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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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歸中國入官。
第二十四款中國人有該欠大合衆國人債項者,準其按例控追;一經領事官照知,地方官立即設法查究,嚴追給領。
倘大合衆國人有該欠華民者,亦準由領事官知會讨取,或直向領事官控追俱可,但兩國官員均不保償。
第二十五款一、大合衆國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教習各方語言,并幫辦文墨事件,不論所請系何等之人,中國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等情;并準其采買中國各項書篇。
第二十六款一、大合衆國現與中國訂明和好,各處通商港口聽其船隻往來貿易,倘日後若有别國與中國不和,中國止應禁阻不和之國不準來各口交易,其大合衆國人自往别國貿易,或販運其國之貨物前來各口,中國應認明大合衆國旗号,便準入港。
惟大合衆國商船不得私帶别國一兵進口,及聽受别國賄囑,換給旗号,代為運貨入口貿易;倘有犯此禁令,聽中國查出充公入官。
第二十七款一、大合衆國民人在大清國通商各港口,自因财産涉訟,由本國領事等官訊明辦理;若大合衆國民人在大清國與别國貿易之人因事争論者,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
第二十八款一、大合衆國民人因有要事向大清國地方官辯訴,先禀明領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即為轉行地方官查辦。
大清國商民因有要事向領事等官辯訴者,準其一面禀地方官,一面到領事等官禀呈查辦。
倘遇有大清國人與大合衆國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調處者,即須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更不得索取規費,并準請人到堂代傳,以免言語不通,緻受委曲。
第二十九款一、耶稣基督聖教,又名天主教,原為勸人行善,凡欲人施諸己者亦如是施于人。
嗣後所有安分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不可欺侮淩虐。
凡有遵照教規安分傳習者,他人毋得騷擾。
第三十款一、現經兩國議定,嗣後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或其商民,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為該國并其商民從來未沾,抑為此條約所無者,亦當立準大合衆國官民一體均沾。
以上各款條約,應由大清國大皇帝立賜批準,并限于一年之内由大合衆國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選舉國會紳耆大臣議允批準,屆期互換。
須至和約者。
大清國欽差吏部尚書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花沙納 欽差東閣大學士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桂良 大合衆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列衛廉 大清國鹹豐八年五月初八日 紀年一千八百五十八年 為大合衆國立國後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第二十四款中國人有該欠大合衆國人債項者,準其按例控追;一經領事官照知,地方官立即設法查究,嚴追給領。
倘大合衆國人有該欠華民者,亦準由領事官知會讨取,或直向領事官控追俱可,但兩國官員均不保償。
第二十五款一、大合衆國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教習各方語言,并幫辦文墨事件,不論所請系何等之人,中國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等情;并準其采買中國各項書篇。
第二十六款一、大合衆國現與中國訂明和好,各處通商港口聽其船隻往來貿易,倘日後若有别國與中國不和,中國止應禁阻不和之國不準來各口交易,其大合衆國人自往别國貿易,或販運其國之貨物前來各口,中國應認明大合衆國旗号,便準入港。
惟大合衆國商船不得私帶别國一兵進口,及聽受别國賄囑,換給旗号,代為運貨入口貿易;倘有犯此禁令,聽中國查出充公入官。
第二十七款一、大合衆國民人在大清國通商各港口,自因财産涉訟,由本國領事等官訊明辦理;若大合衆國民人在大清國與别國貿易之人因事争論者,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
第二十八款一、大合衆國民人因有要事向大清國地方官辯訴,先禀明領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即為轉行地方官查辦。
大清國商民因有要事向領事等官辯訴者,準其一面禀地方官,一面到領事等官禀呈查辦。
倘遇有大清國人與大合衆國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調處者,即須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更不得索取規費,并準請人到堂代傳,以免言語不通,緻受委曲。
第二十九款一、耶稣基督聖教,又名天主教,原為勸人行善,凡欲人施諸己者亦如是施于人。
嗣後所有安分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不可欺侮淩虐。
凡有遵照教規安分傳習者,他人毋得騷擾。
第三十款一、現經兩國議定,嗣後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或其商民,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為該國并其商民從來未沾,抑為此條約所無者,亦當立準大合衆國官民一體均沾。
以上各款條約,應由大清國大皇帝立賜批準,并限于一年之内由大合衆國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選舉國會紳耆大臣議允批準,屆期互換。
須至和約者。
大清國欽差吏部尚書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花沙納 欽差東閣大學士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桂良 大合衆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列衛廉 大清國鹹豐八年五月初八日 紀年一千八百五十八年 為大合衆國立國後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