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修正之性質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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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節修正之性質以前所論皆單純動議,始終一成不變,而以原議為表決者也。

    然動議可随意更改,或增加,或全變為一異式者。

    其改變方式或意義之手續,名曰“修正”。

    修正之作用,則以改良所議之事件。

    然所謂良者,人心各有不同,而修正之實習,乃任意改之。

    故所改之議案,雖與動議者之本旨及用意相反者,亦常有也。

    複雜動議之進行程序,與單純者無異,其提出、接述、呈衆、收回、讨論等,皆與單純動議同一辦法也。

     九十節修正案須有關系修正案隻有一限制,即所拟改易必須與本題有關系。

    所修正者,無論如何沖突,若與本題有關系,則不能不許也。

    倘另立題目則屬無關系,主座可行使維持秩序之權而制止之,會員亦可請主座維持秩序而令之停止。

    又修正案不得過為瑣碎或近乎癡愚也。

    演明式如下:地方自治勵行會正在讨論一動議,為“委理财員往調查本城各會堂之價值,以備得一地址,為本會永久集會之所”。

    乙君動議修正,為删去“理财員”之句,而加入“會長”之句;或修正為“會堂”之後加入“房屋”;或删改為删去“委理财員往”以後各句,而加“租一會堂為永久集會之所”。

    以上各句,雖有變易本題用意,然皆與本題有關,故謂之為有關系之修正案。

    但若使乙君之提議修正案,為删去“為本會永久集會之所”,而加入“為應酬之地”,此則與本題不相類,可以“無關系,不入秩序”打消之,因彼為純然别一問題也。

    主座當曰:“乙君之修正案,為加入‘應酬之地’以代‘永久集會之所’,乃轶出秩序之外。

    蓋所拟修正案,與所議之本題無關系。

    本題乃覓一地為正式集會之所,而非為應酬之地也。

    ”再若乙君動議為“本城”之後當加以“新都”,此當以“瑣碎,不入秩序”而打消之。

    對于修正案之普通習慣,美國國會代表院有簡明之規定條例,曰:“凡動議及問題與議中之本題判然兩物者,則不容有托辭修正而加入也。

    ” 九十一節修正案之效力修正案之效力,乃呈兩動議于會衆:一為修正之動議,一為本題。

    因一問題當結構完備,乃呈出表決。

    故當先議修正案而表決之,然後乃從事于修正之本題也。

     (演明式)如八十九節,尚在議中,而寅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動議修正為‘會堂’之後加入‘及房屋’三字。

    ”主座曰:“諸君聽之,動議為‘會堂’二字之後加入‘及房屋’三字。

    ”于是動議之讀法當如下:“委理财員往調查各會堂及房屋之價。

    ”讨論随之,而隻及于修正案,遂付表決,如他案焉。

    倘得采取,則“及房屋”三字成為本題之一部分矣。

    而最終之付表決,主座當曰:“現在之所事,為修正之本題,其案如下(彼複述所修正之本題,而後呈之表決)。

    ” 九十二節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一修正案之外,更有修正案之修正案,即将修正之案再加以修正,如修正之對于本題焉。

    如是則前之修正案謂為“第一修正案”,後之修正案謂為“第二修正案”。

    前者為對于本題之修正案,後者為對于修正案之修正案也,由此而及于本題焉。

    其解決之級序,當先從事于第二修正案,因第二之修正案為結構第一之修正案,而使之完備。

    凡案必先完備,方呈表決也。

    故此案有三重表決如下:其一、表決第二之修正案,其二、表決第一之修正案,其三、表決本題。

     此為修正案之極端,不能再有“修正案之修正案”之修正案矣。

    有之,必生紛亂之結果。

    但一修正案表決之後,無論其為通過或打消,則其他之修正案可再提出,如是連接不已,此對于第一、第二修正案皆然也。

    其理由則因修正案既表決之後,隻馀一動議(如為第二之修正,則餘二動議)于議場,而修正案之限制,本隻容三動議同時并立:即一為本題,二為第一修正案,三為第二修正案。

    其原則為一修正案既通過之後,則便并合于所關系之動議而為一體,此動議則成為一新方式,而新方式則可作本題觀也。

    是以第二修正案既已表決,則其他之第二修正案便可提出。

    第一修正案既已表決,其他第一修正案亦可提出。

    如是者屢,以至于原動議結構完備,為大多數所滿意者,始呈出表決也。

     九十三節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勵行會在議之案,為“本會設一圖書雜志庫為會員之用”。

    主座已呈此案于衆讨論,而戊君欲提出修正案,其進行手續如下: 戊君起而言曰:“會長先生!” 主座起答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