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臨時集會之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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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節會議之定義凡研究事理而為之解決,一人謂之獨思,二人謂之對話,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規則者則謂之會議。

    無論其為國會立法,鄉黨修睦,學社講文,工商籌業,與夫一切臨時聚衆征求群策、糾合群力以應付非常之事者,皆其類也。

     二節會議之規則嘗見邦人之所謂會議者,不過聚衆于一堂,每乏組織,職責缺如,遇事随便發言,彼此交談接語,全無秩序。

    如此之會議,吾國社會殆成習慣。

    其于事體容或有可達到目的之時,然誤會之端、沖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謂之為不正式、不完備、不規則之會議可也。

    有規則之會議,則異于是,其組織必有舉定之職員,以專責成;其行事必按一定之秩序,有條不紊。

    如提議一案也,必先請于主座以讨地位,得地位而後發言;既提之案,必當按次讨論,而後依法表決。

    一言一動,秩序井然,雍容有度。

    如是,乃能收集思廣益之功,使與會者亦得練習其經驗,加增其智能也。

     三節會議之種類會議有三種:其一、臨時集會,為應付特别事件而生者;其二、委員會,乃受高級團體之命令而成,以審查所指定之事,而為之解決或為之籌備者;其三、永久社會,為有定目的而設者。

    此三者之分别,則如一、二兩種為暫時之會,其三為永久之會。

    又其一、其三為獨立之團體,而委員會則為附屬之團體。

    至于組織之不同,則臨時集會必當有主座、書記,各專其責;而委員會之書記雖有用之者,然非必要,而主座常可兼之。

    但永久社會之組織,略同于二者之外,更加以須有正式舉定之職員及一切之章程規則,并有定期之會議、标揭之意志、規定之人數。

     四節召集之通式凡有同聲相應、同氣相求者,皆可召來會議。

    其法有以口傳,有用帖請,有登廣告于報上,有标長紅于通衢。

    其式如下: 敬啟者:茲值民國中興,宜張慶典。

    謹擇于十月二十五日,在新都成功大道民樂園開籌備會。

    凡我同志,屆期務乞光臨指示一切!此布。

     民國五年十月初十日發起人甲乙丙丁同啟 五節開會之秩序屆時群賢畢至,少長鹹集。

    而丁君先将議堂預備妥當,設主座于堂上,堂前陳列一案,案前橫列衆椅。

    到者随意擇座,互道寒暄。

    少頃,發起人甲君敲案作聲,要衆注意,遂起而言曰:“諸君……開會之時間已至,請衆就秩序!”(外國習尚,臨開會時隻高聲号曰:“秩序!秩序!!”衆則肅然就範矣。

    )俟衆就秩序之後,乃再曰:“請諸君指名若人為候選主座!”仍立而候衆人之指名。

     六節主座之選舉有己君起而對甲君言曰:“我指名乙君當主座。

    ”(己君對于甲君發言而不稱曰主座者,因彼尚未得為正式主座,不過權行其事耳,故不稱也。

    )己君既坐,庚君即起而言曰:“我附和之。

    ”遂亦坐。

    甲君尚立待,乃曰:“乙君已被指名為候選主座,又得附和矣,尚有其他指名者否?”稍待,又曰:“尚有言否?”仍立待。

    乃再曰:“如無别意,則樂舉乙君為吾人主座者,請曰‘可’!”(衆人之贊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