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會員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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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當将臨場記錄繕就正式議案。
所有表決票數,須照當時結果抄錄,不容稍為更易。
所有否決之動議,亦必錄之。
凡有記錄,則作為案據,日後有所争持,悉以記錄為準,而不以個人之記憶或主張為準也。
故凡前會之記錄,必當複讀于下會,由衆動議,或投票,或默許,以表決認可,然後方能成為正式議案。
書記有通告委員被委事之責,并管理各種擱置及延期案件。
簡而言之,則幫助會長料理一切事務。
倘書記于記錄中有錯誤之處,而記錄已為衆所認可者,則正誤之人,必要指出其錯點為衆所滿意者乃可。
蓋以議案一經認可則成立正式案據,故必先修改錯誤,方許認可,是為極要之事。
記錄經認可之後,書記當簽押于記錄之後,如下:書記某某。
書記記錄之時,宜書之于冊,則不必再抄。
若有改正之處,可于行間加入。
如所有表決之事,非得全體所許,不能删之。
其他職員之義務,當由各會之需要,而從會則規定之各職員,當盡本職之義務;彼不當幹涉他人,亦不容他人之幹涉也。
總而言之,記錄書記之義務,為專司記錄;通信書記之義務,為專理文牍。
與夫凡屬其類者,各從而司之。
若其他之事件,亦得指委其一以司之;或其務内之事件,亦可由投票或特别規定而分治之。
會長當監督一切,但除糾正程序之外,不當幹涉之。
書記固不當授以重權,然而彼亦當自慎用其應有之權,而毋越分可也。
二十九節全體之權限并缺席、廢置、特别會等之規定夫一會之權力:第一為章程并規則,第二為各種之表決之專條與章程規則無抵觸者,第三為采定之議則,第四為議會之習慣。
以上各條,以先後為施行秩序。
職員缺席倘于會期内職員有缺席者,當早為另選新員以補之。
如遇散會期内有缺席者,可待至開會時乃選補之,或于規則中定有專條以處理之。
至于董事會之缺席,宜否由董事團中自行選補,殊屬疑問。
但委員會有缺席,則常可自行選補,因其為臨時之團體也。
所有缺席職員,宜以他員暫代其職,以待新員之選舉,而新員一經選出之時,代員即立終止其職務。
職員廢置職員有放棄責任或有隕越贻羞于一會者,可以多數表決,而廢置斯職。
其廢置之法,當出于有附和之動議,而由投票以表決之如下:“動議宣布某某事務之職從此廢置”雲雲。
此等廢置之事,獨關于是非利害之極端者乃行之,其他當待其職務之屆期告終為妙。
三十節特務會議在永久社會之會員,當知常期會開會之時及集會之地,故通告可以不必。
但特務會則異是,必當照會中表決之規定。
每會員發給正式通告,此規必當勵行。
在常期會得足額人數,則各種表決無抵觸于章程規則及前時之表決者,皆可施行。
惟特務會則反是,所表決之事,必先登錄于傳單;傳單所無之事,則不能提議。
特務會對于修改之事,較常期會格外謹嚴,而其程序與常會同。
若有疑問發生,當就謹嚴之途以采決。
特務會為應非常而設,當以少開為宜。
所有表決票數,須照當時結果抄錄,不容稍為更易。
所有否決之動議,亦必錄之。
凡有記錄,則作為案據,日後有所争持,悉以記錄為準,而不以個人之記憶或主張為準也。
故凡前會之記錄,必當複讀于下會,由衆動議,或投票,或默許,以表決認可,然後方能成為正式議案。
書記有通告委員被委事之責,并管理各種擱置及延期案件。
簡而言之,則幫助會長料理一切事務。
倘書記于記錄中有錯誤之處,而記錄已為衆所認可者,則正誤之人,必要指出其錯點為衆所滿意者乃可。
蓋以議案一經認可則成立正式案據,故必先修改錯誤,方許認可,是為極要之事。
記錄經認可之後,書記當簽押于記錄之後,如下:書記某某。
書記記錄之時,宜書之于冊,則不必再抄。
若有改正之處,可于行間加入。
如所有表決之事,非得全體所許,不能删之。
其他職員之義務,當由各會之需要,而從會則規定之各職員,當盡本職之義務;彼不當幹涉他人,亦不容他人之幹涉也。
總而言之,記錄書記之義務,為專司記錄;通信書記之義務,為專理文牍。
與夫凡屬其類者,各從而司之。
若其他之事件,亦得指委其一以司之;或其務内之事件,亦可由投票或特别規定而分治之。
會長當監督一切,但除糾正程序之外,不當幹涉之。
書記固不當授以重權,然而彼亦當自慎用其應有之權,而毋越分可也。
二十九節全體之權限并缺席、廢置、特别會等之規定夫一會之權力:第一為章程并規則,第二為各種之表決之專條與章程規則無抵觸者,第三為采定之議則,第四為議會之習慣。
以上各條,以先後為施行秩序。
職員缺席倘于會期内職員有缺席者,當早為另選新員以補之。
如遇散會期内有缺席者,可待至開會時乃選補之,或于規則中定有專條以處理之。
至于董事會之缺席,宜否由董事團中自行選補,殊屬疑問。
但委員會有缺席,則常可自行選補,因其為臨時之團體也。
所有缺席職員,宜以他員暫代其職,以待新員之選舉,而新員一經選出之時,代員即立終止其職務。
職員廢置職員有放棄責任或有隕越贻羞于一會者,可以多數表決,而廢置斯職。
其廢置之法,當出于有附和之動議,而由投票以表決之如下:“動議宣布某某事務之職從此廢置”雲雲。
此等廢置之事,獨關于是非利害之極端者乃行之,其他當待其職務之屆期告終為妙。
三十節特務會議在永久社會之會員,當知常期會開會之時及集會之地,故通告可以不必。
但特務會則異是,必當照會中表決之規定。
每會員發給正式通告,此規必當勵行。
在常期會得足額人數,則各種表決無抵觸于章程規則及前時之表決者,皆可施行。
惟特務會則反是,所表決之事,必先登錄于傳單;傳單所無之事,則不能提議。
特務會對于修改之事,較常期會格外謹嚴,而其程序與常會同。
若有疑問發生,當就謹嚴之途以采決。
特務會為應非常而設,當以少開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