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會員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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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節會長之義務會長為全體之公仆,非為一部分或一人而服務,是故彼雖為一會之長,而非一會之主人翁也。

    彼以事體之秩序,而糾率會衆,使一切皆循公正平等而行。

    彼維持秩序及額數,如遇秩序紊亂之時,當立呼“秩序!”及議則錯誤,當立起糾正之。

    彼憑議則及會章以率衆,引導之而不驅策之,至達目的而已。

    會長之義務,當嚴正無偏,務使大多數之意趣得以施行,而同時又能尊重少數人之權利,俾事件得迅速公當之處分,而讨論得自由不偏之待遇。

    賢能之會長當具三種特質:一、果毅之力,二、誠懇之意,三、體順之情。

     至于詳細之節,主座當行其最宜于維持秩序之時,及适當于處分事件之事。

    彼于辦事,如接述動議,呈問動議,及表決動議時當起立,但讨論時可坐。

    彼發言時,稱本會長或本主座。

    彼對于會員,當承認應得地位之會員,當接述合序之動議,而使之得機以讨論。

    對于開會時當候至足額,乃能進行。

    當依時開會,依時散會。

    彼當知何時為委員報告,而到時命之報告。

    彼當注意于特别指定之事,而于适合之時提出之。

    所有需要事件,必當了結之,或正式延擱之,而後乃能散會。

     二十六節會長之權利會長為社中或議場中人員之一,故當有發言及投票之權。

    但除關于必要之事外,此種權利常多放棄者。

    主座可遇事加以說明,并達布事實而已。

    至于親行讨論,則當退讓主座曰:“請某君代主座”而暫為一純素會員,乃從事于讨論。

    波不必離其坐位,但當以他人為主座,如他之會員先稱呼主座而後發言者。

    言畢,乃複其主座之職。

     主座有權以處決誰為應得地位者,并有權以處決秩序之争點,但如有不服者,則二事皆可訴之公決也。

    彼可不待動議,而将正式事件提出。

    又倘無人反對,可将循例之案,不待表決而宣布通過。

    且到時可由被宣布散會。

    彼又可使會員将動議繕寫成文,又可随意打消不合秩序之動議。

     主座非受特别委任,無權參加于委員會,而委員亦無與磋商之必要。

    被非受特别委任,亦無監督之權,而此等權亦以不授之為妙。

    主座之權,乃指導會衆,而使之能自治,而不在治之也。

     二十七節會員之權利義務會員之義務,在能以竭助會長維持秩序。

    而維持之道,則當從自己始。

    如在會場,須戒出聲,戒旁語,戒走動,并戒一切之能擾亂會場而阻人言聽者。

    會員當依正式而動議,當持友恭而讨論,當惟多數之是從。

    會員地位,彼此皆一體平等。

    表決之投票乃會員之權利,而投票當本之主張亦會員之義務也。

    會員讨論之權利義務,第七章另行詳之。

     二十八節副會長并書記之權利義務副會長乃備以若遇會長缺座或失能而代之者。

    彼之職務,與會長同,故當知會中之目的、之辦法與夫一切議事之行為。

    最妙得會長常請彼幫理一切事務,以資練習,庶不緻使之成為廢職。

     記錄書記之職務,乃記錄當場之事,不必記錄當場之言,除非有特别命意乃錄言;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