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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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節表決方式表決與動議原不能分離者也,故第五章所述動議,已連帶論之矣。

    今更重複詳之。

    讨論告終之後,主座起而複述動議,呈之表決如下,曰:“動議為本會公開一演說會,諸君贊成者,請曰‘可’!(可者應之。

    )反對者,請曰‘否’!(否者應之。

    )”如可者為大多數,彼曰:“此案通過。

    ”或曰:“此案可決。

    ”或曰:“可者得之。

    ”如否者為大多數,彼曰:“此案否決。

    ”或曰:“此案失敗。

    ”或曰:“否者得之。

    ”主座最後之言,即為宣布表決,而議案于以成立。

    此謂之“口頭表決法”,或曰“用聲表決”。

    如兩方皆無人出聲,即為默許通過,蓋不反對則公認為贊成也。

     六十六節舉手并起立用聲表決之法,為最簡便。

    但須數人數,則當用舉右手或起立之法為當。

    主座曰:“諸君贊成者請舉右手!”或曰:“請起立!”待至數畢,贊成者當如法應之。

    書記乃數之,而報其數于主座。

    對于反對方面,亦與同法處之。

    于是主座宣布曰:“十五人表決贊成,而二十五人表決反對,此案失敗。

    ”獨依法表決者,乃數之,不舉手、不起立者阙之。

     六十七節采法宜定以上之表決各法,為普通集會所常用者,然開會時當采定其一,不宜同時并用數種,免緻混亂耳目也。

    雖在永久社會中,會員慣用一法,而會長亦當先為指定何法,而後行其表決。

    若在臨時會議及複雜集團,則先事聲明用何法以表決更為不可少之事,否則會衆無所适從也。

     六十八節拍掌不宜用以表決我國集會向有厲禁,故人民無會議之經驗之習慣。

    近年西化東漸,吾人始有集會之舉,然行之不久,習未成風,訛誤多所不免,則如以拍掌為表決是其一端也。

    拍掌為贊揚稱道之謂,中西習尚皆同也。

    乃吾國集會,多用之以為表決,此則西俗所無也。

    夫既用之為贊揚,而又用之以表決,則每易混亂耳目,使會衆無所适從,故稍有經驗之議會,洵不宜用拍掌以表決也。

     六十九節兩面俱呈表決必兩面俱呈,而主座又宣布結果,乃雲決定。

    若隻呈之可決,而未呈之否決,或兩面皆已呈,而主座未宣布結果,則不得謂之完妥,不能生合法之效力也。

    其無經驗之主座,常忽略之,而呈表決如下:“諸君之贊成者請曰‘可’!諸君之反對者請曰‘否’!”而已,随而忽略于宣布,此皆謂之不合法也。

    其合法之表決秩序如下:一、主座呈問可決者,二、可決者應之,三、主座呈問否決者,四、否決者應之,五、主座宣布其結果。

     七十節表決疑問用聲表決,贊成與反對兩者之數相差不遠,結果難辨,則成疑問。

    若于兩者既應之後,而主座不能定何方為大多數,彼則曰:“本主座有疑,請贊成者起立!”待至數畢,其手續悉如六十六節。

    又如有會員不以主座之宣布為然,彼可生疑問,演明如下:一動議既呈表決,而主座以為可者多于否者,既而宣布曰:“已得可決。

    ”乃有戊君以為不然,于是起而不待承認,言曰:“主座,我疑表決之數。

    ”遂坐。

    主座從而言曰:“表決之數已見疑,贊成之者請起立!”待至數畢,雲雲,悉如六十六節。

    主座可用舉手以代起立,但起立則錯誤較少也。

    若在大會場中,則常有令表決者分為兩部,一往右邊,一往左邊。

    惟此種煩難之法,隻宜用之于不得已之時,及臨時之會耳。

    在永久社會之大會,會員皆列入名冊,如有見疑時,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