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讨論
關燈
小
中
大
但在于習讨論為目的之會,而會員又屬有經驗者,或于特别之會期,時間為有限,而指定所讨論之事又為衆所悅意者,則讨論之時間宜有所限制,免一二人專攬讨論之地位。
其限制之規則,或用之臨時,或用之久遠,俱随所擇。
此等規則,當嚴限言者之時間并秩序。
其簡單規則,而為讨論會所常用者如下: (一)非待所有會員輪流講畢之後,一人不能講二回。
(二)一人所講,不能過五分鐘之久。
(三)讨論領袖,于開端時可講十分鐘,結尾時可講五分鐘。
所定之時,可長可短。
而結尾之論,不必定為領袖發之,如時間太短則雖不用結論亦可。
此數條規則,已足為通常所需,主座當實行之。
如有言過其時者,主座當起立敲案或搖鈴,且曰“言者之時間已過”,以止之。
倘言者仍不止,則以亂秩序視之。
每值一人講完之後,主座當曰:“尚有發言者否?” 延長讨論時間之習尚,非有異常之事,不宜頻行,以其與規則本意沖突也。
倘欲延長讨論時間,當有人起讨地位而動議曰:“請将言者之時間延長。
”若得通過,則讨論者可繼續進行。
總之,延長時間之事,既為勢所不免,則不如加采一例如下: (一)獨得全體一緻之表決,乃可延長讨論者之時間。
五十一節演明式地方自治勵行會已進步至非公式之談話時,遂決意再進一步至正式之讨論會。
于是委一會員或數會員訂備有趣之論題,如建築道路、統一圜法、收回租界等論題為議案;而議案又須從正面主張,不可從反面主張,如“當主張建築道路為有利”,非“主張建築道路為無利”,方免亂論者及聽者之意,而使之有所适從也。
論題定後,須選讨論領袖二人至四人,或由衆指名,或由主座委任,辦法如下:第一正面、第一反面、第二正面、第二反面等。
并當注意,使之各知其主讨論之何面為要;又宜先行表決,以前節之條例為讨論之準繩。
到時,主座曰:“今夕之計劃讨論問題,為‘主張以收回租界為救國之要圖’,而寅先生為第一之正面讨論領袖,請先發言!”于是寅君起而稱主座,得承認,乃進而讨論,至主座示以時間已完為止。
而主座又曰:“戊先生的第一之反面讨論領袖,請繼發言。
”于是戊君步寅君之後塵,讨論至時終而止。
而第二之正面領袖辛君繼之,第二之反面領袖再繼之。
各領袖讨論完畢之後,主座再曰:“今為會員讨論之時,每人以五分鐘為限。
”于是各盡所言。
倘有領袖為收束之讨論,則當取他會員之時間而為之。
如其無之,則各人講完之後,便為讨論告終之時也。
此外,即時間已至及停止讨論之動議,在秩序中亦皆為讨論告終之時也。
讨論既終,主座即呈案表決如下,曰:“凡贊成‘以收回租界為救國之要圖’者請起立!”待數完為止。
(贊成者即起立,而書記乃逐一數之,并記其人數。
)又曰:“凡反對者請起立!”待數完為止。
(反對者即起立,數之如前。
書記遂将記錄交與主座。
)主座宣布曰:“三十五人投贊成票,而二十人投反對票,此議通過。
” 五十二節駁論言辭凡讨論者,對于問題當注重多聞博識、考察無遺,而論點當以誠實、适當、簡明為主。
發言時當力揚本面主張之優良,而用公平之道,以發露對面主張之過失、之無當、之不公等等,方為妙論。
西人讨論會中,常有表決問題之優良,兼而表決言辭之工妙者;亦有隻表決言辭之工妙,而不計問題為如何者。
如是則投票者不計意之異己,隻審其發言之工妙耳。
但此種習尚究非所宜,蓋以其為專獎辭華,而不重誠實也。
五十三節競争地位前已言之,會員為主座所承認者為得地位,有發言權。
在所定時間之内,若循序而言,無人能阻止之。
但常有兩人齊起,同時稱呼主座。
遇有此事,除非其一退讓,曰“主座,我讓與某先生”,遂坐,否則主座當
其限制之規則,或用之臨時,或用之久遠,俱随所擇。
此等規則,當嚴限言者之時間并秩序。
其簡單規則,而為讨論會所常用者如下: (一)非待所有會員輪流講畢之後,一人不能講二回。
(二)一人所講,不能過五分鐘之久。
(三)讨論領袖,于開端時可講十分鐘,結尾時可講五分鐘。
所定之時,可長可短。
而結尾之論,不必定為領袖發之,如時間太短則雖不用結論亦可。
此數條規則,已足為通常所需,主座當實行之。
如有言過其時者,主座當起立敲案或搖鈴,且曰“言者之時間已過”,以止之。
倘言者仍不止,則以亂秩序視之。
每值一人講完之後,主座當曰:“尚有發言者否?” 延長讨論時間之習尚,非有異常之事,不宜頻行,以其與規則本意沖突也。
倘欲延長讨論時間,當有人起讨地位而動議曰:“請将言者之時間延長。
”若得通過,則讨論者可繼續進行。
總之,延長時間之事,既為勢所不免,則不如加采一例如下: (一)獨得全體一緻之表決,乃可延長讨論者之時間。
五十一節演明式地方自治勵行會已進步至非公式之談話時,遂決意再進一步至正式之讨論會。
于是委一會員或數會員訂備有趣之論題,如建築道路、統一圜法、收回租界等論題為議案;而議案又須從正面主張,不可從反面主張,如“當主張建築道路為有利”,非“主張建築道路為無利”,方免亂論者及聽者之意,而使之有所适從也。
論題定後,須選讨論領袖二人至四人,或由衆指名,或由主座委任,辦法如下:第一正面、第一反面、第二正面、第二反面等。
并當注意,使之各知其主讨論之何面為要;又宜先行表決,以前節之條例為讨論之準繩。
到時,主座曰:“今夕之計劃讨論問題,為‘主張以收回租界為救國之要圖’,而寅先生為第一之正面讨論領袖,請先發言!”于是寅君起而稱主座,得承認,乃進而讨論,至主座示以時間已完為止。
而主座又曰:“戊先生的第一之反面讨論領袖,請繼發言。
”于是戊君步寅君之後塵,讨論至時終而止。
而第二之正面領袖辛君繼之,第二之反面領袖再繼之。
各領袖讨論完畢之後,主座再曰:“今為會員讨論之時,每人以五分鐘為限。
”于是各盡所言。
倘有領袖為收束之讨論,則當取他會員之時間而為之。
如其無之,則各人講完之後,便為讨論告終之時也。
此外,即時間已至及停止讨論之動議,在秩序中亦皆為讨論告終之時也。
讨論既終,主座即呈案表決如下,曰:“凡贊成‘以收回租界為救國之要圖’者請起立!”待數完為止。
(贊成者即起立,而書記乃逐一數之,并記其人數。
)又曰:“凡反對者請起立!”待數完為止。
(反對者即起立,數之如前。
書記遂将記錄交與主座。
)主座宣布曰:“三十五人投贊成票,而二十人投反對票,此議通過。
” 五十二節駁論言辭凡讨論者,對于問題當注重多聞博識、考察無遺,而論點當以誠實、适當、簡明為主。
發言時當力揚本面主張之優良,而用公平之道,以發露對面主張之過失、之無當、之不公等等,方為妙論。
西人讨論會中,常有表決問題之優良,兼而表決言辭之工妙者;亦有隻表決言辭之工妙,而不計問題為如何者。
如是則投票者不計意之異己,隻審其發言之工妙耳。
但此種習尚究非所宜,蓋以其為專獎辭華,而不重誠實也。
五十三節競争地位前已言之,會員為主座所承認者為得地位,有發言權。
在所定時間之内,若循序而言,無人能阻止之。
但常有兩人齊起,同時稱呼主座。
遇有此事,除非其一退讓,曰“主座,我讓與某先生”,遂坐,否則主座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