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臨時集會之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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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答曰“可”。

    )“其反對者,請曰‘否’!”(衆人之反對者,則答曰“否”。

    )若“可”者多于“否”,甲君當宣布曰:“選舉主座之案已得通過:乙君當選為本會之主座。

    ”遂坐。

     倘答“否”者多于“可”,則其案為否決,而甲君當再請衆指名以備選。

    會中當照前法指名其他之人。

     七節被指名者多人倘有于乙君之外另指名他人當主座者,當起而言曰:“我指名戊君。

    ”又有指名丙君、指名甲君,如是者數人。

    甲君立待,俟指名者各盡其所喜,而後按次先由乙君起,一一表決之,至得當選之人為止。

    甲君自身之被指名,亦提出己名于衆以表決,一如他人焉。

    因甲君之職務,為會衆之代理,以辦選舉主座之事,而待其本身亦如待他會員也。

    若用投票選舉,則于指名既齊之後,乃能投票。

    投票法後再詳。

     八節指名之附和指名宜有附和,為一妥善辦法,蓋足見被指名者非隻一人之樂意也。

    倘同時有指名多人,則附和一法非所必要;但其事以何為妥便,代行主座者可酌量變通辦理。

     九節選舉書記等乙君既被選為主座,起而就座,立于案後,對衆人(或敲案要衆注意)言曰:“現在第一件事為選舉書記,請衆指名!”仍立而待。

    戊君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此之謂稱呼主座所以讨地位也。

    )主座答曰:“戊先生。

    ”(此之謂承認其發言之地位也。

    )戊君既得地位,乃進而言曰:“我指名己君當書記之選。

    ”遂坐。

    辛君即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我附和之。

    ”亦坐。

    主座略待,或問衆曰:“更有指名否?”少頃,乃進而照前選舉主座之法以表決之。

    己君當選為書記,即就案坐于主座之傍(案上當先準備文房器具),預備将所經之事、随來之事,一一照實記之;不必記衆人之所言,但須全錄已行之事或表決之案,而不得下一批評。

     此時主座則将開會之目的宣布,為一長短适宜之演說,大略如下曰:“今日之會,為籌備慶典而設。

    諸君當知民國開基,甫經四載,則被移于大盜,幾至淪亡。

    所幸人心不死,義師起于西南,志士應于東北,舉國一緻,大盜伏誅,天日得以重光,主權依然還我,中華民國從此中興,四億同胞永綏福樂。

    當茲幸運,理合申祝,故拟舉行慶典,以表歡忱。

    諸君對于籌備之事當有指陳,此時則在發言秩序之中,本主座望各暢所欲言,備衆采擇,俾得速定辦法,幸甚!”言畢乃坐。

    惟一旦有人稱呼“主座”,彼當再起立承認之。

    當人發言時,彼可坐,但于接述動議、呈出表決及詳言事實時,當起立。

    又凡有關于會中秩序及儀式所必要之時,亦當起立。

     以上各節,為臨時會議組織完備、着手進行之模範也。

     十節委員會委員會之組織與上同,惟書記一職,可以省之耳。

    若高級團體委任委員之時已選定其主座,則開會時不必再選,否則于開第一會時,當由委員會中自選舉之。

    就事實上而論,先受委之人未必即為委員長,但第一會當由彼召集其他之委員耳。

    委員會進行規則,後再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