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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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之地設立界牌之事,應如何定立交界,由兩國派出信任大員秉公查勘。

    東界查勘,在烏蘇裡河口會齊,于鹹豐十一年三月内辦理。

    西界查勘,在塔爾巴哈台會齊商辦,不必限定日期。

    所派大員等遵此約第一、第二條,将所指各交界作記繪圖,各書寫俄羅斯字二分,或滿洲字或漢字二分,共四分。

    所作圖記,該大員等畫押用印後,将俄羅斯字一分,或滿或漢字一分,共二分,送俄羅斯收存;将俄羅斯字一分,或滿或漢字一分,送中國收存。

    互換此記文、地圖,仍會同具文,畫押用印,當為補續此約之條。

     第四條:此約第一條所定交界各處,準許兩國所屬之人随便交易,并不納稅。

    各處邊界官員護助商人,按理貿易。

    其瑷珲和約第二條之事,此次重複申明。

     第五條:俄國商人,除在恰克圖貿易外,其由恰克圖照舊到京,經過庫倫、張家口地方,如有零星貨物,亦準行銷。

    庫倫準設領事官一員,酌帶數人,自行蓋房一所,在彼照料。

    其地基及房間若幹,并喂養牲畜之地,應由庫倫辦事大臣酌核辦理。

    中國商人願往俄羅斯國内地行商亦可。

    俄羅斯國商人,不拘年限,往中國通商之區,一處往來人數通共不得過二百人,但須本國邊界官員給予路引,内寫明商人頭目名字、帶領人多少、前往某處貿易、并買賣所需及食物、牲口等項。

    所有路費、由該商人自備。

     第六條:試行貿易,喀什噶爾與伊犁、塔爾巴哈台一律辦理。

    在喀什噶爾,中國給與可蓋房屋、建造堆房、聖堂等地,以便俄羅斯國商人居住,并給予設立墳瑩之地,并照伊犁、塔爾巴哈台,給予空曠之地一塊,以便牧放牲畜。

    以上應給各地數目,應行文喀什噶爾大臣酌核辦理。

    其俄國商人在喀什噶爾貿易物件,如被卡外之人進卡搶奪,中國一概不管。

     第七條:俄羅斯國商人及中國商人至通商之處,準其随便買賣,該處官員不必攔阻。

    兩國商人亦準其随意往市肆鋪商零發買賣,互換貨物。

    或交現錢,或因相信賒賬俱可。

    居住兩國通商日期,亦随該商人之便,不必定限。

     第八條:俄羅斯國商人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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