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永久社會之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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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畢,将人名單交與主座,遂坐。
會中規則,各有不同:有規定于指名委員報告之後,同時選舉者;有規定于接報告之後,下期始選舉者。
倘為下期開會始選舉者,主座于收接指名報告之時,當申言曰:“諸君已聞委員報告候選職員之姓名矣,選舉之期在于下會某某日,倘有不合意者,此時可另為指名,以備下會附入正式指名者之後而當候選也。
”倘為同時選舉者,主座當曰:“諸君已聆委員報告,意見如何?”雲雲。
此種報告,不必另有動議以收接或采用也。
此時在指名秩序中,倘有他指名者,适可行之(詳下節)。
選舉時至,主座發言曰:“今當選檢查員。
”辛君随而讨得地位,曰:“我動議檢查員由主座委派。
”此動議即呈衆表決。
得通過,主座即委癸先生及子先生為檢查員。
彼等受命後,即分派候選人之名單,以作票用,或空白條紙亦可。
會員各将票準備,勾去不合意之名,而加入其所喜者。
檢查員以箱或他器收之,退而數之,記其結果。
此事既畢,主座當擱置他事,曰:“檢查員已準備報告矣。
”癸君于是将投票之結果宣讀如下: 所投之票總數二十一票 當選必要之數為十一票 會長票辛先生得一票 壬先生得二十票,理合當選 副會長票子先生得一票 庚先生得一票 丙先生得十九票,理合當選 讀畢,将單交與主座。
主座曰:“下開各位已得大多數票,當選為本會職員。
”彼再宣讀職員及被選者之名。
經此宣讀,則成為決議,而書記即記錄其案,此案不能複議。
十五節其他之選舉倘指名委員須即時報告,則無暇準備名單,而用白票,按職分選會員,随所喜而書名,然後收而按名數之。
或用複選之法,初選作為指名,其法如下:一、凡得票皆作被指名者;二、以二三得最多票為被指名者;三、以限得若幹票以上皆為被指名者。
三者之中,采用何法,須先表決。
複選之法,最為公允,但略費時耳。
十六節無人當選若各職之候選者,無人能得所投票之大多數,則謂之無人當選。
如是必須再選,至得有當選者為止。
則如選舉會長,所投票共得十九:壬君得票十,丙君得票七,乙君得票二。
此為壬君得大多數為當選。
倘壬君所得少于十票,則為不當選,必當再投票。
于是主座當曰:“候選會長皆無人能得大多數,本會當再投票。
” 十七節大多數與較多數大多數者,即過半數也;較多數者,即半數以下之最多數也。
若隻得二份票,或二候補員之競争,即大多數與較多數實無所别;若過二數以上則大異矣。
如所投票為十九數,壬君得九票,丙君得七票,乙君得三票,如是則壬君所得票為較多數,非大多數也。
因十票乃為十九票之大多數也。
較多數亦有得選者,如此則必于投票之先,已經表決乃可。
但一切社會之職員選舉,最少須有一票過半乃能當選,庶幾合大多數之常例。
惟在人民選舉官吏,則反乎此者乃為常例。
因用大多數法,往往生出不便之事也,故有經驗之國家多不行之。
十八節團體之成立恒久職員選妥之後,當于下會就職。
臨時可申言感謝會中之信任,并許盡其能力以服務,且當注意于會員之權利及利益,而平等承認之、尊重之。
自此彼稱為“會長”或“主座”。
職員選妥,章程規則訂妥,則其會即為成立,而可着手辦事矣。
此時職員當就職,各司其事。
倘無論何時,當開會時而正式職員全然缺席者,則當宣布秩序時,無論何人皆可将秩序宣布,而使會中另舉代理主座并書記以攝行會事,此則猶勝于使會衆及演說者久待也。
臨時會與永久會皆各有常規,以定其程序。
其前者則多尚普通習慣,其後者則采自專家。
各商團及公司會議皆當循會議規則,而無論何家所定之法,适于各社會,皆适于各商團、公司也。
讀畢,将人名單交與主座,遂坐。
會中規則,各有不同:有規定于指名委員報告之後,同時選舉者;有規定于接報告之後,下期始選舉者。
倘為下期開會始選舉者,主座于收接指名報告之時,當申言曰:“諸君已聞委員報告候選職員之姓名矣,選舉之期在于下會某某日,倘有不合意者,此時可另為指名,以備下會附入正式指名者之後而當候選也。
”倘為同時選舉者,主座當曰:“諸君已聆委員報告,意見如何?”雲雲。
此種報告,不必另有動議以收接或采用也。
此時在指名秩序中,倘有他指名者,适可行之(詳下節)。
選舉時至,主座發言曰:“今當選檢查員。
”辛君随而讨得地位,曰:“我動議檢查員由主座委派。
”此動議即呈衆表決。
得通過,主座即委癸先生及子先生為檢查員。
彼等受命後,即分派候選人之名單,以作票用,或空白條紙亦可。
會員各将票準備,勾去不合意之名,而加入其所喜者。
檢查員以箱或他器收之,退而數之,記其結果。
此事既畢,主座當擱置他事,曰:“檢查員已準備報告矣。
”癸君于是将投票之結果宣讀如下: 所投之票總數二十一票 當選必要之數為十一票 會長票辛先生得一票 壬先生得二十票,理合當選 副會長票子先生得一票 庚先生得一票 丙先生得十九票,理合當選 讀畢,将單交與主座。
主座曰:“下開各位已得大多數票,當選為本會職員。
”彼再宣讀職員及被選者之名。
經此宣讀,則成為決議,而書記即記錄其案,此案不能複議。
十五節其他之選舉倘指名委員須即時報告,則無暇準備名單,而用白票,按職分選會員,随所喜而書名,然後收而按名數之。
或用複選之法,初選作為指名,其法如下:一、凡得票皆作被指名者;二、以二三得最多票為被指名者;三、以限得若幹票以上皆為被指名者。
三者之中,采用何法,須先表決。
複選之法,最為公允,但略費時耳。
十六節無人當選若各職之候選者,無人能得所投票之大多數,則謂之無人當選。
如是必須再選,至得有當選者為止。
則如選舉會長,所投票共得十九:壬君得票十,丙君得票七,乙君得票二。
此為壬君得大多數為當選。
倘壬君所得少于十票,則為不當選,必當再投票。
于是主座當曰:“候選會長皆無人能得大多數,本會當再投票。
” 十七節大多數與較多數大多數者,即過半數也;較多數者,即半數以下之最多數也。
若隻得二份票,或二候補員之競争,即大多數與較多數實無所别;若過二數以上則大異矣。
如所投票為十九數,壬君得九票,丙君得七票,乙君得三票,如是則壬君所得票為較多數,非大多數也。
因十票乃為十九票之大多數也。
較多數亦有得選者,如此則必于投票之先,已經表決乃可。
但一切社會之職員選舉,最少須有一票過半乃能當選,庶幾合大多數之常例。
惟在人民選舉官吏,則反乎此者乃為常例。
因用大多數法,往往生出不便之事也,故有經驗之國家多不行之。
十八節團體之成立恒久職員選妥之後,當于下會就職。
臨時可申言感謝會中之信任,并許盡其能力以服務,且當注意于會員之權利及利益,而平等承認之、尊重之。
自此彼稱為“會長”或“主座”。
職員選妥,章程規則訂妥,則其會即為成立,而可着手辦事矣。
此時職員當就職,各司其事。
倘無論何時,當開會時而正式職員全然缺席者,則當宣布秩序時,無論何人皆可将秩序宣布,而使會中另舉代理主座并書記以攝行會事,此則猶勝于使會衆及演說者久待也。
臨時會與永久會皆各有常規,以定其程序。
其前者則多尚普通習慣,其後者則采自專家。
各商團及公司會議皆當循會議規則,而無論何家所定之法,适于各社會,皆适于各商團、公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