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以用錢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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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合人工與自然力為之,其出量加至萬千倍,而買賣之量亦加至萬千倍,則今日之商業,已出乎金錢範圍之外矣。

    所以大宗買賣,多不用金錢,而用契券矣。

    譬如有川商運貨百萬元至滬,分十起而售之,每起獲其十一之利,而得十一萬元,皆收現錢。

    以銀元計之,每起已四千九百五十斤,一一收之藏之,而後往市以求他貨而買之,又分十起而買入,則運貨往來之外,又須運錢往來。

    若一人分十起售其貨,又當分十起而收其錢,繼又買入他貨十宗,又分十起以付錢,其費時費力,已不勝其煩矣。

    倘同時所到之商不止一路,則合數十百人而各有貨百數十萬以買賣,每人皆需數日之時間以執行其事,則每人所過手之金錢,一人百數十萬元,十人千數百萬元,百人萬數千萬元,則一市中之金錢斷無此數,故大宗買賣早非金錢之力所能為矣。

    金錢之力有所窮,則不期然而然漸流入于用契券以代金錢,而人類且不之覺也。

     契券之用為何?此非商賈中人,自不能一聞則了解也。

    如上述之川客,販貨百萬元至滬,分十起售之,獲其十一之利,每起所收十一萬元,惟此十一萬元非四千九百五十斤之銀元,乃一張之字紙,列有此數目耳。

    此等字紙,或為銀行之支票,或為錢莊之莊票,或為貨客本店之期單,或為約束之欠據者是也。

    售十起之貨,則彼此授受十張之字紙而已,交收貨物之外,再不用交收銀元矣。

    川客在滬所采買之貨,亦以此等字紙兌換之。

    如是一買一賣,其百馀萬元之貨物,已省卻主客彼此交收四萬九千五百斤銀元四次運送之勞矣,且免卻運送時之種種盜竊、遺失、意外等危險矣。

    其節時省事,并得安全無虞,為利之大,以一人計已如此矣,若以社會而言,則其為利實有不可思議者矣。

     是以在今日之文明社會中,實非用契券為買賣不可矣,“金錢萬能”雲乎哉?而世人猶迷信之者,是無異周末之時,猶有許行之徒守自耕而食、自織而衣之舊習者也。

    不知自日中為市之制興,則自耕而食,自織而衣之兼業可以廢;至金錢出,則日中為市之制可以廢;至契券出,而金錢之用亦可以廢矣。

    乃民國元年時,作者曾提議廢金銀,行鈔券,以英國困而振工商,而聞者嘩然,以為必不可能之事。

    乃今次大戰,世界各國多廢金錢而行紙币,悉如作者七年前所主張之法。

    蓋行之得其法,則紙币與金錢等耳。

    或曰:“元明兩朝皆發行鈔票,乃漸緻民窮國困,而卒至于亡者,美國南北戰争之時,亦發行紙币,而亦受紙币之害者,何也?”曰:以其發之無度,遂至紙币多而貨物少故也。

    又曰:“北京去年發不兌現之令,豈非廢金錢行紙币票乎?何以不見其效,而反生出市面恐慌、人民困苦也?”曰:北京政府之效人颦,而發不兌現之令也,隻學人一半而違其半。

    夫人之不兌現,同時亦不收現也,而北京政府之不兌現,同時又收現,此非廢金錢而行紙币,乃直以空頭票而騙金錢耳。

    此北京政府之所以失敗也。

    英國之不兌現也,同時亦不收現,凡政府之賦稅、借債種種收入,皆非紙币不收。

    是以其戰費之支出,每日六七千萬元,皆給發紙票,而市面流通無滞,人人之樂為用者,何也?以政府每數月必發行一次公債,每次所募之額,在數十萬萬元者,亦皆悉收紙币,不收現金。

    有現金之人,或買貨、或納稅者,必須将其金錢向銀行換成紙票,乃能通用,否則其金錢等于廢物耳。

    此英國不兌現之法也。

    而北京政府則自發之紙票亦不收,是何異自行宣告其破産乎?天下豈有不自信用之券,而能令他人信用之者乎?奸商市儈尚且不為此,而堂堂政府為之,其愚孰甚!此皆不知錢之為用之過也。

     世之能用錢而不知錢之為用者,古今中外,比比皆是。

    昔漢興,承秦之敝,丈夫從軍旅,老弱轉糧的,作業劇而财匮。

    初以為錢少而困也,乃令民鑄錢。

    後錢多而又困也,乃禁民鑄錢。

    皆不得其當也。

    夫國之貧富,不在錢之多少,而在貨之多少,并貨之流通耳。

    漢初則以貨少而困,其後則以貨不能流通而又困。

    于是桑弘羊起而行均輸、平準之法,盡籠天下之貨,賣貴買賤,以均民用,而利國家,卒收國饒民足之效。

    若弘羊者,可謂知金錢之為用者也。

    惜弘羊而後,其法不行,遂至中國今日受金錢之困較昔尤甚也。

    方當歐戰大作,舉國從軍,生産停滞,金錢低落,而交戰各國之政府乃悉收全國工商事業而經營之,以益軍資,而均民用。

    德奧行之于先,各國效之于後。

    此亦弘羊之遺意也。

     歐美學者有言:“人類之生活程度分為三級:其一曰需要程度,在此級所用之貨物若有欠缺,則不能生活也。

    其二曰安适程度,在此級所用之貨物若有欠缺,則不得安适也。

    其三曰繁華程度,在此級所