劃界;遇大河,以河岸劃界;如遇橫山、橫河,俱以新立界牌鄂博劃界。
至建立界牌鄂博時,總以各界址處所水流之方向作為立界之憑,擇其地方形勢建立。
如有大嶺,行人不能越往、實難堆立之處,即以水流及山嶺為界。
其平曠之區,兩國堆立界牌鄂博時,中間空出二十丈,作為公中之地。
所立界牌鄂博以左,其山河所産一切物件,均屬中國;所立界牌鄂博以右,其山河所産一切物件,均屬俄羅斯國。
第七條 明年兩國立界大臣建立界牌鄂博畢,再将堆立界牌鄂博共若幹處,及均在何處堆立地名,作記互換為憑。
第八條 今将兩國應分界址議定。
建立界牌鄂博後,倘有河源系在中國而流注于俄國者,中國不得改截其流注之故道;倘有河源系在俄國而流注于中國者,俄國亦不得改截其流注之故道。
第九條 從前僅止庫倫辦事大臣與恰克圖固畢爾那托爾,及伊犁将軍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與西悉畢爾總督往來行文;自今勘定邊界之後,烏裡雅蘇台、科布多二處,遇有會同俄國查辦事件,應拟增添由烏裡雅蘇台将軍、科布多參贊大臣與托木、色米珀拉特二省固畢爾那托爾往來行文辦理。
其所行文件,或用清字,或用蒙古字俱可。
第十條 塔爾巴哈台所屬巴克圖卡倫迤西小水地方,舊有種地納糧民莊五處。
該處地面,按今議定界址,雖已分在俄國,惟該民人所種田地斷難遽令遷移,應于立界後,限十年内,令伊等陸續内遷。
今經兩國大臣會同議定,将一切分定界址繪圖四分,圖内分定界址,地名用俄羅斯字、滿洲字合璧注寫,兩國勘界大臣钤印畫押。
并作此記約,用俄羅斯字、滿洲字各書寫四分,兩國勘界大臣钤印畫押,一并互換。
兩國分界大臣各存圖志一分,記約各一分,以便查辦外,其餘圖志二分,合璧記約二分,由兩國分界大臣自行呈送各本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各一分,以備補續京城議定條約,為此互換記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