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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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文,若非所應辦者,一概不管。

    遇有邊界緊要之事,由東悉畢爾總督行文軍機處或理藩院辦理。

     第十條:查辦邊界大小事件,俱照此約第八條,由邊界官會同查辦;其審訊兩國所屬之人,俱照天津和約第七條,各按本國法律治罪。

    遇有牲畜或自逸越邊界,或被誘取,該處官員一經接得照會,即行派人尋找,并将蹤迹示知卡倫官兵。

    其系逸越尋獲者,或系被搶查出,牲畜俱依照會之數,将所失之物尋獲,立即送還;如無原物,即照例計贓定罪,不管賠償。

     如有越邊逃人,一經接得照會,即設法查找。

    找獲時,送交近處邊界官員,并将逃人所有物件一并送回;其緣何逃走之處,由該國官員自行審辦。

    解送時,沿途給與飲食,如無衣,給衣,不可任令兵丁将其淩虐。

    如尚未接得照會,查獲越邊之人,亦即照此辦理。

     第十一條:兩國邊界大臣彼此行文,交官員轉送,必有回投。

    東悉畢爾總督、恰克圖固畢爾那托爾行文,送交恰克圖廓米薩爾轉送部員;庫倫辦事大臣行文,即交部員,轉送恰克圖廓米薩爾。

    阿穆爾省固畢爾那托爾行文,送交瑷珲副都統轉送;黑龍江将軍、吉林将軍行文,亦送交該副都統轉送。

    東海濱省固畢爾那托爾與吉林将軍彼此行文,俱托烏蘇裡、珲春地方卡倫官員轉送。

    西悉畢爾總督與伊犁将軍行文,送交伊犁俄羅斯領事官轉送。

    遇有重大緊要事件,必須有人傳述東西悉畢爾總督、固畢爾那托爾等,庫倫辦事大臣、黑龍江、吉林、伊犁等處将軍行文,交俄羅斯國可靠之員亦可。

     第十二條:按照天津和約第十一條,由恰克圖至北京,因公事送書信,因公事送物件,往返限期,開列于後:書信,每月一次;物件、箱子、自恰克圖至北京,每兩個月一次,自北京往恰克圖,三個月一次。

    送書信,限期二十日;送箱子,限期四十日。

    每次箱子數目,至多不得過二十隻;每隻份量,至重不得過中國一百二十斤之數。

    所送之信。

    必須當日傳送,不得耽延,如遇事故,嚴行查辦。

    由恰克圖往北京,或由北京往恰克圖,送書信、物件之人必須由庫倫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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