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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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契約,經于中華民國二年七月四日即西曆一九一三年七月四日成立于上海。
關于此契約之雙方當事人,一為中國國家鐵路公司,一為波令有限公司(PaulingandCompany,Limited[2])。
中國國家鐵路公司經于中華民國元年九月九日即西曆一九一二年九月九日由總統命令委任,并于中華民國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即西曆一九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經大總統公布公司章程在案,故即以公司定名。
波今有限公司現設立于倫敦城維多利亞街第二号,為立契約人等,現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議定契約條文如下: 立契約人承諾借巨款與中華民國,年息五厘,專為興築廣東至重慶之鐵路費用。
其總額若幹,須經雙方預為議定。
此借款開始所發行之債券,名曰“一九一三年中國國辦廣東重慶鐵路五厘公債券”。
此借款之用途,專為由廣東至重慶鐵路之建築與器具之費用。
至其必要之用具,再詳細開列于第十七條之詳細契約中。
對于借款之攤還與利息之交付,則由中華民國政府并以廣東重慶鐵路之監察權為之擔保。
此之監察權,為契約人對于該路為其債券所有者之援助應享有之第一抵押品。
此之抵押品,即如當建築鐵路之時,各種費用與鐵路材料、車料與屋宇等之買賣是。
如利息應償還款項之全數或一部分,不能如所訂之期限交付時,立契約人為其債券所有者援助計,有權将該項權利加入于特别抵押品内。
當鐵路尚在建築時期,凡債券與借款之利息經立契約人訂定者,應由借款項下支付。
凡由借款所加入之利息,若當建築時期尚未支出者,與鐵路公司已成立之一部分鐵路之收入,須移用為補償應攤還利息之總數。
若再有不足,則由借款補足。
當鐵路全部建築完工後,其債券之利息可由該鐵路公司之鐵路入息或其他項收入支付。
但對于此項辦法之詳細契約,另詳于此契約之第十七條。
不論何時,若鐵路之收入與借入之存款合計之,尚不足償還債券之利息與載在詳細契約中所借入期單應償還之資本,中華民國政府為保證此契約起見,應正式承認将此借款之欠負與載在第十七條詳細契約所償還之利息一并交付。
發行之債券,即作為中華民國政府之債券。
債券應分為二次或二次以上發售。
第一次所發出之總額,須在金鎊一百萬至二百萬之間,惟須當此契約第十七條之詳細契約雙方簽名之後,即刻實行。
此債券之發行價格,應由鐵路公司與立契約人協同依同樣債券為基礎,以議定市面價格。
此之價格,因包含債券發行于各國所需用之印花,故比其原定價格略低。
此種債券至少須百分之五十在英倫發行,百分之四為立契約人抽收,即每一百金鎊可照債券之發行之價抽收四鎊。
當十七條詳細契約既定、債券亦将發行時候,立契約人須先存貯五萬金鎊于銀行,入為廣東重慶鐵路公司數目。
此之總數,若經鐵路總理之命令并總會計與總工程師之簽名,可以随時提取作為測量及各種必需之費用。
至此五萬金鎊之總數,訂定每年利息五厘,将來由借款項下撥出歸還。
借款須存貯于銀行,由立契約人聲明并擔保作為廣東重慶鐵路數目。
如此辦法,可再由第十七條之詳細契約中商酌辦理。
當建築工程經已開始,一相等于在中國足充六個月用度之數額,須交付存貯于設立在中國之銀行,入為廣東重慶鐵路數目,并可由該鐵路公司支用。
但須得總會計與總工程師會簽方為有效。
此六個月用度之總額,可接續依月遞交,存貯于中國之銀行。
當詳細契約簽押之後,此鐵路公司即須于廣東省城另設一廣東重慶鐵路事務所。
此之事務所,應設中國總理一人,由鐵路公司派委;英國總工程師及英國總會計各一人,由鐵路公司與立契約人協同擇定,而後由鐵路公司任命。
但所雇用英國職員,若得鐵路公司與立契約人之同意,并可以革除。
此項職工應盡之義務,在增進鐵路公司與債券所有者之共同利益,故每當有問題發生,必須有鐵路公司與立契約人共同秉公處理。
英國總工程師與總會計之薪金及期限,由鐵路公司與立契約人訂定,即由鐵路數目項下支出。
凡關于管理鐵路之重要人
關于此契約之雙方當事人,一為中國國家鐵路公司,一為波令有限公司(PaulingandCompany,Limited[2])。
中國國家鐵路公司經于中華民國元年九月九日即西曆一九一二年九月九日由總統命令委任,并于中華民國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即西曆一九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經大總統公布公司章程在案,故即以公司定名。
波今有限公司現設立于倫敦城維多利亞街第二号,為立契約人等,現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議定契約條文如下: 立契約人承諾借巨款與中華民國,年息五厘,專為興築廣東至重慶之鐵路費用。
其總額若幹,須經雙方預為議定。
此借款開始所發行之債券,名曰“一九一三年中國國辦廣東重慶鐵路五厘公債券”。
此借款之用途,專為由廣東至重慶鐵路之建築與器具之費用。
至其必要之用具,再詳細開列于第十七條之詳細契約中。
對于借款之攤還與利息之交付,則由中華民國政府并以廣東重慶鐵路之監察權為之擔保。
此之監察權,為契約人對于該路為其債券所有者之援助應享有之第一抵押品。
此之抵押品,即如當建築鐵路之時,各種費用與鐵路材料、車料與屋宇等之買賣是。
如利息應償還款項之全數或一部分,不能如所訂之期限交付時,立契約人為其債券所有者援助計,有權将該項權利加入于特别抵押品内。
當鐵路尚在建築時期,凡債券與借款之利息經立契約人訂定者,應由借款項下支付。
凡由借款所加入之利息,若當建築時期尚未支出者,與鐵路公司已成立之一部分鐵路之收入,須移用為補償應攤還利息之總數。
若再有不足,則由借款補足。
當鐵路全部建築完工後,其債券之利息可由該鐵路公司之鐵路入息或其他項收入支付。
但對于此項辦法之詳細契約,另詳于此契約之第十七條。
不論何時,若鐵路之收入與借入之存款合計之,尚不足償還債券之利息與載在詳細契約中所借入期單應償還之資本,中華民國政府為保證此契約起見,應正式承認将此借款之欠負與載在第十七條詳細契約所償還之利息一并交付。
發行之債券,即作為中華民國政府之債券。
債券應分為二次或二次以上發售。
第一次所發出之總額,須在金鎊一百萬至二百萬之間,惟須當此契約第十七條之詳細契約雙方簽名之後,即刻實行。
此債券之發行價格,應由鐵路公司與立契約人協同依同樣債券為基礎,以議定市面價格。
此之價格,因包含債券發行于各國所需用之印花,故比其原定價格略低。
此種債券至少須百分之五十在英倫發行,百分之四為立契約人抽收,即每一百金鎊可照債券之發行之價抽收四鎊。
當十七條詳細契約既定、債券亦将發行時候,立契約人須先存貯五萬金鎊于銀行,入為廣東重慶鐵路公司數目。
此之總數,若經鐵路總理之命令并總會計與總工程師之簽名,可以随時提取作為測量及各種必需之費用。
至此五萬金鎊之總數,訂定每年利息五厘,将來由借款項下撥出歸還。
借款須存貯于銀行,由立契約人聲明并擔保作為廣東重慶鐵路數目。
如此辦法,可再由第十七條之詳細契約中商酌辦理。
當建築工程經已開始,一相等于在中國足充六個月用度之數額,須交付存貯于設立在中國之銀行,入為廣東重慶鐵路數目,并可由該鐵路公司支用。
但須得總會計與總工程師會簽方為有效。
此六個月用度之總額,可接續依月遞交,存貯于中國之銀行。
當詳細契約簽押之後,此鐵路公司即須于廣東省城另設一廣東重慶鐵路事務所。
此之事務所,應設中國總理一人,由鐵路公司派委;英國總工程師及英國總會計各一人,由鐵路公司與立契約人協同擇定,而後由鐵路公司任命。
但所雇用英國職員,若得鐵路公司與立契約人之同意,并可以革除。
此項職工應盡之義務,在增進鐵路公司與債券所有者之共同利益,故每當有問題發生,必須有鐵路公司與立契約人共同秉公處理。
英國總工程師與總會計之薪金及期限,由鐵路公司與立契約人訂定,即由鐵路數目項下支出。
凡關于管理鐵路之重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