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廈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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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饷。
若有影射夾帶情事,經海關查出,罰貨入官。
二十一、嗣後中國民人與合衆國民人有争鬥、詞訟、交涉事件,中國民人由中國地方官捉拿審訊,照中國例治罪;合衆國民人由領事等官捉拿審訊,照本國例治罪;但須兩得其平,秉公斷結,不得各存偏護,緻啟争端。
二十二、合衆國現與中國訂明和好,五處港口聽其船隻往來貿易。
倘日後另有别國與中國不和,中國止應禁阻不和之國不準來五口交易,其合衆國人自往别國貿易,或販運其國之貨物前來五口,中國應認明合衆國旗号,便準入港;惟合衆國商船不得私帶别國一兵進口,及聽受别國商人賄囑,換給旗号,代為運貨入口貿易;倘有犯此禁令,聽中國查出拿辦。
二十三、每屆中國年終,分駐五港口各領事官應将合衆國一年出入口船隻、貨物數目及估定價值,詳細開報各本省總督,轉咨戶部,以憑查驗。
二十四、合衆國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國地方官辦訴,先禀明領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即為轉行地方官查辦。
中國商民因有要事向領事等官辦訴,先禀明地方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即為轉行領事等官查辦。
倘遇有中國人與合衆國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調處者,即須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
二十五、合衆國民人在中國各港口,自因财産涉訟,由本國領事等官訊明辦理;若合衆國民人在中國與别國貿易之人因事争論者,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
二十六、合衆國貿易船隻進中國五港口灣泊,仍歸各領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經管,中國無從統轄。
倘遇有外洋别國淩害合衆國貿易民人,中國不能代為報複。
若合衆國商船在中國所轄内洋被盜搶劫者,中國地方文武官一經聞報,即須嚴拿強盜、照例治罪,起獲原贓,無論多少,均交近地領事等官,全付本人收回但中國地廣人稠,萬一正盜不能輯獲,或有盜無贓,及起贓不全,中國地方官例有處分,不能賠還贓物。
二十七、合衆國貿易船隻,若在中國洋面,遭風觸礁擱淺,遇盜緻有損壞,沿海地方官查知,即應設法拯救,酌加撫恤,伸得駛至本港口修整,一切采買米糧,汲取淡水,均不得稍為禁阻,如該商船在外洋損壞,漂至中國沿海地方者,經官查明,亦應一體撫恤,妥為辦理。
二十八、合衆國民人貿易船隻、财物在中國五港口者,地方官均不強取威脅,如封船公用
若有影射夾帶情事,經海關查出,罰貨入官。
二十一、嗣後中國民人與合衆國民人有争鬥、詞訟、交涉事件,中國民人由中國地方官捉拿審訊,照中國例治罪;合衆國民人由領事等官捉拿審訊,照本國例治罪;但須兩得其平,秉公斷結,不得各存偏護,緻啟争端。
二十二、合衆國現與中國訂明和好,五處港口聽其船隻往來貿易。
倘日後另有别國與中國不和,中國止應禁阻不和之國不準來五口交易,其合衆國人自往别國貿易,或販運其國之貨物前來五口,中國應認明合衆國旗号,便準入港;惟合衆國商船不得私帶别國一兵進口,及聽受别國商人賄囑,換給旗号,代為運貨入口貿易;倘有犯此禁令,聽中國查出拿辦。
二十三、每屆中國年終,分駐五港口各領事官應将合衆國一年出入口船隻、貨物數目及估定價值,詳細開報各本省總督,轉咨戶部,以憑查驗。
二十四、合衆國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國地方官辦訴,先禀明領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即為轉行地方官查辦。
中國商民因有要事向領事等官辦訴,先禀明地方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即為轉行領事等官查辦。
倘遇有中國人與合衆國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調處者,即須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
二十五、合衆國民人在中國各港口,自因财産涉訟,由本國領事等官訊明辦理;若合衆國民人在中國與别國貿易之人因事争論者,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
二十六、合衆國貿易船隻進中國五港口灣泊,仍歸各領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經管,中國無從統轄。
倘遇有外洋别國淩害合衆國貿易民人,中國不能代為報複。
若合衆國商船在中國所轄内洋被盜搶劫者,中國地方文武官一經聞報,即須嚴拿強盜、照例治罪,起獲原贓,無論多少,均交近地領事等官,全付本人收回但中國地廣人稠,萬一正盜不能輯獲,或有盜無贓,及起贓不全,中國地方官例有處分,不能賠還贓物。
二十七、合衆國貿易船隻,若在中國洋面,遭風觸礁擱淺,遇盜緻有損壞,沿海地方官查知,即應設法拯救,酌加撫恤,伸得駛至本港口修整,一切采買米糧,汲取淡水,均不得稍為禁阻,如該商船在外洋損壞,漂至中國沿海地方者,經官查明,亦應一體撫恤,妥為辦理。
二十八、合衆國民人貿易船隻、财物在中國五港口者,地方官均不強取威脅,如封船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