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廈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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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帶行李、書信及例不納稅之零星食物者,其船隻均不須輸納船鈔外,若載有貨物,即應按不及一百五十噸之數,每噸納銀一錢,若雇用内地艇隻,不在按噸納鈔之例。

     八、凡合衆國民人貿易船隻進口,準其自雇引水,赴關隘處所,報明帶進;俟稅鈔全完,仍令引水随時帶出。

    其雇覓跟随、買辦及延請通事、書手、雇用内地艇隻,搬運貨物,附載客商,或添雇工匠、厮役、水手人等,均屬事所必需,例所不禁,應各聽其便,所有工價若幹,由該商民等自行定議,或請各領事官酌辦,中國地方官勿庸經理。

     九、合衆國貿易商船隻到口,一經引水帶進,即由海關酌派妥役随船管押。

    該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隻随同行走,均聽其便;其所需食用,由海關按日給銀,不得需索商船絲毫規費、違者計贓科罪。

     十、合衆國商船進口,或船主,或貨主,或代辦商人,限二日之内,将船牌,貨單等件,呈遞本國領事等官存貯,該領事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載噸數、貨色詳細開明,照會海關,方準領取牌照,開艙起貨。

    倘有未領牌照之先擅行起貨者,即罰洋銀五百大圓,并将擅行卸運之貨一概歸中國入官。

    或有商船進口,止起一分貨物者,按其所起一分之貨輸納稅饷,未起之貨均準其載往别口售賣。

    倘有進口并未開艙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稅饷、船鈔,均候到别口發售,再行照例輸納。

    倘進口貨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須輸納船鈔,仍由海關填發紅牌,知照别口,以免重征。

     十一、合衆國商船販貨進口、出口,均将起貨、下貨日期呈報領事等官,由領事等官轉報海關,屆期派委官役,跟同該船主、貨主或代辦商人等,秉公将貨物驗明。

    以便按例征稅。

    若内有估價定稅之貨,或因議價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齊,緻有辯論不能了結者,限該商于即日内禀報領事官,俾得通知海關,會商酌奪,若察報稽遲.即不為準理。

     十二、合衆國各口領事官處,應由中國海關發給丈尺、秤碼各一副,以備丈量長短、權衡輕重之用,即照粵海關部頒之式蓋戳镌字,五口一律,以免參差滋弊。

     十三、合衆國商船進口後,于領牌起貨時,應即将船鈔交清。

    其進口貨物于起貨時完稅,出口貨物,于下貨時完稅。

    統俟稅鈔全完,海關給發紅單、由領事官驗明,再行發還船牌,準該商船出口回國。

    其完納稅銀,由中國官設銀号代納,或以紋銀納饷,或以洋銀折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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