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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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之禮,用“照會”字樣。
領事等官與中國地方官公文往來,亦用“照會”字樣。
申報大憲,用“申陳”字樣。
若平民禀報官憲,仍用“禀呈”字樣。
均不得欺藐不恭,有傷友誼。
至兩國均不得互相征索禮物。
第八款一、嗣後大清國督撫與大合衆國大臣會晤,或在公署,或在行轅,均須彼此酌定合宜之處,毋得借端推辭。
常事以文移往來,不可煩瑣會面。
第九款一、大合衆國如有官船在通商海口遊弋巡查,或為保護貿易,或為增廣才識,近至沿海各處,如有事故,該地方大員當與船中統領以平行禮儀相待,以示兩國和好之誼;如有采買食物、汲取淡水或須修理等事,中國官員自當襄助購辦。
遇有大合衆國船隻,或因毀壞、被劫,或雖未毀壞而亦被劫、被擄,及在大洋等處,應準大合衆國官船追捕盜賊,交地方官訊究懲辦。
第十款一、大合衆國領事及管理貿易等官在中華議定所開各港居住、保護貿易者,當與道台、知府平行;遇有與中華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來,或會晤面商,務須兩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樣、體制,亦應均照平行。
如地方官及領事等官有侮慢欺藐各等情,準其彼此将委曲情由申訴本國各大憲,秉公查辦;該領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緻與中華官民動多抵牾。
嗣後遇領事等官派到港口,大合衆國大臣即行照知該省督撫,當以優禮款接,緻可行其職守之事。
第十一款一、大合衆國民人在中華安分貿易辦事者,當與中國人一體和好友愛,地方官必時加保護,務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騷擾等事。
倘其屋宇、産業有被内地不法匪徒逞兇恐吓、焚毀侵害,一經領事官報明,地方官立當派撥兵役彈壓驅逐,并将匪徒查拿,按律重辦。
倘華民與大合衆國人有争鬥、詞訟等案,華民歸中國官按律治罪;大合衆國人,無論在岸上、海面,與華民欺侮騷擾、毀壞物件、毆傷損害一切非禮不合情事,應歸領事等官按本國例懲辦。
至捉拿犯人以備質訊,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衆國官,均無不可。
第十二款一、大合衆國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準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并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殡葬之處。
聽大合衆國人與内民公平議定租息;内民不得擡價措勒;如無礙民居,不關方向,照例稅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
大合衆國人勿許強租硬占,務須各出情願,以昭公允。
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毀掘,中國地方官嚴拿,照例治罪。
其大合衆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隻準在近地行走,不準遠赴内地鄉村、市鎮、私行貿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三款一、大合衆國
領事等官與中國地方官公文往來,亦用“照會”字樣。
申報大憲,用“申陳”字樣。
若平民禀報官憲,仍用“禀呈”字樣。
均不得欺藐不恭,有傷友誼。
至兩國均不得互相征索禮物。
第八款一、嗣後大清國督撫與大合衆國大臣會晤,或在公署,或在行轅,均須彼此酌定合宜之處,毋得借端推辭。
常事以文移往來,不可煩瑣會面。
第九款一、大合衆國如有官船在通商海口遊弋巡查,或為保護貿易,或為增廣才識,近至沿海各處,如有事故,該地方大員當與船中統領以平行禮儀相待,以示兩國和好之誼;如有采買食物、汲取淡水或須修理等事,中國官員自當襄助購辦。
遇有大合衆國船隻,或因毀壞、被劫,或雖未毀壞而亦被劫、被擄,及在大洋等處,應準大合衆國官船追捕盜賊,交地方官訊究懲辦。
第十款一、大合衆國領事及管理貿易等官在中華議定所開各港居住、保護貿易者,當與道台、知府平行;遇有與中華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來,或會晤面商,務須兩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樣、體制,亦應均照平行。
如地方官及領事等官有侮慢欺藐各等情,準其彼此将委曲情由申訴本國各大憲,秉公查辦;該領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緻與中華官民動多抵牾。
嗣後遇領事等官派到港口,大合衆國大臣即行照知該省督撫,當以優禮款接,緻可行其職守之事。
第十一款一、大合衆國民人在中華安分貿易辦事者,當與中國人一體和好友愛,地方官必時加保護,務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騷擾等事。
倘其屋宇、産業有被内地不法匪徒逞兇恐吓、焚毀侵害,一經領事官報明,地方官立當派撥兵役彈壓驅逐,并将匪徒查拿,按律重辦。
倘華民與大合衆國人有争鬥、詞訟等案,華民歸中國官按律治罪;大合衆國人,無論在岸上、海面,與華民欺侮騷擾、毀壞物件、毆傷損害一切非禮不合情事,應歸領事等官按本國例懲辦。
至捉拿犯人以備質訊,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衆國官,均無不可。
第十二款一、大合衆國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準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并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殡葬之處。
聽大合衆國人與内民公平議定租息;内民不得擡價措勒;如無礙民居,不關方向,照例稅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
大合衆國人勿許強租硬占,務須各出情願,以昭公允。
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毀掘,中國地方官嚴拿,照例治罪。
其大合衆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隻準在近地行走,不準遠赴内地鄉村、市鎮、私行貿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三款一、大合衆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