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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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今後公開召集租主,公同商議,公平分攤。

     四、洋商已租地基内原有公路,現因衆人往來行走,恐将發生滋鬧,茲決定另造正路,寬二丈,作為江西大路,沿小運河,北自軍工廠附近冰房南面公路,南至洋泾浜沿岸厲壇西面;但地基須經确定租出,路須完工,官員會同勘量,明定應改街道,布告示知;新路完工前,不得防礙路人。

     軍工廠南面,東至頭擺渡碼頭,前有公路一條,亦應改寬二丈,以便路人。

     五、洋商承租地基,原有華民墳墓,租主不得毀壞。

    墳墓如需修理,華民得随時知照租主,自行修理。

    祭掃墳墓時期定為:清明節(四月五号左右)前七日、後八日,共十五日;夏至節,一日;七月十五日前後五日;十月初一日,前後五日;冬至節前後五日。

    租主不得防阻,緻傷感情;掃墓者亦不得從墳墓遠處砍伐樹木及在墳墓上掘土植樹。

     地基上墳墓總數及墳主戶名應開列一單,此後不準在地基上再行埋棺。

    華民墓主如願遷移,埋葬他處,均聽其便。

     六、洋商租地日期,先後不一,商定地價後,應知照附近租主,會同委員、地保及領事署官員明定界址,以杜争論。

     七、洋商租地或付同數押手、年租,或押手高而年租低,難以劃一;洋商現應酌增押手,每年納地租一千文者付一萬文,并在此次另增押手外,每畝地付定額年租一千五百文。

     八、華民收取年租一節:各洋商商議租地,須先計算當年地租未交部分,将押手交付,當時租主承租字據及業主出租字據均予繕就,钤印交執,嗣即确定交付年租日期為每年十二月中旬;屆日租主預将下年租銀全部付清。

    每屆收取年租,道台于十日前行文領事官,轉饬各租主屆日将租銀交付官辦銀号;該銀号給予收據,再按租簿将租銀全數交給業主;租簿注明已付租銀,以備查對,并防捏造詐欺。

    倘有租主逾期不交地租,領事官應按本國欠租律例處理。

     九、洋商租地建屋後,得報明停租,退還押手,但業主不得任意停租,尤不得增加租銀。

    倘洋商不願居住所租地基,全部轉讓他人,或取得地基而将一部轉租他人,該地租銀僅得按原租銀數目轉讓(但出賣或出租地基上新造房屋以及填土等費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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