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廈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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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照現定章程辦理。
其進口貨物由中國商人轉販内地者,經過各關,均照舊例納稅,不得另有加增。
十四、合衆國商船停泊口内,不準互相剝貨,倘有必須剝過别船者,由該商呈報領事官,報明海關,委員查驗明确,方準剝運;倘不禀明候驗辄行剝運者,即将其剝運之貨一并歸中國入官。
十五、各國通商舊例歸廣州官設洋行經理,現經議定将洋行名目裁撤,所有合衆國民人販貨進口、出口,均準其自與中國商民任便交易,不加限制,以杜包攬把持之弊。
十六、中國商人,遇有拖欠合衆國人債項,或诓騙财物,聽合衆國人自向讨取,不能官為保償;若控告到官,中國地方官接到領事官照會,即應秉公查明,催追還欠。
倘欠債之人實已身亡産絕,诓騙之犯實已逃匿無蹤,合衆國人不得執洋行代賠之舊例,呈請著賠。
若合衆國人有拖欠、诓騙華商财物之事,仿照此例辦理,領事官亦不保償。
十七、合衆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準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并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殡葬之處。
必須由中國地方官會同領事等官,體察民情,擇定地基;聽合衆國人與内民公平議定租息,内民不得擡價揩勒,遠人勿許強租硬占,務須各出情願,以昭公允;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毀掘,中國地方官嚴拿照例治罪。
其合衆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止準在近地行走,不準遠赴内地鄉村,任意閑遊,尤不得赴市鎮私行貿易;應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勢,與領事官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十八、準合衆國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教習各方語音,并幫辦文墨事件,不論所延請者系何等樣人,中國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等情;并準其采買中國各項書籍。
十九、嗣後合衆國民人在中國安分貿易,與中國民人互相友愛,地方官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全安,并查禁匪徒不得欺淩騷擾。
倘有内地不法匪徒逞兇放火,焚燒洋樓,掠奪财物,領事官速即報明地方官,派撥兵役彈壓查拿,并将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二十、合衆國民人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饷.倘有欲将已卸之貨運往别口售賣者,禀明領事官轉報海關,檢查貨稅底簿相符,委員驗明實系原包、原貨,并無拆動抽換情弊,即将某貨若幹擔已完稅若幹之處填入牌照,發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别口海關查照。
候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準開艙出售,免其重
其進口貨物由中國商人轉販内地者,經過各關,均照舊例納稅,不得另有加增。
十四、合衆國商船停泊口内,不準互相剝貨,倘有必須剝過别船者,由該商呈報領事官,報明海關,委員查驗明确,方準剝運;倘不禀明候驗辄行剝運者,即将其剝運之貨一并歸中國入官。
十五、各國通商舊例歸廣州官設洋行經理,現經議定将洋行名目裁撤,所有合衆國民人販貨進口、出口,均準其自與中國商民任便交易,不加限制,以杜包攬把持之弊。
十六、中國商人,遇有拖欠合衆國人債項,或诓騙财物,聽合衆國人自向讨取,不能官為保償;若控告到官,中國地方官接到領事官照會,即應秉公查明,催追還欠。
倘欠債之人實已身亡産絕,诓騙之犯實已逃匿無蹤,合衆國人不得執洋行代賠之舊例,呈請著賠。
若合衆國人有拖欠、诓騙華商财物之事,仿照此例辦理,領事官亦不保償。
十七、合衆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準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并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殡葬之處。
必須由中國地方官會同領事等官,體察民情,擇定地基;聽合衆國人與内民公平議定租息,内民不得擡價揩勒,遠人勿許強租硬占,務須各出情願,以昭公允;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毀掘,中國地方官嚴拿照例治罪。
其合衆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止準在近地行走,不準遠赴内地鄉村,任意閑遊,尤不得赴市鎮私行貿易;應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勢,與領事官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十八、準合衆國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教習各方語音,并幫辦文墨事件,不論所延請者系何等樣人,中國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等情;并準其采買中國各項書籍。
十九、嗣後合衆國民人在中國安分貿易,與中國民人互相友愛,地方官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全安,并查禁匪徒不得欺淩騷擾。
倘有内地不法匪徒逞兇放火,焚燒洋樓,掠奪财物,領事官速即報明地方官,派撥兵役彈壓查拿,并将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二十、合衆國民人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饷.倘有欲将已卸之貨運往别口售賣者,禀明領事官轉報海關,檢查貨稅底簿相符,委員驗明實系原包、原貨,并無拆動抽換情弊,即将某貨若幹擔已完稅若幹之處填入牌照,發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别口海關查照。
候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準開艙出售,免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