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委員及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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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最為适當也。

    委員某某謹報。

    ”又委員未帶訓令而審查一問題者,當報告如下:“本委員建議此案之語句,應如以下方式……”雲雲,或“本委員建議此議不當采用(詳其理由)”,并如上為結斷之語。

     至帶訓令而行事之委員,其報告如下:“本委員已照所訓,而完其責,租得崇德會堂為本會集會之所。

    ” 一百四十三節報告之呈遞委員或有訓令,使之報告于一定期之日者,則到期之時次及報告秩序,主座當令之報告。

    若無如此之訓令,則委員準備報告之時,承委報告之員在無議案當前之時,則讨地位而言曰:“主座,某某事件,委員之報告已經準備矣。

    ”主座曰:“今可否接收某某事件委員之報告?贊成者……”雲雲。

    若得否決,則委員當俟之遲日,而仍照同一手續以讨地位而後行之。

    若得通過,則委員之代表曰:“承辦某事之委員道呈報如下……”彼乃宣讀報告。

     報告讀後,則委員之事畢矣,并不用表決以解其職,蓋其職與呈遞報告而俱完結也。

    從此則委員對于其事,亦猶乎他委員之不相涉也。

    倘再委之以續行辦理,則為另外一委員而已。

     委員之報告,當繕就成文;報告之後,則将報告文呈交主座。

    而所報告事件之新方式,則為當秩序而受會衆之處分者也。

     一百四十四節要求報告若到報告之時,而主座及委員俱忽略其事,則會員可動議:“請某某事件之委員此時報告。

    ”倘此議通過,則委員必當報告;如不報告,自當詳說理由。

    若委員準備未完,當可請求寬限,如是則當有動議:“寬限委員之報告期,而令之于某某日報告。

    ”若委員欲取消其職務,亦當有動議:“取消某某事件委員之職務。

    ”而得表決通過乃可。

     一百四十五節少數之報告此為不同意者之報告,讀于正式報告之後,而不能與正式報告同效力,會衆可以不理者也。

    但若其确有見地,則可以之代多數之報告耳。

    此即與修正報告無異,而當以修正案順序行之。

     一百四十六節報告之演明式本會注冊之問題,經已付委辦理,而委員會集讨議準備報告。

    至值期開會,次及“委員報告”,主座曰:“今日有無委員報告?” 辰君曰:“主座,本委員之注冊事,已經準備報告矣。

    ” 主座曰:“前今注冊委員今日報告,請諸君聽之!” 辰君遂讀報告曰:“本委員承命審查本會注冊事宜,茲報告如下:所有注冊事宜雖複雜,然有熟悉此事之人樂為相助,則進行亦易。

    而本委員詳審各情,注冊确于本會大有利便,誠如某會員所言。

    故獻議将本會從速注冊也。

    辰某謹報告。

    ” 主座既接辰君報告之後,乃曰:“諸君已聽着委員報告及其獻議,對于‘本會即行注冊之問題’已表示極為贊成。

    諸君之意如何?”此時為讨論秩序,于是各讨論本會宜否即行注冊事宜。

     一百四十七節複付委若委員之報告有不滿衆意者,并若重新讨論之後生出新問題,則事件當複行付委于委員或其他之委員也。

    “複付委”之動議,與“付委”同受一例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