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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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松太道宮慕久告示
欽命監督江南海關分巡蘇松太兵備道宮(為曉谕事:前于大清道光二十二年(一八四二年)奉到上谕内關:“英人請求于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許其通商貿易,并準各國商民人等摯眷居住事,準如所請,但租地架造,須由地方官憲與領事官體察地方民情,審慎議定,以期永久相安”等因奉此。
茲體察民情,斟酌上海地方情形,劃定洋泾浜以北、李家莊以南之地,準租與英國商人,為建築房舍及居住之用,所有協議訂立之章程,茲公布如下,其各遵照毋違。
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一八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商人租地,地方官憲應會同領事官劃定界址,注明步、畝,樹立界碑;其有道路之處,界碑應靠近圍牆,以免防礙路人;碑上刻明,實際界址向外伸出若幹尺。
華民應禀明分巡蘇松太兵備道、上海知縣及海防同知衙門,以便轉報上級官憲;洋商應禀請領事官備案。
原業主與租戶出租、承租各字據,經查核钤印,交還收執,以憑信守,并免違犯。
二、洋泾浜北首舊有沿江大路,原為糧船纖路,嗣因地勢下沉,損壞未修。
該地既已租出,各租戶應予修複,以便路人往來。
但其寬度應為粵海關量度二丈五尺,藉免路人擁擠,并防海潮沖洗房屋。
路工完成後,官員、拉纖糧船者及體面商人均得行走、惟禁止無業遊民在路上擾亂。
除洋商本人貨船及私人船艇外,其他各種小船均不準停泊洋商私有地基下之碼頭,免啟争端;惟海關巡船得随時在附近照常遊戈;洋商得在碼頭築造門欄,任意開關。
三、茲決定在洋商租賃地基内,保留自東而西通江邊四大路,充作公用:一在海關之北;一在老繩道旁;一在四段地之南;一在領事署地基之南。
甯波棧房之西亦留出自北而南大路。
各路寬度,除老繩道原為海關量度二丈五尺外,均應為政府土地量度二丈,以便路人,并防火災。
碼頭應公開建在大路通江沿岸,各與其相接大路之量度相同,以便卸貨、上貨。
桂華濱及阿龍碼頭北面為出租地基,亦應留出海關南兩條大路之地。
如需另建新路,官憲應會同決定。
業已出租之路而其價早經洋商償付者,如有損壞,應由附近地基租主修複;領事
茲體察民情,斟酌上海地方情形,劃定洋泾浜以北、李家莊以南之地,準租與英國商人,為建築房舍及居住之用,所有協議訂立之章程,茲公布如下,其各遵照毋違。
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一八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商人租地,地方官憲應會同領事官劃定界址,注明步、畝,樹立界碑;其有道路之處,界碑應靠近圍牆,以免防礙路人;碑上刻明,實際界址向外伸出若幹尺。
華民應禀明分巡蘇松太兵備道、上海知縣及海防同知衙門,以便轉報上級官憲;洋商應禀請領事官備案。
原業主與租戶出租、承租各字據,經查核钤印,交還收執,以憑信守,并免違犯。
二、洋泾浜北首舊有沿江大路,原為糧船纖路,嗣因地勢下沉,損壞未修。
該地既已租出,各租戶應予修複,以便路人往來。
但其寬度應為粵海關量度二丈五尺,藉免路人擁擠,并防海潮沖洗房屋。
路工完成後,官員、拉纖糧船者及體面商人均得行走、惟禁止無業遊民在路上擾亂。
除洋商本人貨船及私人船艇外,其他各種小船均不準停泊洋商私有地基下之碼頭,免啟争端;惟海關巡船得随時在附近照常遊戈;洋商得在碼頭築造門欄,任意開關。
三、茲決定在洋商租賃地基内,保留自東而西通江邊四大路,充作公用:一在海關之北;一在老繩道旁;一在四段地之南;一在領事署地基之南。
甯波棧房之西亦留出自北而南大路。
各路寬度,除老繩道原為海關量度二丈五尺外,均應為政府土地量度二丈,以便路人,并防火災。
碼頭應公開建在大路通江沿岸,各與其相接大路之量度相同,以便卸貨、上貨。
桂華濱及阿龍碼頭北面為出租地基,亦應留出海關南兩條大路之地。
如需另建新路,官憲應會同決定。
業已出租之路而其價早經洋商償付者,如有損壞,應由附近地基租主修複;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