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停止讨論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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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節停止讨論動議之用法停止讨論之動議,是否屬正式程序之一部分,尚無定論。又除各盡所言之外,讨論宜否停止,亦久成一未決問題。在大會場中,此停止讨論之動議,視為不可少之件,蓋非此則無以防止纏綿之讨論也。倘有用之非宜,亦易為大多數所打消。在小會場中,此動議以少用為宜,倘有常用之而緻生讨論之障礙者,或防止少數人之發揮意見者,宜定條例以限制之。若無專條以限制之,則用之者固視為議場所應爾也。凡社會欲立限制之條件,宜以三分之二表決為妙,此可防範僅僅之大多數以阻止讨論也。美國國會之元老院、紐約省會之元老院及馬士朱雪省會之元老院,皆不用停止讨論之動議,但其内之各附屬會用之。凡有社會不喜用此動議者,可規定特别條例如下:“本會禁用停止讨論之動議。”

    五十八節停止讨論動議之效力前已言之,若無條例以限制讨論,則讨論必繼續至各盡所言,或至時間已屆,而主座發問“諸君準備處分此問題否?”之後,方可自然停止。若欲随時停止讨論而行表決,其法當用停止之動議。此動議既發,及經接述之後,雖未得表決,而本題之讨論當立即停止。若停止讨論之動議為表決所打消,則本題之讨論可再複。若得可決,則本題當立呈表決。此動議有當注意之要點二:其一、為一簡單之停止讨論動議而已。其二、此動議一發,議場即當立為表決兩動議:甲、獨立之動議(即讨論中之本題),乙、附屬動議(即停止讨論動議)。兩動議當各為表決,先行表決停止動議,倘得通過,再行表決本題動議。要之凡能讨論之動議,皆受停止讨論動議之規限。

    五十九節停止讨論動議之讨論停止讨論之動議,自身亦可讨論,但限以時間,常以十分鐘為度。或立例以規定之,為不讨論之列。讨論此動議,無可多說,不過指明理由,何以本題不可立時表決而已,此可頃刻說畢也。倘言者讨論此動議之時,而支吾入于本題之議論,則為逸出秩序,主座當立止之。

    六十節停止讨論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勵行會當讨論公開演說會時,己君以為讨論過久而欲速行表決之,适寅君言畢而坐,己君循例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動議停止讨論。”主座曰:“停止讨論之議已提出矣,可否呈出本題?”若無異議,彼當繼曰:“贊成者……”雲雲。如有讨論,則讨論亦甚簡略,隻限于本題之應否即行表決之理由耳。如十分鐘已至,或讨論告終,主座當曰:“讨論之限已過,今當表決,贊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雲雲。随宣布曰:“案已通過,停止讨論,當在秩序。”彼随而呈出本題以表決,曰:“諸君贊成本會公開演說會之動議,請曰‘可!’”雲雲。如是則事件告竣矣。倘有人于停止讨論秩序之後,仍思讨論,便為犯秩序矣。蓋會中已決即行表決本題,則不容再有阻止之者。

    若動議否決,主座當曰:“此案否決,讨論當繼續進行。”讨論于是複續,至再有停止動議,或至互相許可,或至散會,或至别種動議緻本題立當處決而後止。

    六十一節停止動議與本題動議之别當一動議在讨論之中,遇有發停止讨論動議者,即謂之為“附屬動議”。此動議當先行表決,如得通過,立即當呈本題以表決。此兩表決相續而行,不容有他事為之間斷也。

    六十二節停止動議對于他動議之效力停止動議既發并接述後,尚有可行者為以下之事:可提起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關于本題者,可動議散會,可動議休息,可動議定時開下期之會,可動議擱置本題,及可動議各種有關于本題之修正及表決方法。但停止讨論動議既呈決之後,除不足額問題及表決法問題外,則無可阻撓本題之立決者,而各種問題皆須即行表決,不得再事讨論也。

    若有延期動議或付委動議在待決之時,而停止動議通過,則兩動議為之打消。其故因會衆表決停止讨論之時,則必欲即行表決本題,而延期及付委皆與此意抵觸也。惟修正案則不能打消,因此為成全本題也;但皆不得讨論,亦不得增加。其對于複議之效力,七十八、八十二兩節詳之。

    六十三節停止動議對于本題一部分之效力停止讨論之動議,能否施之于本題之一部分,向為會議學說之一争點。有一說謂停止動議一提,則全部須為之停止,是以不能獨施于一部分也。但屬于事所必需,則停止動議當能施之于可讨論者,而重要可讨論之附屬動議,為延期、付委、修正及無期延期等附屬動議。若對于本題一部分而發停止讨論,則必須明白說出,其式如下:“我動議停止修正問題之讨論,或付委問題之讨論。”如得通過,則此一部分當立呈表決,而後再從事以讨論他部分也。

    六十四節定時停止讨論停止讨論動議之外,更有動議以定未來時間之停止讨論也。此動議與他動議同,惟所異者,雖在他議待決中亦可發耳。時間動議,最妙能發于開始之前,其用處一面在防止纏綿之讨論,而同時又使能得适度之讨論。此動議之方式如下:“我動議限此動議之讨論,至四點鐘為止。”其時間之長短,可以讨論而修正之,乃呈表決。倘得可決,則屆時讨論須停止,而即行表決本題。此時倘大多數尚欲繼續讨論,則此案可以複議如他種動議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