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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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節動議議場每行一事,其手續有三:其一、動議,其二、讨論,其三、表決。
此三手續,乃一線而來,無論如何複雜之程序,皆以此貫之。
動議者,為對于事體處分之提案也。
欲在議場發生合法之提案,必當行正式之動議;倘随意談話或随意拟議而得一般之同意者,不得收約束之效力也。
如命行一事,必有正式動議,正式表決,始足責成受命者之遵行也。
凡随意談話,隻足當動議之先導,而不能代動議之功能。
故動議者,實為事體之始基也。
三十二節處事之手續以動議及表決而處事,重要之步調有六,其秩序如下: 一會員起立而稱呼主座。
二主座起立而承認會員。
三會員發動議而坐。
四主座接述其動議。
五主座畀機會以讨論,随而問曰:“諸君準備處分此問題否?” 六呈動議以表決,并宣布表決之結果。
倘動議有附和,則附和之步調在第三步之後。
此步調未括于内者,以此非重要如他也。
三十三節動議之措詞動議之詞,以能達言者之意為主,各種詞句皆可用也。
但動議當要簡明,而限定一題目。
此書各章所演明動議之形式,不必強作模範,蓋此不過指導動議當如何發耳。
發言者之開始當曰:“我動議如此如此。
”主座呈其動議于衆,當複述其言,一如動議者為是。
但彼可要求動議者,将動議譽諸翰墨,或可令其再言,以期确正。
倘動議者有詞不達意之處,主座接述之時,可為之修飾,但隻能改其詞句,而不能稍變其本意;倘主座有變其本意,則動議者當複述原語以糾正之。
三十四節何時可發動議各種普通動議,皆可于無他動議待決時發之。
惟有特别之議術動議,則雖于他動議待決中,亦可随時而發。
此種動議,十四章洋之。
惟當投票時,或當會員得讨論地位時,則無論何種動議皆不能發。
在動議打消之後,則各事複回動議未發前之原來秩序。
三十五節手續之演明式設使地方自治勵行會适在進行之中,而會長循序開會,記錄既宣讀及認可之後,照辦事秩序以次及新事件矣。
辛君欲在會發起公開演說之議,乃起而言曰:“會長先生!”仍立而待承認。
主座遂起而承認之,曰:“辛先生!”辛君由此得地位,進而言曰:“我動議‘本會公開一演說會’。
”遂坐。
主座乃曰:“諸君已聽着辛先生之動議為‘本會當公開一演說會’,此事當待諸君讨論。
”仍立而待衆之讨論。
如久無人起,主座當請之,仍不應,再勉促之以讨論。
當讨論時,主座可坐。
讨論既竟,各盡所言,主座再起,曰:“諸君已預備處分此問題否?”倘無人再起讨論,彼即将動議呈衆表決如後,曰:“動議為本會公開一演說會,諸君之贊成此動議者請曰‘可’(贊成者應曰“可”),諸君之反對此議者請曰‘否’(反對者應曰“否”)。
”若贊成者為大多數,主座曰:“可者得之
此三手續,乃一線而來,無論如何複雜之程序,皆以此貫之。
動議者,為對于事體處分之提案也。
欲在議場發生合法之提案,必當行正式之動議;倘随意談話或随意拟議而得一般之同意者,不得收約束之效力也。
如命行一事,必有正式動議,正式表決,始足責成受命者之遵行也。
凡随意談話,隻足當動議之先導,而不能代動議之功能。
故動議者,實為事體之始基也。
三十二節處事之手續以動議及表決而處事,重要之步調有六,其秩序如下: 一會員起立而稱呼主座。
二主座起立而承認會員。
三會員發動議而坐。
四主座接述其動議。
五主座畀機會以讨論,随而問曰:“諸君準備處分此問題否?” 六呈動議以表決,并宣布表決之結果。
倘動議有附和,則附和之步調在第三步之後。
此步調未括于内者,以此非重要如他也。
三十三節動議之措詞動議之詞,以能達言者之意為主,各種詞句皆可用也。
但動議當要簡明,而限定一題目。
此書各章所演明動議之形式,不必強作模範,蓋此不過指導動議當如何發耳。
發言者之開始當曰:“我動議如此如此。
”主座呈其動議于衆,當複述其言,一如動議者為是。
但彼可要求動議者,将動議譽諸翰墨,或可令其再言,以期确正。
倘動議者有詞不達意之處,主座接述之時,可為之修飾,但隻能改其詞句,而不能稍變其本意;倘主座有變其本意,則動議者當複述原語以糾正之。
三十四節何時可發動議各種普通動議,皆可于無他動議待決時發之。
惟有特别之議術動議,則雖于他動議待決中,亦可随時而發。
此種動議,十四章洋之。
惟當投票時,或當會員得讨論地位時,則無論何種動議皆不能發。
在動議打消之後,則各事複回動議未發前之原來秩序。
三十五節手續之演明式設使地方自治勵行會适在進行之中,而會長循序開會,記錄既宣讀及認可之後,照辦事秩序以次及新事件矣。
辛君欲在會發起公開演說之議,乃起而言曰:“會長先生!”仍立而待承認。
主座遂起而承認之,曰:“辛先生!”辛君由此得地位,進而言曰:“我動議‘本會公開一演說會’。
”遂坐。
主座乃曰:“諸君已聽着辛先生之動議為‘本會當公開一演說會’,此事當待諸君讨論。
”仍立而待衆之讨論。
如久無人起,主座當請之,仍不應,再勉促之以讨論。
當讨論時,主座可坐。
讨論既竟,各盡所言,主座再起,曰:“諸君已預備處分此問題否?”倘無人再起讨論,彼即将動議呈衆表決如後,曰:“動議為本會公開一演說會,諸君之贊成此動議者請曰‘可’(贊成者應曰“可”),諸君之反對此議者請曰‘否’(反對者應曰“否”)。
”若贊成者為大多數,主座曰:“可者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