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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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如有有經驗、有技能之歐洲人與有能幹之中國人,均須一體并用。
如此等一切之任用與其權限之規定,須由總理與總工程師會商辦理,呈請鐵路公司核準。
至雇用于總會計部之歐人,均須依同一方法辦理。
如歐洲職員有失德行為或不稱職時,總理與總工程師會商呈請公司核準,可将該職員革除。
至雇用歐洲職員所訂之契約,須與普通所用者相同。
凡在總會計部之收入數目及鐵路建築與管理之支出數目,須用中英兩國文字。
總會計須依此辦法辦理報告,分呈于總理與代表債券所有者之立契約人。
但此項數目之收入與支出,必須經總會計承認,并總理核準。
當鐵路建築完工之後,凡關于鐵路之通常應辦事宜,須由總理與總工程師會商辦理,并須随時報告于鐵路公司。
總工程師之責任,在使鐵路辦理妥善,節省經費;至普通事宜,須會商總理進行。
副工程師當建築時期,其責任如何,再詳示于本契約中第十七條之詳細契約。
總工程師須遵奉鐵路公司意思與命令。
惟此項意思與命令,不論其為直接授予或經總理轉達,均須一體照辦。
并須對于鐵路之建築與維持随時留心料理。
為養成中國鐵路人才起見,總理若得鐵路公司之核準,可設一鐵路專門學校。
立契約人擔認建造與完成此鐵路,并得由該鐵路所用之建築物與器具之确實所值價格抽取百分七之數量。
“器具”二字之意思,包含鐵路用以駕駛之一切器用,如車料、車頭為駕駛而用者皆是。
“器具”之名詞,若明白解釋之,凡對于鐵路已建築完全、經已購器使用之後,所購入之各物不包含在内。
更為詳明解釋之,凡因建築鐵路買入之地價,與總理、總會計、總工程師及各辦事人員之薪俸,不能列入建築與器用之名詞之意思内。
立契約人有權依章建築支路至甘肅省之蘭州。
如或得雙方之同意,并可建築同長鐵路至中國之他部地方。
此種之權限,在由鐵路興工之始七年内有效。
其馀一切關于建築鐵路與購辦器具之事宜,遵照本契約第十七條之詳細契約辦理。
一切沿鐵路邊旁之田地,經測量指定,系依詳細計劃用為旁路、車站、修理店與車房之用者,可由公司依确定之價值收買,并須由借款内照給。
立契約人依照詳細契約所規定,須将每段已完工之鐵路交出鐵路公司,以備使用。
立契約人須派董事為債券所有者之代表。
至其應領取之薪金,别以詳細契約定之。
中華民國政府對于現建築或已駛行之鐵路,與屬于鐵路之一切财産,并将雇用中國或外國人員,皆須饬各地方官極力保護。
鐵路得設立警察隊與警察官,其薪金與費用須由鐵路建築費用項下支給。
若鐵路遇有事故,須要政府兵力時,須由鐵路公司呈明,迅速派人駐守。
但此等兵隊,須由政府供給費用。
凡用以建築鐵路之各種材料,無論其由外國購辦抑由本省采取,若為鐵路使用,且在免稅限内者,須一待〔律〕免除釐金與關稅。
凡債券、票據與鐵路之入息,須由中華民國政府免除各種征抽。
為獎勵中國工業起見,若中國材料之價值與物質均稱适宜,須一體功用。
英國制造貨物與由他國運來之貨物比較,若系同物質并同價值者,英國貨物有優先權。
立契約人得鐵路公司之核準與承諾,可将全部或一部之利益、權利與事權轉讓與承受人或授予人。
當此契約經已劃押,即須送呈中華民國政府核奪。
若經中華民國政府批準,然後将此契約由雙方協定,另訂詳細契約。
此契約既經批準與承諾,中華民國政府須将此事實照會駐京英國公使。
但此之批準,必須将第十七條之詳細契約統括之。
此之契約須按照英中兩國文字繕寫四張,一送呈于中華民國政府,一送呈于駐京英國公使,一留存于立契約人。
若對于此契約之解釋有疑義發生時,英文底本即作為标準。
中華民國二年七月四日即一九一三年 關于契約雙方當事人劃押于上海 &uarr底本标題和正文中多有提及“廣東”之處,今均據英文本原文“canton”,似應改為“廣州”,特此說明。
&uarr所附英文有遺漏,今據英文本補正。
如此等一切之任用與其權限之規定,須由總理與總工程師會商辦理,呈請鐵路公司核準。
至雇用于總會計部之歐人,均須依同一方法辦理。
如歐洲職員有失德行為或不稱職時,總理與總工程師會商呈請公司核準,可将該職員革除。
至雇用歐洲職員所訂之契約,須與普通所用者相同。
凡在總會計部之收入數目及鐵路建築與管理之支出數目,須用中英兩國文字。
總會計須依此辦法辦理報告,分呈于總理與代表債券所有者之立契約人。
但此項數目之收入與支出,必須經總會計承認,并總理核準。
當鐵路建築完工之後,凡關于鐵路之通常應辦事宜,須由總理與總工程師會商辦理,并須随時報告于鐵路公司。
總工程師之責任,在使鐵路辦理妥善,節省經費;至普通事宜,須會商總理進行。
副工程師當建築時期,其責任如何,再詳示于本契約中第十七條之詳細契約。
總工程師須遵奉鐵路公司意思與命令。
惟此項意思與命令,不論其為直接授予或經總理轉達,均須一體照辦。
并須對于鐵路之建築與維持随時留心料理。
為養成中國鐵路人才起見,總理若得鐵路公司之核準,可設一鐵路專門學校。
立契約人擔認建造與完成此鐵路,并得由該鐵路所用之建築物與器具之确實所值價格抽取百分七之數量。
“器具”二字之意思,包含鐵路用以駕駛之一切器用,如車料、車頭為駕駛而用者皆是。
“器具”之名詞,若明白解釋之,凡對于鐵路已建築完全、經已購器使用之後,所購入之各物不包含在内。
更為詳明解釋之,凡因建築鐵路買入之地價,與總理、總會計、總工程師及各辦事人員之薪俸,不能列入建築與器用之名詞之意思内。
立契約人有權依章建築支路至甘肅省之蘭州。
如或得雙方之同意,并可建築同長鐵路至中國之他部地方。
此種之權限,在由鐵路興工之始七年内有效。
其馀一切關于建築鐵路與購辦器具之事宜,遵照本契約第十七條之詳細契約辦理。
一切沿鐵路邊旁之田地,經測量指定,系依詳細計劃用為旁路、車站、修理店與車房之用者,可由公司依确定之價值收買,并須由借款内照給。
立契約人依照詳細契約所規定,須将每段已完工之鐵路交出鐵路公司,以備使用。
立契約人須派董事為債券所有者之代表。
至其應領取之薪金,别以詳細契約定之。
中華民國政府對于現建築或已駛行之鐵路,與屬于鐵路之一切财産,并将雇用中國或外國人員,皆須饬各地方官極力保護。
鐵路得設立警察隊與警察官,其薪金與費用須由鐵路建築費用項下支給。
若鐵路遇有事故,須要政府兵力時,須由鐵路公司呈明,迅速派人駐守。
但此等兵隊,須由政府供給費用。
凡用以建築鐵路之各種材料,無論其由外國購辦抑由本省采取,若為鐵路使用,且在免稅限内者,須一待〔律〕免除釐金與關稅。
凡債券、票據與鐵路之入息,須由中華民國政府免除各種征抽。
為獎勵中國工業起見,若中國材料之價值與物質均稱适宜,須一體功用。
英國制造貨物與由他國運來之貨物比較,若系同物質并同價值者,英國貨物有優先權。
立契約人得鐵路公司之核準與承諾,可将全部或一部之利益、權利與事權轉讓與承受人或授予人。
當此契約經已劃押,即須送呈中華民國政府核奪。
若經中華民國政府批準,然後将此契約由雙方協定,另訂詳細契約。
此契約既經批準與承諾,中華民國政府須将此事實照會駐京英國公使。
但此之批準,必須将第十七條之詳細契約統括之。
此之契約須按照英中兩國文字繕寫四張,一送呈于中華民國政府,一送呈于駐京英國公使,一留存于立契約人。
若對于此契約之解釋有疑義發生時,英文底本即作為标準。
中華民國二年七月四日即一九一三年 關于契約雙方當事人劃押于上海 &uarr底本标題和正文中多有提及“廣東”之處,今均據英文本原文“canton”,似應改為“廣州”,特此說明。
&uarr所附英文有遺漏,今據英文本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