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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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之。
其法即呼先起者,或言者之名便是。
若主座有所疑,彼甯承認離座最遠者,或未曾發言者,或向鮮發言者,而舍其他也。
若二人中,其一已起而稱主座,其一不過甫起,或甫發言,則前者當得地位也。
倘未承認者,自信彼為應得地位之人,彼可堅持留立而言曰:“主座先生,我信我先稱呼主座。
”或同效力之語。
主座乃随而言曰:“某先生(指承認者)肯讓位于某先生(指未承認者)否?”倘不肯讓,則主座當呈出表決,曰:“問題為此兩會員中誰為先起者,衆贊成某先生(指承認者)得地位,請曰‘可!’”若得可決,則未承認之會員當複坐。
若得否決,則彼得地位,而承認之會員複坐。
此可不必再行表決,因表決其一,即表決其他,毫無疑義也。
此為“對等動議”之模範。
若競争者過于二人以上,則表決之次數,必至得可決而後止。
此等動作,名之曰“競争地位”,常見于立法院,而鮮見于一般社會也。
尋常社會之會員,常慣順從主座之決斷,或彼此相讓。
但此節之規則,對于不公平之主座以及言者之有急要原因,則甚有用處。
五十四節遜讓地位在有趣之讨論中,常有會員思欲間止言者,以“問一句話”之語。
此容有出于誠意者;然常遇之事,則為指出言者之失處。
諸如此類者,或允,或不允。
此等問話之間斷,倘言者允而“遜讓地位”以應之,而問之者倘欲連續發言,則彼失卻地位矣。
如欲複之,必當由正式再讨得乃可。
例如寅君正在讨論中,而卯君欲問一事,乃起而言曰:“主座,發言者允我問一話否?”主座起而言曰:“寅先生允讓地位,俾問一話否?”寅君如允,可曰“允之”。
仍立而聽之,或答,或不答,俱可随意。
而卯君坐後,彼可再言。
或寅君不欲其語論為人所間斷,可曰:“主座,我言畢之後,我當樂答所問。
”遂進行,發言如初,而卯君複坐。
倘彼允人問話,彼有失卻地位之慮,又有失卻思潮之慮,而于事體之決斷亦慮為卯君意見所搖動;倘彼之意見與己相左,尤不宜于此時允之也。
在問話時,卯君可出下式:“我欲經由主座而一問發言者如此如此……。
”彼可乘時繼進,而自答其問題,而又為駁議,而不理寅君之仍立而待也。
卒之,倘卯君言之不已,寅君不耐而坐,則失其地位矣;而欲複之,隻從正式讨之,或得一緻之許可乃能也。
此實為一嚴厲之習尚,然以既屬議規,當慎防之為妙。
間斷之事,實屬騷擾,言者聽者兩皆不便,故不宜獎勵也。
至于地位,非由自由遜讓,乃為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停止之者,則仍屬之其人,而不失卻也;倘該題解決之後,仍得複之。
見一百五十一節。
五十五節讨論之友恭友恭一事,當常在注意之列,然不可施之太過,以緻有礙于一己之權利。
不遜讓地位,非不友恭也,隻要以友恭之态而卻之耳。
受人之讓,而據其地位,亦非不友恭也,隻求由公道而得之耳。
在美國國會有一習慣,允特種議員有優先權,如委員長、發案人等,于讨論時皆假以超衆之機會、超衆之時間。
此于國會或有所必要之處,而在通常社會則大非所宜。
假以特别優權于任一會員,而使之淩駕其他會員,則讨論之自由已為之失,而讨論之安全亦為之礙矣。
五十六節一緻許可有許多程序,本非公式,而由一緻許可,得以進行者。
如循行之事得以施行,秩外之讨論得以允許,與夫一切非公式之事得以通過(本書随處皆有引之),諸如此類,倘有一人反對則不能行矣,事件常有賴此全體一緻而收其利便者。
但此種習慣必須謹防,無使妄用也。
又有特别手續非得全體一緻不能行者,如收回動議及删除記錄等事,凡此等事,其全體一緻必當以确鑿得之,而不能擅行武斷也。
主座當進如四十節,或尤善者即曰:“此事須全體一緻,以表決其贊成者”雲雲。
倘有一人反對,便屬不行也。
其法即呼先起者,或言者之名便是。
若主座有所疑,彼甯承認離座最遠者,或未曾發言者,或向鮮發言者,而舍其他也。
若二人中,其一已起而稱主座,其一不過甫起,或甫發言,則前者當得地位也。
倘未承認者,自信彼為應得地位之人,彼可堅持留立而言曰:“主座先生,我信我先稱呼主座。
”或同效力之語。
主座乃随而言曰:“某先生(指承認者)肯讓位于某先生(指未承認者)否?”倘不肯讓,則主座當呈出表決,曰:“問題為此兩會員中誰為先起者,衆贊成某先生(指承認者)得地位,請曰‘可!’”若得可決,則未承認之會員當複坐。
若得否決,則彼得地位,而承認之會員複坐。
此可不必再行表決,因表決其一,即表決其他,毫無疑義也。
此為“對等動議”之模範。
若競争者過于二人以上,則表決之次數,必至得可決而後止。
此等動作,名之曰“競争地位”,常見于立法院,而鮮見于一般社會也。
尋常社會之會員,常慣順從主座之決斷,或彼此相讓。
但此節之規則,對于不公平之主座以及言者之有急要原因,則甚有用處。
五十四節遜讓地位在有趣之讨論中,常有會員思欲間止言者,以“問一句話”之語。
此容有出于誠意者;然常遇之事,則為指出言者之失處。
諸如此類者,或允,或不允。
此等問話之間斷,倘言者允而“遜讓地位”以應之,而問之者倘欲連續發言,則彼失卻地位矣。
如欲複之,必當由正式再讨得乃可。
例如寅君正在讨論中,而卯君欲問一事,乃起而言曰:“主座,發言者允我問一話否?”主座起而言曰:“寅先生允讓地位,俾問一話否?”寅君如允,可曰“允之”。
仍立而聽之,或答,或不答,俱可随意。
而卯君坐後,彼可再言。
或寅君不欲其語論為人所間斷,可曰:“主座,我言畢之後,我當樂答所問。
”遂進行,發言如初,而卯君複坐。
倘彼允人問話,彼有失卻地位之慮,又有失卻思潮之慮,而于事體之決斷亦慮為卯君意見所搖動;倘彼之意見與己相左,尤不宜于此時允之也。
在問話時,卯君可出下式:“我欲經由主座而一問發言者如此如此……。
”彼可乘時繼進,而自答其問題,而又為駁議,而不理寅君之仍立而待也。
卒之,倘卯君言之不已,寅君不耐而坐,則失其地位矣;而欲複之,隻從正式讨之,或得一緻之許可乃能也。
此實為一嚴厲之習尚,然以既屬議規,當慎防之為妙。
間斷之事,實屬騷擾,言者聽者兩皆不便,故不宜獎勵也。
至于地位,非由自由遜讓,乃為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停止之者,則仍屬之其人,而不失卻也;倘該題解決之後,仍得複之。
見一百五十一節。
五十五節讨論之友恭友恭一事,當常在注意之列,然不可施之太過,以緻有礙于一己之權利。
不遜讓地位,非不友恭也,隻要以友恭之态而卻之耳。
受人之讓,而據其地位,亦非不友恭也,隻求由公道而得之耳。
在美國國會有一習慣,允特種議員有優先權,如委員長、發案人等,于讨論時皆假以超衆之機會、超衆之時間。
此于國會或有所必要之處,而在通常社會則大非所宜。
假以特别優權于任一會員,而使之淩駕其他會員,則讨論之自由已為之失,而讨論之安全亦為之礙矣。
五十六節一緻許可有許多程序,本非公式,而由一緻許可,得以進行者。
如循行之事得以施行,秩外之讨論得以允許,與夫一切非公式之事得以通過(本書随處皆有引之),諸如此類,倘有一人反對則不能行矣,事件常有賴此全體一緻而收其利便者。
但此種習慣必須謹防,無使妄用也。
又有特别手續非得全體一緻不能行者,如收回動議及删除記錄等事,凡此等事,其全體一緻必當以确鑿得之,而不能擅行武斷也。
主座當進如四十節,或尤善者即曰:“此事須全體一緻,以表決其贊成者”雲雲。
倘有一人反對,便屬不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