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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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人在俄羅斯國,俱仗兩國扶持。

    俄羅斯國可以在通商之處設立領事官等,以便管理商人,并預防含混争端。

    除伊犁、塔爾巴哈台二處外,即在喀什噶爾庫倫設立領事官。

    中國若欲在俄羅斯京城或别處設立領事官,亦聽中國之便。

    兩國領事官各居本國所蓋房屋,如願租典通商處居人之房,亦任從其便,不必攔阻。

    兩國領事官及該地方官相交行文,俱照天津和約第二條平行。

    凡兩國商人遇有一切事件,兩國官員商辦;倘有犯罪之人,照天津和約第七條,各按本國法律治罪。

    兩國商人,遇有發賣及賒欠含混相争大小事故,聽其自行擇人調處,俄國領事官與中國地方官止可幫同和解,其賒欠賬目不能代賠。

    兩國商人在通商之處,準其預定貨物、代典鋪房等事,寫立字據,報知領事官處及該地方官署。

    遇有不按字據辦理之人,領事官及該地方官令其照依字據辦理。

    其不關買賣,若系争訟之小事,領事官及該地方官會同查辦,各治所屬之人之罪。

    俄羅斯國人私住中國人家或逃往中國内地,中國官員照依領事官行文查找送回。

    中國人在俄羅斯國内地,或私住、或逃往,該地方官亦當照此辦理。

    若有殺人、搶奪、重傷、謀殺、故燒房屋等重案,查明系俄羅斯國人犯者,将該犯送交本國,按律治罪;中國人犯者,或在犯事地方,或在别處,俱聽中國按律治罪。

    遇有大小案件,領事官與地方官各辦各國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第九條:買賣比前較大,且又新立交界,所以早年在尼布楚、恰克圖等處所立和約及曆年補續諸條,情形多有不同,兩國交界官員往來行文查辦所起争端時,勢亦不相合,所以從前一切和約有應改之處,應另立新條如下:向來僅止庫倫辦事大臣與恰克圖固畢爾那托爾及西悉畢爾總督與伊犁将軍往來行文,辦理邊界之事。

    自今此外拟增阿穆爾省及東海濱省固畢爾那托爾,遇有邊界事件,與黑龍江及吉林将軍往來行文。

    恰克圖之事由恰克圖邊界廓米薩爾與恰克圖部員往來行文,俱按此約第八條規模。

    該将軍、總督等往來行文,俱按天津第二條和約,彼此平等,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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