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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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商可自行商議),不得增加,借防租地買賣以圖營利,緻引華民不滿。

    此等情事,均須報明領事官,轉知地方官憲,會同登記。

     十、洋商租地後,得建造房屋,供家屬居住并供适當貨物儲存;得修建教堂、醫院、慈善機關、學校及會堂;并得種花、植樹及設娛樂場所。

    但不得儲藏違禁物品,亦不得亂放槍彈;更不得擊槍射箭,或作擾亂行為,傷害他人,驚吓居民。

     十一、洋商如有死亡,得随意在洋商墓地範圍内,按本國禮俗送埋。

    華民不準妨礙,亦不得損壞墳墓。

     十二、洋泾浜北首界址内租地租屋洋商應會商修建木石橋梁,保持道路清潔,樹立路燈,設立滅火機,植樹護路,挖溝排水,雇用更夫。

    領事官經各租主請求,召集會議,公同商議,攤派以上各項所需經費。

    雇用更夫由洋商與華民妥為商定,其姓名由地保、亭耆報明地方官憲查核。

    更夫條規應予訂立,其負專責管領之更長,由官憲會同遴派。

    倘有賭棍、醉漢、乞丐進行擾亂并傷害洋商,領事官知照地方官員,依法判處,以資儆誡。

    建造圍欄,應由官憲按照地基情況,會同劃定;圍欄已造,應布告示知開關時間,并由領事官以英文通告,使雙方均得便利。

     十三、新海關南首房價、地價高于北首,為詳查價目應為若幹起見,地方官憲會同領事官遴派誠實正直華、洋商人四五名,照按價抽稅章程,查明房價、地租、遷移費用、種地工力,公正評估,以昭公允。

     十四、他國商人願在劃歸英商承租之洋泾浜界址内租地建房或賃屋居住、存貨者,應先向英國領事官申請,借悉能否允準,以免誤會。

     十五、目前洋商前來較多,尚有未租定地基者,官憲應會同設法,陸續出租另外地基,以便建屋居住。

    界内居民不得彼此租賃,亦不得建造房屋,賃給華商。

    今後英商租地,應定明畝數;每戶不得超過十畝,以免先來者所占地基廣闊,後至者則地基狹小。

    地基租定後,倘不建造房屋以供居住、存貨,當系違犯和約,地方官憲得與領事官會同查明,收回土地,交給别人承租。

     十六、洋泾浜北首界址内,租主得公同建造市場,使華民将日常用品運來售賣。

    市場地點及管理規則由地方官憲會同領事官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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