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修正之性質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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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議修正此案,加‘新聞’二字于‘雜志’之後。
”遂坐。
主座曰:“諸君聽着,戊君之動議為加‘新聞’二字于‘雜志’之後。
如是,則此動議讀為‘本會設一圖書雜志新聞庫’。
大衆準備處分此問題否?” 寅君起而言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寅先生!” 寅君曰:“我動議修正此修正案,加‘每周’二字于‘新聞’之前。
” 主座曰:“寅君動議加‘每周’二字于‘新聞’之前,大衆準備否?”(随而讨論加入“每周”二字。
) 主座曰:“第一問題,為表決加入‘每周’之修正修正案。
諸君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遂宣布曰:“案已通過。
其次之問題,為修正案加入‘每周新聞’四字于‘雜志’之後,諸君準備否?(随而讨論修正案。
)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又宣布曰:“已得通過。
今之問題為修正之原案,即‘本會設一圖書雜志每周新聞庫以便會員之用’。
尚有修正否?(若有之,則照前法提出。
)若無之,則贊成所修正之動議者,請曰‘可’!’ 學者須知,修正之讨論皆限于當前之問題,但此限制,間有出入之處。
即如修正案或修正之修正案,其關系與本題甚切者,則讨論時每有申論至全題之必要,如是雖議長可限止,然鮮如此苛求者;但兩題若判然有别,則議長當立行制止也。
九十四節同時多過一個之修正案在有經驗之團體習慣,常許同時多過一個之修正案,各關于本題之不同部分。
但無經驗之社會,則莫善于照普通習慣,一時隻許一修正案,俟解決其一,再從事其他。
會議學家有言:“一修正案在解決中,則不能接受他修正案,除非後起之案為修正之修正案也。
” (演明式)如上九十三節所引之案,戊君動議修正加“新聞”二字,而此動議當前待衆解決;而己君動議修正删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衆”二字等語。
主座對于此事,當曰:“同時隻能開議一修正案,己君之動議此時不合秩序。
現在之問題,乃戊君之動議必當先行解決者也。
且己君之動議引出一新問題,而此問題又非修正之修正案,是為不合秩序。
” 九十五節先事聲明倘有欲為修正之案,而時不當秩序,彼可先事聲明,待機而動,此為準備其動議之路徑,而會衆得此聲明,先知其意,則于表決當前之事當更有酌量也。
(演明式)己君既動議如九十四節所雲,而主座以違秩序打消之,但己君可進而言曰:“若是,則我欲先事聲明,到适可之時,我當動議加入‘公衆’二字,以代‘會員’二字。
”言畢,乃坐。
戊君之議案于是進行,至表決之後,己君乃讨得地位,而提其修正之案,因此時已無障礙也。
此先事聲明之法,有特殊之妙用。
如有第一、第二修正案已發,若再有人欲發其他,非待其前者表決則不能,故先事聲明,常可使表決者之意為之一變也。
假如己君欲以“每日”二字加入,以代“每周”于“新聞”之前,但彼不能發此動議,因有第一、第二兩修正案尚在議中也。
但彼可先事聲明曰:“我欲先事聲明,倘加入‘每周’兩字之案被打消,我當動議加入‘每日’二字。
”如是則先示意于欲取“每日”者,使之于表決時可打消“每周”也。
九十六節接納修正案處分修正案之最簡便者,莫如本案之原動者接納所拟之修正案。
但倘有人反對,則修正案不能接納,因主座接納之後,其案便成為公共之所有。
倘無人反對,而修正案得接納之後,則成為本案之一部分,一若本案提出者之原議不必分開以表決焉。
但原動者隻接納彼所同意之修正案耳。
倘彼不同意,則當緘默不言,聽其正式解決,如他種之問題其得失任之本體之優劣可也。
主座無庸問修正案之接納與否,凡修正案不得接納,并非失敗,不過另呈正式之表決耳。
(演明式)對于圖書雜志庫之議案(見九十三節),乙君動議修正案加“新聞”二字于“雜志”之後,正在讨論中,卯君動議修正修正案加入“每周”二字于“新聞”二字之前。
乙君若贊成此修正案,可起而言曰:“主座,我接納此修正案。
”若無人反對,則其修正案成為與“修正加入每周新聞”等,主座遂接述而表決之也。
更有一限制,則凡一案或其案之修正案,若已受變更之後,則不能接納矣。
譬如乙君之修正案加入“新聞”已再被修正,加入“小冊”,則乙君不能接納卯君之動議加入“每周”二字也。
”遂坐。
主座曰:“諸君聽着,戊君之動議為加‘新聞’二字于‘雜志’之後。
如是,則此動議讀為‘本會設一圖書雜志新聞庫’。
大衆準備處分此問題否?” 寅君起而言曰:“會長先生!” 主座曰:“寅先生!” 寅君曰:“我動議修正此修正案,加‘每周’二字于‘新聞’之前。
” 主座曰:“寅君動議加‘每周’二字于‘新聞’之前,大衆準備否?”(随而讨論加入“每周”二字。
) 主座曰:“第一問題,為表決加入‘每周’之修正修正案。
諸君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遂宣布曰:“案已通過。
其次之問題,為修正案加入‘每周新聞’四字于‘雜志’之後,諸君準備否?(随而讨論修正案。
)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又宣布曰:“已得通過。
今之問題為修正之原案,即‘本會設一圖書雜志每周新聞庫以便會員之用’。
尚有修正否?(若有之,則照前法提出。
)若無之,則贊成所修正之動議者,請曰‘可’!’ 學者須知,修正之讨論皆限于當前之問題,但此限制,間有出入之處。
即如修正案或修正之修正案,其關系與本題甚切者,則讨論時每有申論至全題之必要,如是雖議長可限止,然鮮如此苛求者;但兩題若判然有别,則議長當立行制止也。
九十四節同時多過一個之修正案在有經驗之團體習慣,常許同時多過一個之修正案,各關于本題之不同部分。
但無經驗之社會,則莫善于照普通習慣,一時隻許一修正案,俟解決其一,再從事其他。
會議學家有言:“一修正案在解決中,則不能接受他修正案,除非後起之案為修正之修正案也。
” (演明式)如上九十三節所引之案,戊君動議修正加“新聞”二字,而此動議當前待衆解決;而己君動議修正删去“會員”二字,而加入“公衆”二字等語。
主座對于此事,當曰:“同時隻能開議一修正案,己君之動議此時不合秩序。
現在之問題,乃戊君之動議必當先行解決者也。
且己君之動議引出一新問題,而此問題又非修正之修正案,是為不合秩序。
” 九十五節先事聲明倘有欲為修正之案,而時不當秩序,彼可先事聲明,待機而動,此為準備其動議之路徑,而會衆得此聲明,先知其意,則于表決當前之事當更有酌量也。
(演明式)己君既動議如九十四節所雲,而主座以違秩序打消之,但己君可進而言曰:“若是,則我欲先事聲明,到适可之時,我當動議加入‘公衆’二字,以代‘會員’二字。
”言畢,乃坐。
戊君之議案于是進行,至表決之後,己君乃讨得地位,而提其修正之案,因此時已無障礙也。
此先事聲明之法,有特殊之妙用。
如有第一、第二修正案已發,若再有人欲發其他,非待其前者表決則不能,故先事聲明,常可使表決者之意為之一變也。
假如己君欲以“每日”二字加入,以代“每周”于“新聞”之前,但彼不能發此動議,因有第一、第二兩修正案尚在議中也。
但彼可先事聲明曰:“我欲先事聲明,倘加入‘每周’兩字之案被打消,我當動議加入‘每日’二字。
”如是則先示意于欲取“每日”者,使之于表決時可打消“每周”也。
九十六節接納修正案處分修正案之最簡便者,莫如本案之原動者接納所拟之修正案。
但倘有人反對,則修正案不能接納,因主座接納之後,其案便成為公共之所有。
倘無人反對,而修正案得接納之後,則成為本案之一部分,一若本案提出者之原議不必分開以表決焉。
但原動者隻接納彼所同意之修正案耳。
倘彼不同意,則當緘默不言,聽其正式解決,如他種之問題其得失任之本體之優劣可也。
主座無庸問修正案之接納與否,凡修正案不得接納,并非失敗,不過另呈正式之表決耳。
(演明式)對于圖書雜志庫之議案(見九十三節),乙君動議修正案加“新聞”二字于“雜志”之後,正在讨論中,卯君動議修正修正案加入“每周”二字于“新聞”二字之前。
乙君若贊成此修正案,可起而言曰:“主座,我接納此修正案。
”若無人反對,則其修正案成為與“修正加入每周新聞”等,主座遂接述而表決之也。
更有一限制,則凡一案或其案之修正案,若已受變更之後,則不能接納矣。
譬如乙君之修正案加入“新聞”已再被修正,加入“小冊”,則乙君不能接納卯君之動議加入“每周”二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