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門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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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必有英國官船一隻在彼灣泊,以便将各貨船上水手嚴行約束,該管事官亦即藉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

    其官船之水手人等悉聽駐船英官約束,所有議定不許進内地遠遊之章程,官船水手及貨船水手一體奉行。

    其官船将去之時,必另有一隻接代,該港口之管事官或領事官必先具報中國地方官,以免生疑;凡有此等接代官船到中國時,中國兵船不得攔阻,至于英國官船既不載貨,又不貿易,自可免納船鈔,前已于貿易章程第十四條内議明在案。

     一、《萬年和約》内言明,俟将議定之銀數交清,其定海、古浪嶼駐守英兵必即退出,以地退回中國,為此預行議明,于退地之後,凡有英官居住房屋及所用之棧房、兵房等,無論系英人造建或曾經修整,均不得拆毀,即交還華官,轉交各業戶管理,亦不請追修造價值,庶免緻遲延不退,以及口角争論之事,以敦和好。

     一、則例船鈔各費既議定平允數目,所有向來英商串合華商偷漏稅饷與海關衙役私自庇護分肥諸弊,俱可剔除,英國公使曾有告示發出,嚴禁英商,不許稍有偷漏,并嚴饬所屬管事官等,将凡系英國在各港口來往貿易之商人,加意約束,四面察查,以杜弊端。

    倘訪聞有偷漏走私之案,該管事官即時通報中華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拿,其偷漏之貨,無論價值、品類全數查抄入官,并将偷漏之商船,或不許貿易,或俟其賬目清後即嚴行驅出,均不稍為袒護。

    本地方官亦應将串同偷漏之華商及庇護分肥之衙役,一并查明,照例處辦。

     一、嗣後凡華民等欲帶貨往香港銷售者,先在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各關口,遵照新例,完納稅銀,由海關将牌照發給,俾得前往無阻。

    若華民欲赴香港置貨者,亦準其赴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華官衙門請牌來往,于運貨進口之日完稅。

    但華民既經置貨,必須用華船運載帶回,其華船亦在香港請牌照出口,與在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各港口給牌赴香港者無異。

    凡商船商人領有此等牌照者,每來往一次,必須将原領牌照呈繳華官,以便查銷,免滋影射之弊。

    其馀各省及粵、閩、江、浙四省内,如乍浦等處,均非互市之處,不準華商擅請牌照往來香港,仍責成九龍巡檢會同英官,随時稽查通報。

     一、香港必須特派英官一員,凡遇華船赴彼售貨、置貨者,将牌照嚴行稽查。

    倘有商船、商人并未帶有牌照,或雖有牌照而非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所給者,即視為偷漏亂行之船,不許其在香港通商貿易,并将情由具報華官,以便備案。

    如此辦理不惟洋盜無可混迹,即走私偷漏各弊,亦可杜絕矣。

     一、香港本非五處碼頭可比,并未設有華官,如有華商在彼拖欠各國商人債項,由英官就近清理。

    倘欠債之華商逃出香港,實在潛回原籍,确有家資産業者,英國管事官将情由備文報知華官,勒限嚴追;但中華客商出海貿易,必有行保,若英商不查明白,被其假托诓騙,華官無從過問。

    至英商有在五港口欠各華商賬目,而逃赴香港者,華官若以清單及各憑據通報英官,英官必須查照上文第五條辦理,以歸劃一。

     一、前條載明,凡系華民帶貨往香港銷售,或由香港帶貨至各港口者,必由各關發給牌照等語。

    今議定,各港口海關按月以所發給之牌照若幹張,船隻系何字号,商人系何姓名,貨物系何品類、若幹數目,或由香港運至各港口,或由各港口運至香港,每月逐一具報粵海關,粵海關轉為通知香港管理之英官,以便查明稽核。

    該英官亦應将來往各商之船号、商名、貨物數目,每月照式具報粵海關,而粵海關即便通行各海關,查明稽核,如此互相查察,庶可杜絕假用牌單、影射偷漏等弊,而事亦不緻兩歧。

     一、英國之各小船,如二枝桅或一枝桅、三闆、劃艇等名目,向不輸鈔。

    今議定,各船由香港赴省、由省赴澳,除僅隻搭客,附帶書信、行李,仍照舊例免其納鈔外,倘載有貨物,無論出、入口及已、未滿載,但使有一擔之貨,其船即應按噸輸納船鈔,以昭核實;惟此等小船,非大洋船可比,且不時往來,進口每月數次不等,亦與大洋船之進口後即停泊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