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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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隻在中國洋面遭風觸礁擱淺,遇盜緻有損壞等害者,該處地方官一經查知,即應設法拯救保護,并加撫恤,俾得駛至最近港口修理,并準其采買糧食、汲取淡水。

    倘商船有在中國所轄内洋被盜搶劫者,地方文武員弁一經聞報,即當嚴拿賊盜,照例治罪,起獲原賊,無論多寡,或交本人,或交領事官俱可,但不得冒開失單。

    至中國地廣人稠,萬一正盜不能緝獲,或起贓不全,不得令中國賠還貨款。

    倘若地方官通盜沾染,一經證明,行文大憲奏明,嚴行治罪,将該員家産查抄抵償。

     第十四款一、大合衆國民人,嗣後均準摯眷赴廣東之廣州、潮州,福建之廈門、福州、台灣,浙江之甯波,江蘇之上海,并嗣後與大合衆國或他國定立條約準開各港口市鎮;在彼居住貿易,任其船隻裝載貨物,于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來;但該船隻不得駛赴沿海口岸及未開各港,私行違法貿易。

    如有犯此禁令者,應将船隻,貨物充公,歸中國入官;其有走私漏稅或攜帶各項違禁貨物至中國者,聽中國地方官自行辦理治罪,大合衆國官民均不得稍有袒護。

    若别國船隻冒大合衆國旗号作不法貿易者,大合衆國自應設法禁止。

     第十五款一、大合衆國民人在各港貿易者,除中國例禁不準攜帶進口、出口之貨外,其馀各項貨物俱準任意販運,往來買賣。

    所納稅饷惟照粘附在望廈所立條約例冊,除是别國按條約有何更改。

    即應一體均同,因大合衆國人所納之稅,必須照與中華至好之國一律辦理。

     第十六款一、大合衆國船隻進通商各港口時,必将船牌等件呈交領事官,轉報海關,即按牌上所載噸數輸納船鈔,每噸以方停四十官尺為準:凡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納銀四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銀一錢。

    凡船隻曾在本港納鈔,因貨未全銷,複載往别口出售,或因無回貨,須将空船或未滿載之船駛赴别港覓載者,領事官報明海關,将鈔已完納之處在紅牌上注明,并行文别口海關查照;俟該船進别口時,止納貨稅,不輸船鈔,以免重征。

    設立浮桴、亮船,建造塔表、亮樓,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量辦理。

     第十七款一、大合衆國船隻進口,準其雇用引水帶進,候正項稅款全完,仍令帶出。

    并準雇覓厮役、買辦、工匠、水手、延請通事、司書及必須之人,并雇用内地艇隻,其工價若幹,由該商民等自行定議,或由領事等官酌辦。

     第十八款一、大合衆國船隻一經進口,即由海關酌派妥役随船管押,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隻,均聽其便。

    倘大合衆國民人有在船上不安本分,離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一經領事官知照,中國地方官即派役訪查,拿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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