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權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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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八節權宜問題之性質第五章曾經論及,凡議場循規舉動,當由正式動議出之。但有時事件發生,有不能待新動議秩序之至者。如遇有破壞議則之事、發生錯誤之事與夫一切急要之事,必當立刻應付,而應付之方,則謂之為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此等問題不屬動議,而超夫各動議順序之前,無時不在秩序之中,能間斷一切事件,并暫奪去言者地位。須待此問題解決後,當議事件方能複原。而事件複原之時,當由間斷之點繼續再議。權宜問題之順序,駕乎秩序問題之前。

    此等問題,如非遇事即發,則其後不準追發也。然若就事而發,則當散會動議之中,亦準發之。凡權宜問題,若非急要者,則提出者既述明之後,主座可以打消之,如是即可減省其煩難也。至于秩序問題,必當就關于當議之事而發,方能準之(參觀一百五十二節及一百五十四節)。此問題對于散會動議,除動議者有犯四規則之一如詳于一百二十三節者,則不能間斷之也。是故舉秩序問題者,乃改正動議者之錯誤也。

    一百四十九節權宜問題之定義權宜問題,乃有關于在場之額外事件問題也。此問題之起,乃常起于關乎全會自身之權利,或個人自身之權利;其問題甚罕發生,而亦容易解決者也。十數年前,在美國元老院發生一好先例:當秘密會議之時,疑有報館訪員藏于院閣之旁聽座,此為侵犯元老院秘密會議之權利者也;于是一元老提出權宜問題,而設法驅逐犯者出外。其他之例,如忽而燈光熄滅,或空氣不通,或有人擾亂會場秩序,或有會員即有遠行而欲速于言事,或報告而求優先權利者是也。又或有會員受不平之事者,或反對職員報告不确者。總之,凡意外之事,須即時應付者皆是。但起立為事體之說明則不入權宜問題之列。會員常得許可占有地位而為說明者,非權利之應爾,不過友誼之通融而已。若有反對,則假時以便說明之事,當呈衆表決,而取大多數之同意,蓋說明不能間斷他事也。

    一百五十節效力此突起之問題,判其是否确為權宜問題,則主座之特權也。會員欲舉此問題者,不必如發動議之先讨地位而後發言,但起而言曰:“主座我提出權宜問題。”主座當請提者述之。述後,主座立即判決是否确為權宜問題。若主座以為否,而提者不服,可訴之于衆。若以為是,則随有動議,将事提出于衆,以備讨論;或屬于特别事件,則不待動議,而主座自行将事處分之。此種動議,須即時讨論,但非必即時表決,蓋亦猶乎他種動議可以擱置、可以延期也。當此問題發生時,諸般事件當停止進行,待此解決之後乃得複議,而會員之被間斷者亦得複其地位也。

    一百五十一節演明式适寅君正在讨論一事,而午君起而間斷之,曰:“主座,我提出權宜問題。”

    主座起曰:“請該會員述彼權宜問題。”(此時寅君當複坐。)

    午君曰:“我雅不欲言之。但我等之坐在堂後者,實不能聞言者之聲,因有人交頭接語擾亂會場也。”

    主座曰:“此當然視為一确正權宜問題,蓋本會之第一權利,則為暢聽所言之權利也。倘吾人有所欲言,請于得地位之時乃暢而言之,則無此煩擾也。本主座請該委員等保守秩序,而歸安靜。請寅君繼續再言!”

    甲君起而間斷之,曰:“主座,我提出權宜問題。”

    主座曰:“請述之。”

    甲君曰:“外間有狂烈敲擊之聲,可否使守門者或他人一往察之?”

    主座曰:“本主座當接受關于此事之動議。”

    甲君曰:“我動議著守門者往察此擾聲之來由。”(此議呈之表決,而守門者受訓而行,将事回報,或自處決之。無論繼有如何行動,而當處分之中,諸事為之擱起。)

    癸君曰:“我提出權宜問題。”

    主座曰:“請癸君述之。”

    癸君曰:“我刻有要務他行,我已空候甚久,欲得機緣以一詢訓令,為我等書庫委員之辦法也。此事不能再候矣。”

    主座曰:“此問題起之适當,諸君之意見如何?”

    己君曰:“我動議當使癸君得盡其言。”(此議呈衆表決,而行動随之。待事竣之後,則前所間斷之事複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