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永久社會之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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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節立會發起永久社會之第一回集會,其組織方法與臨時集會相同,但須訂立章程規則及選舉長任職員。
(演明式)譬如慶典會告終之後,與會者興趣未消,感情愈結,均欲成立一會,以助政治改良,而導社會進步。
于是再集同人,從新發起,其進行程序一如臨時之會焉。
乙君被選為臨時主席,己君為臨時書記。
主座既宣布開會宗旨之後,在會者各随意評談,有贊成、有反對此計劃者。
甲君于是起而稱呼主座,及得承認,乃曰:“我動議發起一‘地方自治勵行會’,而在此會中即須從事進行。
”主座接述其動議,遂即正式讨論,各盡所言,然後呈出表決。
若得多數表決贊成,則為通過,而主座即宣布曰:“發起一地方自治勵行會之動議,已得可決矣。
”斯時也,按法言之雖為臨時集會,實則變為永久之團體矣。
從此凡與會者,既盡共同所約束之義務,則當然為會員。
主座既将表決之結果宣布之後,乃繼而問曰:“本會今當如何進行,使團體之組織臻于完備?”庚君如法讨得地位,乃動議委任委員三人,以草立章程規則。
此動議既接述,經讨論,乃呈衆表決。
若得通過,主座當問曰:“用何法委任,由衆選抑由主座委?”壬君讨得地位動議,或曰“由主座委任”,或曰“由衆指名”。
若為前之動議,如法呈衆通過後,主座乃委任在會之三人,曰“本主座今委任戊先生、壬先生、己先生為起草委員。
”若為後之動議,呈衆如前通過後,主座乃請衆指名,而接之以呈衆表決,一如選舉主座之法焉。
選舉職員亦如前法,可動議交委員審定,備造職員名冊,或動議由衆指名候選。
若交委員審定,則被委者或即返于别室,詳細審定,而即報告;或俟下會然後報告;更或飭令将職員名冊抄錄,或印刷多分,備為選票之用。
至于章程規則之起草委員,必待下會而後報告也。
以上各事,為發起一會之所必要,而不能稍為忽略者。
如是暫成組織随而逐步進為永久之團體。
第一會當決定下會之開會時間、地位,乃散會。
十二節章程及規則第一次會議所委任之起草委員,自行集會,将章程規則草就謄正,準備報告。
于下期開會時認可記錄之後,第一件事則為起草委員之報告。
主座要請之,而委員長宣讀之。
先讀全文,俾會員知主旨之總意,後乃分條而讀之。
每條當詳細讨論,或加修正。
第一條議定之後,主座則曰:“今開議第二條。
”每條皆如是雲雲,至盡而止。
主座随曰:“現在問題,在采用此章程為本會之章程,贊成者……”雲雲(如前之表決法)。
規則表決式同此。
有《模範章程規則》一份,載于附錄,可為各種團體之張本。
章程規則之要點,當包涵會名及其目的,職員及常務委員之數及其職務,會員之條件,取法之議則,法定之額數,修改之條例,與夫會中一切之要義。
十三節職員重要之職員,為會長、副會長及記錄書記。
若有會費,則加理财、核數二職。
如事繁則當有通信書記及副書記。
倘其事件為集會時所不能辦者,則當舉董事辦之。
至若小團體,而目的在互相資益而不勤外務者,則一切事務當以全體會員辦之,于集會時讨論表決其大要,而細務乃授之委員。
又此等資益會,其職員宜輪流充當,使各得練習其才幹。
如是,則全體會員皆得與聞會事,于是感情益密,結力彌堅,而平等公正之精神亦油然而生矣。
十四節職員之選舉第一回會議所委之職員,指名委員自行開會審定,乃列單預備報告。
于第二回開會時章程規則既采用之後,主座則著指名委員報告。
該委員長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本委員等謹報告如下:當主座者壬先生,當副主座者丙先生,當記錄書記者己先生,當通信書記者戊先生,常理财者乙先生,當核數者甲先生”雲雲(以至章程中應有職員,盡仿此開列
(演明式)譬如慶典會告終之後,與會者興趣未消,感情愈結,均欲成立一會,以助政治改良,而導社會進步。
于是再集同人,從新發起,其進行程序一如臨時之會焉。
乙君被選為臨時主席,己君為臨時書記。
主座既宣布開會宗旨之後,在會者各随意評談,有贊成、有反對此計劃者。
甲君于是起而稱呼主座,及得承認,乃曰:“我動議發起一‘地方自治勵行會’,而在此會中即須從事進行。
”主座接述其動議,遂即正式讨論,各盡所言,然後呈出表決。
若得多數表決贊成,則為通過,而主座即宣布曰:“發起一地方自治勵行會之動議,已得可決矣。
”斯時也,按法言之雖為臨時集會,實則變為永久之團體矣。
從此凡與會者,既盡共同所約束之義務,則當然為會員。
主座既将表決之結果宣布之後,乃繼而問曰:“本會今當如何進行,使團體之組織臻于完備?”庚君如法讨得地位,乃動議委任委員三人,以草立章程規則。
此動議既接述,經讨論,乃呈衆表決。
若得通過,主座當問曰:“用何法委任,由衆選抑由主座委?”壬君讨得地位動議,或曰“由主座委任”,或曰“由衆指名”。
若為前之動議,如法呈衆通過後,主座乃委任在會之三人,曰“本主座今委任戊先生、壬先生、己先生為起草委員。
”若為後之動議,呈衆如前通過後,主座乃請衆指名,而接之以呈衆表決,一如選舉主座之法焉。
選舉職員亦如前法,可動議交委員審定,備造職員名冊,或動議由衆指名候選。
若交委員審定,則被委者或即返于别室,詳細審定,而即報告;或俟下會然後報告;更或飭令将職員名冊抄錄,或印刷多分,備為選票之用。
至于章程規則之起草委員,必待下會而後報告也。
以上各事,為發起一會之所必要,而不能稍為忽略者。
如是暫成組織随而逐步進為永久之團體。
第一會當決定下會之開會時間、地位,乃散會。
十二節章程及規則第一次會議所委任之起草委員,自行集會,将章程規則草就謄正,準備報告。
于下期開會時認可記錄之後,第一件事則為起草委員之報告。
主座要請之,而委員長宣讀之。
先讀全文,俾會員知主旨之總意,後乃分條而讀之。
每條當詳細讨論,或加修正。
第一條議定之後,主座則曰:“今開議第二條。
”每條皆如是雲雲,至盡而止。
主座随曰:“現在問題,在采用此章程為本會之章程,贊成者……”雲雲(如前之表決法)。
規則表決式同此。
有《模範章程規則》一份,載于附錄,可為各種團體之張本。
章程規則之要點,當包涵會名及其目的,職員及常務委員之數及其職務,會員之條件,取法之議則,法定之額數,修改之條例,與夫會中一切之要義。
十三節職員重要之職員,為會長、副會長及記錄書記。
若有會費,則加理财、核數二職。
如事繁則當有通信書記及副書記。
倘其事件為集會時所不能辦者,則當舉董事辦之。
至若小團體,而目的在互相資益而不勤外務者,則一切事務當以全體會員辦之,于集會時讨論表決其大要,而細務乃授之委員。
又此等資益會,其職員宜輪流充當,使各得練習其才幹。
如是,則全體會員皆得與聞會事,于是感情益密,結力彌堅,而平等公正之精神亦油然而生矣。
十四節職員之選舉第一回會議所委之職員,指名委員自行開會審定,乃列單預備報告。
于第二回開會時章程規則既采用之後,主座則著指名委員報告。
該委員長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本委員等謹報告如下:當主座者壬先生,當副主座者丙先生,當記錄書記者己先生,當通信書記者戊先生,常理财者乙先生,當核數者甲先生”雲雲(以至章程中應有職員,盡仿此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